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
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上巿规则》 第7.11条所容许的情况除外):
寻求上巿证券的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
(a) | (如属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请表格起到获批准上巿期间;及 |
(b) | (如属新申请人)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 |
寻求上巿证券的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
附注: |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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