第二十二次修订
更新日期: 13/11/2006
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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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次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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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及
-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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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获联交所发出的核准并名列在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获准列入保荐人名册中的资格准则详情。 有关规则亦规定,一般情况下,联交所会按年检讨保荐人的资格,即其是否符合资格以继续名列在有关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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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定,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章整章将予以删除,但当中部分规则将予以保留在第六A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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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换言之(其中包括)联交所将不再负责每年对保荐人公司进行检讨,亦不再设置认可保荐人名册。
- 《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38条。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