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6 9.08 › 9.07 上巿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方可刊发。然而,如属新申请人,初拟或初步上巿文件如清楚注明为该类文件,并申明须经本交易所作最后审阅,则为安排包销用途可予传阅。 ‹ 9.06 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