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

(a)

在上市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其董事不得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
 

(i)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ii)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如有)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但如情况特殊(如应付第5.67条所指的紧急财务承担)则除外。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5.615.62条所规定的程序。
 
(b)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第5.56(a)条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附注:董事须注意,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56条所规定禁止董事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期间,将包括上市发行人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