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交易所在下列情况,就《GEM上市规则》第11.12A(1)条而言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以及会计师报告涵盖的期间较《GEM上市规则》第11.10条订明为短),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GEM上市规则》第11.12A(2)及(3)条有关拥有权及管理层的规定:
(1) | 准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例如为一项主要基础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
(2) | 准申请人为矿业公司;及 |
(3) | 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认为接纳较短的时间为合适者。 |
附注: | 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