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8

如属新上市申请人的情况,上市文件须包括以下各项:
 

(1)《GEM上市规则》第14.04条(免责声明)及第14.05条(GEM特色)规定列载的声明;
 
(2)[已于2008年7月1日删除];
 
(3)《GEM上市规则》第14.19条14.21条所述的业务目标说明;
 
(4)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4.11(6)条,《GEM上市规则》附录D1A所载的指定资料;
 
(5)有关的风险因素,须考虑到《GEM上市规则》第14.22条所载事项;
 
(6)提供《GEM上市规则》第14.10条规定的资料(如适用);及
 
(7)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4.13条及在上文并未包括的范围内,按申请人及其申请上市证券的个别性质,足以使投资者能够作出知情判断的细节及资料:
 

(a)申请人的业务、盈利与亏损、资产与负债、财政状况、管理层及前景;及
 
(b)该等证券附带的权利及买卖安排。
 
附注: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4.08条及附录D1A第15(3)(c)段有关披露发行价或发售价的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证监会授予豁免严格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证明;
 
(b)上市文件披露(i)最高发售价(亦在申请表中披露);(ii)最终发售价的厘定时间及发布方式; (iii)发行人于营业纪录期内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的历史股价;(iv)交易流通量;及(v)厘定最终发售价的因素;及
 
(c)投资者将可以查阅发行人股份的最新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