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

(1) 新申请人必须以A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提出上市申请。该表格必须由保荐人为新申请人填妥,并连同下列两者一并递交:
 
(a) 《上巿规则》第9.10A(1)条所规定的文件;及
 
(b) 首次上巿费。
 
附注: 1 如以上市股本证券的估计货币价值来计算首次上市费,保荐人须于有关的实际数字确定后立即通知本交易所。一俟拟上市股本证券的实际货币价值得以确定,任何因此产生的首次上市费短缺部份就须支付予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短缺部份须在证券开始买卖前支付。
 
  2 若本交易所是在向保荐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首次上市费将发还,否则上市费将予没收。
 
  如申请人将其建议的上市时间表推迟,以致其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日期距离当时已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的首次上市费将予没收。申请人如拟重新提出上市申请,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如保荐人有变(包括加入或撤职任何保荐人),申请人亦必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并缴付首次上市费。
 
附注: 就新申请人可能须提交新的上市申请表格的其他情况,请也参阅第二B章
 
(2) 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一份上巿时间表初稿(须与本交易所协议)。如要对上巿时间表作出修订,亦须与本交易所议定。如申请人拟重新提出其已经押后的上市申请,而重新提出上市申请的日期,距上市申请表格的日期不超过6个月,则申请人须提交一份经修订时间表(须与本交易所协议)。新申请人必须每隔两个星期,将上巿申请的最新进展情况通知本交易所。在下述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能及时递交所需文件;或申请人对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提出的意见或疑问仍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则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申请人修改时间表的权利。
 
(3) 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上市规则》第9.10A(1)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如本交易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本交易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首次上市费将按《上市规则》第9.03(1)(b)条附注2所述处理。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由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另一份A1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
 
(3A)
(a) 新申请人及其每名董事及监事必须确保申请版本所载的所有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b) 申请版本中所述的每一名新申请人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
 
(i) 必须确保申请版本及其后呈交本交易所的每份上市文件拟稿载有《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述其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及
 
(ii) 如其在上文第9.03(3A)(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新申请人的证券买卖前有任何变动,其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附注: 上文第9.03(3A)(b)条所载的规定亦适用于在提交申请版本后提交予联交所的任何上市文件草稿中其后委任的每名董事/监事和候任董事/监事,而以上对「申请版本」的提述应被理解为对有提及该董事/监事的相关上市文件草稿的提述。
 
(4) 本交易所在审阅期间,如认为申请人不能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前履行下列条件,可要求申请人将预期聆讯审批日期押后:
 
(a) 提交上市文件的修订版,充份而适当的披露第十一章所列的须载资料;
 
(b) 提交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欠负的文件;及
 
(c) 就本交易所的疑问及意见作出及时和满意的回覆。
 
(5) 在审阅期间,保荐人不应零碎而没系统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内容。经修订的上市文件,均必须完整地回应本交易所对上一稿的所有意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修订稿,本交易所或选择不加审阅。
 
(6)  申请人必须确保(i)根据《上市规则》第9.10A(1)条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包括其中所载的承诺书)、申请版本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ii)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及配发;及(iii)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巿文件的一切所需安排,均经由董事及/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透过决议妥为授权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