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新一代中央结算系统 (CCASS/3)?CCASS/3 代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又称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开发及营运的电脑化证券结算及交收系统。系统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又称CCASS/3终端机)所提供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以及透过参与者网间连接器(PG)的直通式处理,以方便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日常操作。结算参与者亦可透过VaR平台使用其风险功能,该平台提供工具,包括报表检索平台和VaR Online,以便参与者进行风险监控。
何谓新一代中央结算系统 (CCASS/3)?CCASS/3 代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又称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开发及营运的电脑化证券结算及交收系统。系统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又称CCASS/3终端机)所提供基于浏览器的用户界面,以及透过参与者网间连接器(PG)的直通式处理,以方便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日常操作。结算参与者亦可透过VaR平台使用其风险功能,详情请参閲读VaR平台相关的常见问题。
何谓 CCASS/3终端机?CCASS/3终端机使用市场标准互联网浏览器技术,参与者可使用配备支持版本的Microsoft Windows及浏览器的个人电脑进入CCASS / 3 (适用于 VaR 平台报告及其功能以外的其他服务)。线上功能以HTML(视窗)提供,界面更方便易用。
何谓「参与者网间连接器」?参与者网间连接器(PG)是协助将参与者供应系统(PSS)、参与者后勤办公室系统及CCASS/3之间直接连接的设施。参与者采用PG进入模式,可透过传送标准讯息执行CCASS/3功能。输入PSS的交易可直接传递至CCASS/3,而毋须透过CCASS/3终端机再次输入。由于PG支援PSS至CCASS/3的直通式处理,其最适用于相同资料已存于PSS的大量数据交换。
何谓VaR平台?VaR平台是用于计算风险系数的风险引擎,仅适用于香港结算参与者(结算参与者)。 VaR 平台提供风险相关工具 (1) 报表检索平台(RAP)用于下载 VaR 平台报告和 (2) VaR Online用于模拟按金及压力测试。
参与者在CCASS/3终端机以外再安装参与者网间连接器有何考虑因素?非常视乎参与者的营运需要。由于参与者网间连接器(PG)支援参与者供应系统至CCASS/3的直通式处理(适用于 VaR 平台报告及其功能以外的其他服务),其最适用于相同资料已存于参与者供应系统(PSS)的大量数据交换。参与者安装PG前,可先行评估本身营运需要、开发及保养PG/PSS的能力以及相关资本投资。
参与者可否将办公室内部的区域网络连接CCASS/3网络,从而进入CCASS/3?可以。将CCASS/3终端机附加于与CCASS/3网络有连接的内部区域网络(LAN),是进入CCASS/3其中一种方法。不过,参与者选用此方法进入CCASS/3应注意,在设立内部LAN时,其有必要进行网络地址转换(NAT)。每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均获预先分派一系列IP地址,以供其CCASS/3终端机。每当参与者尝试透过CCASS/3终端机登入CCASS/3时,CCASS/3会验证有关IP地址。参与者在其办公室设立内部区域网络时,该区域网络的IP地址可能与HKSCC预先分派的地址不同。在这情况下,参与者须进行网络地址转换,使CCASS/3能辨认出分派予有关CCASS/3终端机的IP地址。此外,网络地址转换亦须为CCASS/3终端机的单对单映射,即每个CCASS/3终端机的IP地址均须转换为原有IP地址系列内一个独有的数值。同样地,结算参与者应在使用报表检索平台前预先在香港结算注册一组 IP 地址,报表检索平台将会在结算参与者尝试登录报表检索平台时验证其 IP 地址。
参与者如何从其海外办公室连接CCASS?现时有两种连接安排可供选择:
1. 参与者可将其香港办公室的内部网络伸延至海外办公室,使海外办公室可进入CCASS。有关网络连接安排对香港交易所无关,参与者可自行作出安排。
2.参与者亦可直接选择将其海外办公室的网络连接香港的CCASS网络,使其可从海外办公室进入CCASS。这方法的可行性取决于相关海外地区是否有网络运营商与作为香港CCASS/网络服务提供者的SDNet的供应商有服务安排。参与者如选择这方法,须向香港交易所提供其海外办公室的详细地址。香港交易所会将申请提交SDNet的供应商进行查核,SDNet的供应商会相应地回覆参与者。参与者须注意,如选用此方法,其或须向海外网络运营商缴费。
无论选用何种方法,参与者均须自行购入符合CCASS终端机配置要求的个人电脑。
