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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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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使命在于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场。我们会持续做好风险管理,在吸引国际企业来港上市的同时,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取得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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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及海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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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上市制度是开放予本地公司及海外公司(海外公司指于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联交所的《上市规则》适用于海外公司,正如其适用于香港公司一样,惟海外公司须受《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及第十九C章或,在适用的情况下,《GEM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所载列的附加规定或修订条文所限制。《主板上市规则》或,在适用的情况下,《GEM上市规则》的附录三载列核心股东保障标准,所有发行人均必须证明其所须遵守的当地法例、规则和规例连同其组织章程文件已提供当中所载述的股东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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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及第二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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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可选择向联交所申请作主要上市。作主要上市的公司一般可在联交所买卖其所有或大部分上市证券,因此必须全面符合《上市规则》,惟获特别豁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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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作第二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主要上市,其大部分证券通常在香港以外地方买卖。由于这些公司已符合其作主要上市的交易所的规则,这些公司我们会授予他们豁免多项的《上市规则》规定。要符合该等豁免,我们一般要求这些寻求作第二上市的公司有较高市值,且在其主要上市的市场有合规往绩。有关公司作主要上市的市场,亦必须是联交所认为因在股东保障及企业管治水平方面有严格要求而着称的证券交易所。按此浏览认可证券交易所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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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也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但须同时符合香港及另一市场的所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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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包括关于我们一般愿意授予寻求上市的海外公司的「常见豁免」的指引。我们会根据每家公司本身的事实及情况考虑每项豁免申请,寻求豁免的海外公司必须证明其为何适合获得有关豁免。
此外,对于作第二上市的公司,我们会就若干《上市规则》条文自动给予豁免。此等有关第二上市公司的豁免已被编纳成规于《主板上市规则》第19C.11条。公司毋须向我们申请此类「自动豁免」。第二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上市文件及公司资料报表披露豁免的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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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海外公司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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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必定是信纳有关公司所属司法权区能提供充足的监管、披露及透明度,足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后方会批准其上市申请。投资海外公司证券跟投资香港公司证券的风险并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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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是受其所属司法权区的不同公司法例约束,以规管其事务,包括期限、公司架构、监管组织及权力、股份转让、股东权利及解决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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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海外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资产所在地是位处其注册成立地或香港以外,发行人可能要符合当地的法例、准则、限制及风险事宜,该等事宜会跟香港公司面对的存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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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管机构未必有管辖区以外的调查及执法权。要达到监管目的,须倚仗海外监管机构自身制度对其管辖的发行人执行任何有关企业管治违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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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股东要执行股东权利而对该公司或其董事提出诉讼或存在若干困难,因为取证、法律服务、法院协助均涉及跨境问题,又或该等服务的支出庞大,令事情添加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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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海外公司寻求在本所上市,我们会接触到更多公司采用香港不常见的结构及营运模式。不同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会采用不同的监管机制规管上市公司以确立投资者保障,投资者的保障亦不会只有单一正确的监管做法。就此,我们可能授予或拒绝豁免,又或在授予豁免时附加条款,以确保达致理想的监管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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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第二上市公司的额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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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作第二上市的公司由其主要上市地的交易所及法定证券监管机构作主要监管,通常会获得较多的《上市规则》豁免。这些公司不会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由于海外及香港的证券市场存在差异,证券价格的浮动亦会较为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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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香港预讬证券公司的额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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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讬证券机制是另一项协助海外公司摒除若干法律及实际操作问题(见指引信111-22第24至26段)而在本所上市的设施。拟透过香港预讬证券在港上市的公司须遵守的规定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不过预讬证券公司亦须遵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B章所及的修订条文。但是,香港预讬证券并不是股份,所引致的法律效果有别于股份。香港预讬证券存管人的责任载于预讬协议;预讬协议载于有关公司的上市文件及公司资料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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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讬证券持有人并不具有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他们必须倚赖存管人代其行使权利。譬如说,香港预讬证券持有人只可以指示存管人为其行使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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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讬证券持有人必须就存管人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切收费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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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请投资者详阅香港预讬证券公司的上市文件、预讬协议及公司资料报表,以了解香港预讬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及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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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此处以获得更多有关香港预讬证券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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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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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香港人若持有海外公司股份,可能须承担外国税务申报及缴付责任。