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如负责经营活跃业务的公司并非新申请人本身,则该业务须由新申请人的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负责,而就该等附属公司(「活跃附属公司」)而言:

(1) 新申请人必须控制该附属公司以及任何中间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及
 
(2) 新申请人必须在该活跃附属公司拥有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