什么使用者可以透过双重认证登入CCASS?已于使用者配置中注册其指定电邮地址的使用者可以透过双重认证方式登入CCASS。管理人士须透过使用者管理功能为其使用者登记指定电邮地址;而参与者须透过HKEX Access Management Portal (https://connect.hkex.com.hk/)于 Client Connect 递交电子服务表格DA 3 “CCASS/ CCMS 管理人士申请/维护表格”为其管理人士登记指定电邮地址,表格递交者需配备访问权限“EU_UserMaintenance”。
如何首次透过双重认证登入CCASS?首次登入时,使用者必须输入其使用者帐号和从使用者注册的电邮中收取的一次性密码,然后设置使用者的登入密码。 之后,使用者须要设置一次性密码的通道(即从移动应用程式或电邮)以收取一次性密码及作后续登入之用途。
使用者的使用者帐号是什么?参与者的每位使用者和管理人士都会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使用者帐号,香港交易所将为参与者的每位管理人士分配使用者帐号,而管理人士则需要为其使用者分配使用者帐号。 使用者帐号是从八位数编码组成,其中前六个编码与参与者编号相同。
如果使用者账户被锁,仍可透过双重认证登入CCASS吗?如果使用者于30分钟内连续5次登入失败,其帐户将会被锁,而连续3次输入一次性密码不成功将当作1次登入失败记录。 一旦使用者的账户被锁,他/她将无法透过双重认证登入CCASS。
管理人士须于执行使用者管理功能中的”解锁/重置一次性密码设备”功能为其使用者帐户解锁, 而参与者应透过HKEX Access Management Portal (https://connect.hkex.com.hk/)于 Client Connect提交电子服务 – DA 3“CCASS/CCMS 委托管理员申请/维护表格” 通知香港交易所执行”解锁/重置一次性密码设备” ,为其管理人士帐户解锁。
BIC(银行识别代码)有何用途?就CCASS/3而言,参与者执行中央结算系统交易时,可注明以下资料识别自己身份: (1) 其参与者编号;或 (2) 其BIC。BIC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1. 所有上载档案页首的「发件人BIC」资料栏可代替「参与者编号」资料栏使用。
2. 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线上屏幕及上载档案)的详细纪录中的「对手方BIC」资料栏可代替「对手方编号」资料栏使用。
是否所有上载档案的页首均应注明BIC?BIC可代替参与者编号使用。在档案页首,参与者可注明「参与者编号」或「发件人BIC」。在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交易的详细资料,参与者可注明「对手方编号」或「对手方BIC」。
CCASS/3何时验证上载的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档案?CCASS/3即时验证上载的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档案。如上载档案的大小许可,参与者上载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档案后不久即会收到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整批输入报告。即时验证的程序让参与者在有需要时,可有更多时间更正其交收指示/投资者交收指示。
何谓VaR平台?VaR平台是用于计算风险系数的风险引擎,仅适用于香港结算参与者(结算参与者)。 VaR 平台提供风险相关工具 (1) 报表检索平台(RAP)用于下载 VaR 平台报告和 (2) VaR Online用于模拟按金及压力测试。
何谓报表检索平台?报表检索平台是一个透过安全文件传输协议(SFTP) 工具下载 VaR 平台报表和数据文件的平台。
如何获取权限登入报表检索平台?结算参与者可透过 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递交适用于香港中央结算或香港期货结算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或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报表检索平台注册及维护表格 (电子服务: TechS 8),需填写指定工作站的IP地址,以作申请报表检索平台用户帐户之用。详情请参阅报表检索平台的技术指南。
结算参与者可否透过报表检索平台下载风险参数文档 (RPF)?结算参与者欲想发展用于进行按金和压力测试计算或模拟的工具 ,可透过 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递交适用于香港中央结算或香港期货结算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或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报表检索平台注册及维护表格 (电子服务: TechS 8),并勾选订閲「RPF文件夹」,以作申请下载RPF之用。
结算参与者请注意,由于文档较大,下载时需要更高的频宽,有关不同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综合网络(SDNet)频宽下的预计下载时间,请透过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参閲报表检索平台技术指南第7.1节。
