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

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上巿规则》  第7.11条所容许的情况除外):
 
(a) (如属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请表格起到获批准上巿期间;及
 
(b) (如属新申请人)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

寻求上巿证券的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核心关连人士对上市过程没有影响,且并无内幕资料;
 
(b)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尽快于其海外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布任何内幕资料;
 
(c) 发行人是无法控制核心关连人士在本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例如公众投资者可于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前成为主要股东);及
 
(d) 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制度,可识别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于限制期内进行的交易,而若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的人士除外)在限制期内违反买卖限制,发行人会通知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