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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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在下列情况,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A条而言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以及会计师报告涵盖的期间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0条订明为短),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A(2)及(3)条有关拥有权及管理层的规定:

(1) 准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例如为一项主要基础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2) 准申请人为矿业公司;及
 
(3) 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认为接纳较短的时间为合适者。
 
附注: 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2,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