如何首次登入VaR Online?首次登入时,使用者必须输入其使用者帐号和从使用者注册的电邮中收取的一次性密码,然后设置使用者的登入密码。 之后,使用者须要设置一次性密码的通道(即从移动应用程式或电邮)以收取一次性密码及作后续登入之用途。
如果报表检索平台帐户被锁,该怎么办?每个报表检索平台帐户被限制在 5 分钟内最多登入 5 次。若用户在 5 分钟内登入 5 次,该帐户后将被锁定,并每隔 5 分钟将自动解锁一次。结算参与者请注意避免对报表或数据文件进行任何密集式存取。
例如,如果报表检索平台用户在 12:45:10 和 12:47:30 之间登录超过 5 次, 此帐户将于12:47:31 锁定,然后在 12:50:00 自动解锁。
如何透过 VaR Online 估算日终按金要求?结算参与者可透过 VaR Online模拟计算日终按金要求,结算参与者应注意VaR Online显示的持仓(当在“设置”选项下设定“使用持仓”为“实时”时)包含过去及当天交易日的待交收持仓,以及在当天定期反映的到期及过期持仓。若结算参与者想模拟计算更接近最终要求的结果,结算参与者可通过在剔除交易日当天的到期持仓及加入相对应已行使期权交易的持仓。 详情请参閲 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中的 VaR Online用户指南。
结算参与者如何确定实际需要支付的风险责任金额?完成抵押过程后,中央结算系统(CCASS)将计算实际所需的支付金额,结算参与者应参考以下CCASS报告以履行其支付责任:
- Posting / Collateralisation Result Report (intra-day) (CCMPY01)
- Posting / Collateralisation Result Report (day-end) (CCMPY02)
现金抵押品的盈余将何时获退还?为减轻即日追收后观察到不利市价计值按金变动而引致的潜在抵押不足风险,现金抵押品的盈余将不会在即日退还,而会在日终CCASS付款过程中退还。
P类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与相应的按金要求有什么关系?一般而言,P类投资组合风险状况与相应按金要求之间的关系总结如下:
投资组合 |
多元化 |
方向性 |
集中于波动股票 |
特点 |
由均衡的好仓╱淡仓或对冲持仓组成(例如结构性产品相对于相关对冲,长期交易所买卖产品与短仓) |
倾向于长或短仓 |
集中于波动股票或结构性产品 |
按金要求 |
较低
(投资组合按金计算)
|
较高
(投资组合层面的有限净额) |
较高
(较高按金在高波幅工具) |
结算参与者如何使用特定抵押品作按金用途?结算参与者可抵押特定股票抵押品(SSC) 或特定现金抵押品(SCC) 以补足持续净额交收持仓,其将不计入差额缴款及按金要求计算。如果所应用的抵押品属于P类投资组合,按金要求可根据抵押后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有关P类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与相应的按金要求之间的关系详情,请参阅先前的常见问题「 P类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与相应的按金要求有什么关系?」。
结算参与者亦可以选择透过使用VaR Online模拟安排SSC或SCC的有关要求。请注意,SSC根据相应股份代号及交收日抵押于CCMS,而SCC乃根据相应股份代号及交易日期抵押CCMS。所有跨日净额结算应在SSC╱SCC后进行。有关覆盖持仓及跨日持仓净额的详情,请参阅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上的基本按金计算指引第4.3节「特定股票╱现金抵押品持仓净额」及第4.5节「跨日持仓净额」。
何时是放置指定抵押品的截止时间?指定股票抵押品
结算参与者可于香港结算计算差额缴款早上11时前及晚上7时前安排指定股票抵押品,然而在晚上6时半后安排的指定股票抵押品并不保证可在同一天采用。
指定现金抵押品
结算参与者可于截止时间早上11时45分前安排指定现金抵押品以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付款指示的方式(如有设置)及晚上6时前安排直接记除指示的方式进行。
如何取得N类按金率的最新按金乘数?结算参与者应参考VaR平台报告「Daily Participant Margin Multiplier Report」(DWH0081C),了解自身的按金乘数及相关生效日期,请注意统一利率按金乘数会在审核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结算参与者如何知道是否需要支付失责基金附加要求?香港结算将通知需要支付失责基金附加要求的结算参与者并提供付款详情。将要收取的失责基金附加要求将会由报告「MTM and Margin Requirement Report」(RMAMR01) 中显示的“失责基金附加要求”减去报告「Special-Use Collateral Balance Report」 (CCMSU04) 中显示的“现有抵押品 (OCF)” 而得出结果。
