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次修订

更新日期:  28/02/2014
 
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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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次修订

 
敬启者﹕

因应新《公司条例》的实施作出有关上市年费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包括因应新《公司条例》的实施作出有关上市年费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订明: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后不再有面值(「无面值事件」),则使用紧接无面值事件之前用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面值(「每股名义面值」)作为计算无面值事件后的上市年费。若发行人于无面值事件后分拆股份,进行分拆后计算上市年费的每股名义面值须相应调整,但最少须为0.25港元;及
  • 若发行人的股份于上市日期并无面值,计算上市年费时每股面值概视为0.25港元,这做法贯彻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对于并无每股面值或每股面值少于0.25港元的发行人的应用。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按此浏览《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年费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