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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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的所有电子版本文件,必须不含病毒,档案中所有文字须属可作文字搜寻及为可列印文件。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的电子版本文件的每页格式及内容,必须与发行人所刊发文件(不论是在报章或本身网站上登载、发送给股东又或其他的版本)相应版页的格式及内容相同。
 
(2) 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供登载在创业板网站的文件时,发行人必须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十七所载的标题名单中挑选所有合适的标题(标题名单亦会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并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指定纯文字(free-text)栏输入文件所示的相同标题。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已转授下放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使其有权在其认为必须或适合的情况下,可批准对附录十七作出其被认为必须或适合令人满意的修订。
 
(3)
(a) 发行人不得于下列时段在创业板网站上登载公告或通告:
 
  - 正常营业日上午8时30分至正午12时及下午12时30分至下午4时15分期间;及
 
  -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上午8时30分至正午12时期间,
 
  但下列文件除外:

(i) [已于2008年3月10日删除];
 
(ii) 纯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17(1)(d)条的规定刊发的公告;
 
(iii) 纯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217.1331.06条的规定刊发的公告;
 
(iv) 因应本交易所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第31.05条对发行人的查询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2)条第31.05(2)条的规定提供否定式确认或仅提及先前已刊发的资料者;
 
(v) 因应新闻或传媒报道而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第31.04(2)条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否认该等新闻或传媒报道的准确性及╱或阐明只有先前已刊发的资料方属可靠者;及
 
(vi) 与暂停及恢复混合媒介要约(适用于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的公开要约)有关的公告(见《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6.04D29.21B条)。
 
(b) 第16.18(3)(c)条的规限下,若有关文件须同时刊发中、英文本,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同时呈交该文件可供即时发表的中、英文电子版本,以登载在创业板网站上。
 
(c)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或年报的中、英文本在呈交本交易所以登载于创业板网站时,发行人必须在呈交其中一个语言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之后,立即再呈交余下的另一个版本。
 
(4) 就刊发及向本交易所呈交文件的格式、时间、程序或其他事项,发行人必须遵守本交易所不时厘定及颁布的有关规定。

注: 为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而呈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如其内容或格式有任何问题,本交易所概不负责;如发布时间上有任何延误或内容不能发布,本交易所亦概不负责。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其或其代表为登载于创业板网站上而呈交的一切资料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