如何得悉失责基金的资讯?每月的失责基金将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天进行检讨,亦会不时进行临时检讨。通告将在检讨失责基金当天(即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天)发出;而结算参与者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时45分前(经直接记除指示)支付其失责基金供款要求(如有)。
结算参与者可参考失责基金的检讨和抵押后生成的下列报表,了解自身需付的要求:
- Default Fund Requirement Report (RMADF01) – 大约上午10时半左右可经 RAP 下载
- Statement of Default Fund Contribution (CCMDF02) – 大约中午12时左右可经CCASS下载
结算参与者应参阅CCASS报告「Statement of Default Fund Contribution」(CCMDF02) 以取得其实际供款要求,并于下一个工作日 下午5时45分前(经直接记除指示)缴付。
何谓交收代理?交收代理与第三者结算有何分别?交收代理是由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投资者户口持有人除外)(下称「非投资者参与者」)委任的服务供应商。交收代理可以连接中央结算系统,并在不改变参与者对香港结算履行的主要职责的前提下,代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至于第三者结算模式,则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交易所参与者,将结算职责外判给可为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的「全面结算参与者」。这样可使交易所参与者履行结算职能的安排上有多一个选择。在第三者结算下,交易所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没有结算参与者身份,其身份称为「非结算参与者」。而属于 (i)非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或(ii)本身是结算参与者但并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概统称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
下表概述交收代理与第三者结算模式的主要特点:
简介
|
交收代理
|
第三者结算
|
1.主要概念
|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
中央结算系统操作
(只限行政管理功能)
外判予交收代理。
|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外判予指定的全面结算参与者。
|
2.服务提供者角色
|
交收代理是中央结算系统户口操作者,代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
|
全面结算参与者在接过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执行的交易所买卖及 / 或中华通证券交易后,以当事人身份在其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户口与香港结算完成结算及交收。
|
3.服务提供者身份
|
交收代理毋须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要证明本身有足够的结算经验和能力。
|
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是香港结算接纳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方可为其他交易所参与者结算交易。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方可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
4.参与者资格
|
交易所参与者必须是直接结算参与者。交收代理本身并非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而言,交易所参与者毋须是结算参与者。已是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毋须成为交易所参与者。
|
有关第三者结算的详情,请浏览「第三者结算」一栏: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Third-Party-Clearing-by-HKSCC-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s?sc_lang=zh-HK
交收代理必须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吗?
只要符合有关委任交收代理的所有条件及规定,交收代理可以不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在考量申请时,我们会按申请成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标准评估交收代理。
香港结算评估交收代理申请时主要考量哪几方面?
