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8

(1) 发行人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前,须按照以下规定公布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安排:供股者须至少 6个营业日前通知,其他情况则须至少10 个营业日前通知。如暂停登记日期有所更改,须至少于原暂停登记日期或新的暂停登记日期(取较早者)之前5个营业日发出通告,令致不可能发出该通告的特殊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早发出(透过公告方式)进一步通告,但《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17.80条所述毋须发出进一步通告的情况除外。如发行人选择不暂停登记而采用记录日期,本规定适用于记录日期。
 
(2) 如权益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或取决于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发行人必须确保买卖附权证券的最后日期至少在股东大会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附注:
 
1. 如是供股,发行人须于公布暂停过户登记之后(除权日之前)预留至少两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如因台风、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7.79条附注3)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而导致证券在本交易所的交易须暂时中断,暂停登记日期将在必要时,自动延期,以确保通知期内至少有两个交易日可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该两个交易日毋须为连续的交易日;如期间某个交易日当天有交易中断者,则该交易日便不计算在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
 
2. 就《上市规则》第17.78(2)而言,
 
记录日期(当不设暂停过户)或最后登记日(当设有暂停过户)须定于股东大会之后至少第三个营业日。
 
如发行人未能根据《上市规则》第17.47(5)条所述方式刊登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发行人必须确保在刊登投票表决结果后有至少一个交易日供市场买卖附权证券。发行人亦须就修订时间表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