若须就可分派权益缴付预扣税或任何其他税项(金融交易税,例如资本增值税、遗产税或馈赠税),海外公司必须在上市文件内披露应付税项详情,以及香港投资者是否须履行任何税务申报责任。此外,海外公司亦须在其公司资料报表披露此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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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股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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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海外公司所在的司法权区可能容许发行不记名股票。在这种机制下,公司股份的拥有权可透过股票的实质转移而转让,毋须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任何文件。持有不记名股票(而非透过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的股东须在遗失实物股票或实物股票损毁时承受失去股份法定拥有权的风险。投资者务请审慎阅读有关公司的上市文件,了解持有不记名股票的风险及有关公司所在司法权区相关法律规定下的投资者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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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海外公司的进一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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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竭力提高透明度,协助投资者理解投资于海外发行人的风险。要达致此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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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求海外公司在上市文件、公司通讯及公司资料报表的显眼处,披露有关其司法权区的风险、其海外营运地的风险,以及其海外关系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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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网站设计着意协助投资者辨别及进一步了解海外公司。我们又特为若干海外公司提供特别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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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号编配计划 |
第二上市公司 |
证券简称末加「S」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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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自愿将其股份或香港预讬证券从其作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转换或除牌,但获联交所给予宽限期,可于宽限期内作出必要的安排以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规定 |
证券简称末加「TP」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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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预讬证券发行人 |
证券简称末加「DR」字眼 |
介乎
06200-0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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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注册成立的香港预讬证券发行人,其在联交所上市的预讬证券为美国联邦证券法界定的受限制证券 |
证券简称末加「RS」字眼 |
介乎
06300-0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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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料报表
为协助投资者取得海外公司的资料,以下海外公司必须登载公司资料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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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第二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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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地位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海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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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获授予特殊豁免(例如海外公司可采取其他措施以符合《主板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乎情况而定)附录三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而毋须于其组织章程文件中载列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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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其注册司法权区及主要上市市场的法律及法规在以下方面与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有重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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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其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有关持有人可如何行使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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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董事的权力及投资者保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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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于成功收购或股份回购后少数股东可能会被全面收购或须被全面收购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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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其须就可分派权益缴付预缴税或任何其他股东应缴税项(例如资本增值税、遗产税或馈赠税),并须披露有关详情和香港投资者是否有任何税务申报责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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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上市证券为预讬证券,并须披露预讬协议及平边契据的条款和条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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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联交所认为刊发公司资料报表将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资料(例如提供海外公司须遵守的海外法律及法规的资料,而香港投资者不熟识这些海外法律及法规),联交所亦可酌情考虑规定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海外公司刊发公司资料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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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资料报表所披露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海外公司必须更新其公司资料报表,以反映该等变动。重要与否应由海外公司及其顾问厘定。
按此浏览(i) 第二上市公司; 及(ii) 具有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地位并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9.60条 (《GEM上市规则》第24.27条) 任一条件的海外公司(不包括在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1 )登载的公司资料报表。
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及海外公司本身的网站亦有登载公司资料报表。
给予投资者的忠告
海外公司的上市文件及公司资料报表(如已刊载)载有其(其中包括)注册成立地点、营运地点及业务的重要资料,有助投资者了解投资该公司的风险。投资者作任何决定前,应细阅该等文件。如有疑问,应谘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注:
1. 由于具有主要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地位且在百慕达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9.60条 (《GEM上市规则》第24.27条) 其一或多于一项条件的海外公司众多,香港交易所网站 (公司资料报表)不会登载其公司资料报表。请到香港交易所披露易(http://www.hkexnews.hk/index_c.htm)及海外公司本身的网站获得该公司资料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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