香港结算评估交收代理申请时所考量的,主要围绕申请人所建议委任的交收代理,例如其:
· 是否现有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和是否有良好业务纪录;
· 是否已指定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士负责确保符合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和运作程序的规定;
· 是否设有足够的营运风险监控计划。
已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否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即使已委任交收代理,仍可选择成为非结算参与者。基于非结算参与者不再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交收代理的委任亦需终止。交易所参与者需终止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交收代理的委任,并知会交易所其所有已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然后香港结算会终止交易所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其中央结算系统账户,并按照指定的生效日期为交易所参与者及其新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建立结算关系。
对于已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参与者,如果该交易所参与者打算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该交易所参与者需要终止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的交收代理。
什么是第三者结算?推出第三者结算如何对现货市场有重大改善?在第三者结算模式下,交易参与者和结算参与者属两种不同的资格类别,这有助参与者更容易涉足现货市场业务,因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的交易所参与者,在这模式下将会有多一个选择[1],就是将其交易所买卖和/或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职能外判予向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在第三者结算中,这些并非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资格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概统称为非结算参与者[2]。而属于 (i)非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或(ii)本身是结算参与者但并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概统称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2]。
[1] 目前,交易所参与者即使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也可选择将其结算及交收运作外判予交收代理。
[2] 「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非联交所或香港结算的参与者类别。以此表达纯粹方便分类及参考。 第三者结算对现行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架构可有影响?中央结算系统的经纪参与者自动易名为直接结算参与者[3]。他们负责结算及交收其自有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如适用),他们面对中央结算系统时所享权利及须遵守的责任与经纪参与者相同。直接结算参与者以外,还有另一种结算参与者,称之为全面结算参与者,除可结算及交收自有买卖外,并可为选择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的买卖进行结算。
[3] 「全面结算参与者」及「直接结算参与者」统称为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
已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否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即使已委任交收代理,仍可选择成为非结算参与者。基于非结算参与者不再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交收代理的委任亦需终止。交易所参与者需终止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交收代理的委任,并知会交易所其所有已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然后香港结算会终止交易所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取消其中央结算系统账户,并按照指定的生效日期为交易所参与者及其新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建立结算关系。
对于已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交收代理的交易所参与者,如果该交易所参与者打算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该交易所参与者需要终止其中华通证券交易委任的交收代理。
交收代理模式与第三者结算模式有何重大区别?下表总结了交收代理与第三者结算模式的主要特点:
简介
|
交收代理
|
第三者结算
|
1.主要概念
|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
中央结算系统操作
(只限行政管理功能)
外判予交收代理。
|
交易所参与者可将其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外判予指定的全面结算参与者。
|
2.服务提供者角色
|
交收代理是中央结算系统户口操作者,代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交收及其他活动。
|
全面结算参与者在接过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执行的交易所买卖及 / 或中华通证券交易后,以当事人身份在其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户口与香港结算完成结算及交收。
|
3.服务提供者身份
|
交收代理毋须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要证明本身有足够的结算经验和能力。
|
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是香港结算接纳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方可为其他交易所参与者结算交易。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为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方可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就其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
|
4.参与者资格
|
交易所参与者必须是直接结算参与者。交收代理本身并非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而言,交易所参与者毋须是结算参与者。已是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可选择成为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并委任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全面结算参与者毋须成为交易所参与者。
|
委任了全面结算参与者后,交易所参与者需否为其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 不需要。就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言,届时其所有「交易所买卖」[4] 及/或中华通证券买卖[5]须由其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及交收。至于在交易所执行而涉及非中央结算系统合资格证券的证券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可按照《交易所规则》安排自行交收又或透过其全面结算参与者交收。结算协议书中最好列明相关安排。
[4] 按《交易所规则》的界定,「交易所买卖」指交易所參与者向交易所报告或在交易所完成的合资格证券(中华通证券除外)买卖。
[5] 按《交易所规则》的界定,「中华通证券交易」指通过中华通服务而在中华通市场执行关于中华通证券(包括特别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交易所参与者可否委任超过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可以,交易所参与者可委任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承担其于中央结算系统就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对于交易所买卖,交易所参与者现在可以委任最多两名全面结算参与者就其交易所买卖结算及交收。对于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易所参与者只能委任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但可与其交易所买卖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不同。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与客户之间,又或(如适用)全面结算参与者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之间的客户安排,香港结算可有任何规定?
