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

说明以下事项:

(1) 每家附属公司的名称、其主要业务所在国家、其注册或成立的国家以及其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法人类别;
 
(2) 每家附属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及债务证券的详情;及
 
(3) 每家附属公司的业务性质,
 
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认为,上述事项多不胜数,要符合本规则会导致有关细节的篇幅过于冗长,则毋须遵从本规则,除非董事认为,附属公司所经营业务的业绩对集团盈亏金额或集团资产金额有重大影响,则作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