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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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证券(《上巿规则》  第7.11条所容许的情况除外):

(a) (如属上市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由提交正式上巿申请表格起到获批准上巿期间;及
 
(b) (如属新申请人)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

寻求上巿证券的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如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