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发行人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上的所有电子版本文件,必须不含病毒,档案中所有文字须属可作文字搜寻及为可列印文件。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上的电子版本文件的每页格式及内容,必须与发行人所刊发文件(不论是在报章或本身网站上登载、发送给股东又或其他的版本)相应版页的格式及内容相同。 |
(2) | 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文件时,发行人必须从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标题类别」所列出的标题名单中挑选所有合适的标题(标题名单亦会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并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指定纯文字(free-text)栏输入文件所示的相同标题。GEM上市委员会已转授下放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使其有权在其认为必须或适合的情况下,可批准对「标题类别」作出其被认为必须或适合令人满意的修订。 |
(3) | (a) | 发行人不得于下列时段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公告或通告: | | - 营业日上午8时30分至正午12时及下午12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期间;及 | | -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期间, | | 但下列文件除外: (i) | [已于2008年3月10日删除]; | (ii) | 纯粹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7(1)(d)条的规定刊发的公告; | (iii) | 纯粹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2、17.13或31.06条的规定刊发的公告; | (iv) | 因应本交易所按《GEM上市规则》第17.11条或第31.05条对发行人的查询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按《GEM上市规则》第17.11(2)条或第31.05(2)条的规定提供否定式确认或仅提及先前已刊发的资料者; | (v) | 因应新闻或传媒报道而按《GEM上市规则》第17.10条或第31.04(2)条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否认该等新闻或传媒报道的准确性及╱或阐明只有先前已刊发的资料方属可靠者;及 | (vi) | 与暂停及恢复混合媒介要约(适用于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的公开要约)有关的公告(见《GEM上市规则》第16.04D及29.21B条)。 附注: |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6.18(3)(a)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 (a) | 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中清晰披露豁免对准投资者的影响; | (b) | 如果海外有关内幕消息/价格敏感资料的披露制度有任何重大变化,发行人应首先通知本交易所; | (c) | 香港市场与交易发行人证券的海外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时间重叠极少; | (d) | 发行人在预计刊发公告至少10分钟前通知本交易所,并告知预计刊发(中、英文版)的时间;及 | (e) | 公告的内容涉及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而根据海外制度发行人须就其无法控制的理由而于第16.18(3)(a)条禁止的期间内刊发有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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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第16.18(3)(c)条的规限下,若有关文件须同时刊发中、英文本,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同时呈交该文件可供即时发表的中、英文电子版本,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 (c) |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或年报的中、英文本在呈交本交易所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时,发行人必须在呈交其中一个语言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之后,立即再呈交余下的另一个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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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刊发及向本交易所呈交文件的格式、时间、程序或其他事项,发行人必须遵守本交易所不时厘定及颁布的有关规定。 注: | (1) | 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上而呈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如其内容或格式有任何问题,本交易所概不负责;如发布时间上有任何延误或内容不能发布,本交易所亦概不负责。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其或其代表为登载于GEM网站上而呈交的一切资料准确无误。 | (2) | 对于《GEM上市规则》规定透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或资料,本交易所同意以电子纪录形式接收该等文件及资料。 | (3) | 递交人(不论以个人身份或代表他人)向本交易所提交《GEM上市规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即被视为已向本交易所声明及保证其提交文件乃经正式授权并且(如《GEM上市规则》有此要求)经正式及有效签立(不论由其本人或其所代表提交者)。如递交人是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其亦将被视为已向本交易所声明及保证,其所代表提交的人士的注册成立地点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或其章程文件概不禁止以电子方式向本交易所及/或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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