香港结算对第三者结算模式下各方之间的客户安排并无特别规定。海外市场多采用的第三者结算模式一般有二:综合模式及全面披露模式。
根据综合模式,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只可在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开立账户,再由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与其全面结算参与者开立「综合」账户,对处理客户交收及其他代理人服务等客户服务负全责。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只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非全面结算参与者)有合约关系。
根据全面披露模式,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所委任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会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每一名客户开立账户、直接向其提供服务,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则将相关的客户资料向其全面结算参与者披露。全面结算参与者的账簿内载有这些个别客户的账户。在此情况下,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亦可能需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建立直接合约关系。
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应按业务要求厘定最适当的模式(或混合模式),并确保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知悉有关安排,并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或全面结算参与者订立适当的客户协议。
第三者结算下,由谁负责汇报错盘及处理更正交易?按照联交所现行程序,非结算参与者仍须负责汇报错盘及处理更正交易。更正交易或错盘会过账至其全面结算参与者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账户。尽管全面结算参与者亦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取得相关资料,非结算参与者应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错盘及更正交易的通讯安排达成协定。
在第三者结算中,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由谁缴付?非结算参与者(作为交易所参与者)须就交易所买卖支付印花税,也仍须按《交易所规则》第十三章所订缴付印花税按金,但可按商业原则将印花税相关职能外判予其全面结算参与者(例如出示成交单据、向非结算参与者客户收取印花税及向交易所支付印花税)。在此情况下,非结算参与者须确保全面结算参与者完全遵守交易所参与者通告EBU/TMOC/RPS/056/03所订明的《征收印花税运作程序》。
就中华通证券交易,香港结算会每日透过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户口收取其应付的印花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须与其全面结算参与者订立向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客户收取印花税的程序。
若非结算参与者迟交或不缴交印花税,全面结算参与者要否负责?非结算参与者对交易所买卖的印花税负有主要责任。然而,根据税务局,若非结算参与者将结算及交付责任外判予全面结算参与者,后者亦被视为买卖香港股票所涉人士,倘若非结算参与者未有就其交易所买卖支付印花税,其全面结算参与者对有关印花税负有责任。万一非结算参与者未能履行其印花税责任,而该责任又超出其之前按《征收印花税运作程序》向交易所缴纳的按金,税务局保留权利要求全面结算参与者履行非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买卖的印花税责任。
就中华通证券交易,由于香港结算会透过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户口收取其印花税,因此全面结算参与者须就迟交税款或不付税款负有主要责任。
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与全面结算参与者之间的第三者结算安排中,可有牵涉到香港结算?由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基本上由全面结算参与者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按商业条款厘定。尽管香港结算要求全面结算参与者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订立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的结算协议书,香港结算并非协议的订约方。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全面结算参与者有责任确保结算协议书须能利便全面结算参与者履行其于《中央结算系统规则及程序》下的责任,且与其该等责任一致。
香港结算提供的「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能否使用?可以,但不是直接安排使用。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可透过其全面结算参与者,利用香港结算提供的「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股份独立户口)服务,收取有关每名股份独立户口持有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持股量的独立资料。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可要求其全面结算参与者在后者本身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特别设立股份独立户口,供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或其客户专用。详情请参阅 https://www.hkex.com.hk/Services/Settlement-and-Depository/Stock-Segregated-Account-with-Statement-Services?sc_lang=zh-HK。
全面结算参与者能否代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处理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及代理人服务?除了因为中华通证券是无纸证券,因此中央结算并没有中华通证券存入及提取,全面结算参与者(以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身份)代其非结算参与者客户存管股票及撤销交易,并可授权非结算参与者代表直接从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存管及收取股票。
同样地,全面结算参与者也向他们的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包括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客户,视乎全面结算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的客户安排)提供代理人服务。
非结算参与者能否继续向其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IPO)服务?可以,非结算参与者可继续透过拥有FINI 权限的结算参与者向其客户提供认购IPO服务。
当使用FINI EIPO服务,非结算参与者可向其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供客户的申请详情,由后者透过FINI 递交所有有关EIPO申请。非结算参与者亦可要求全面结算参与者在相关EIPO申请中输入其联交所参与者代号,让非结算参与者收取IPO经纪佣金。
此外,非结算参与者亦应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协定将相关申请款项存入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安排。定价当日(即公开发售截止日+1),全面结算参与者将按FINI所载的EIPO配发资料,知会非结算参与者其客户申请的配发结果。
交易所参与者应怎样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何时可开展申请程序?任何结算服务供应商,只要获香港结算认可为全面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都可委任作为其全面结算参与者。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应共同向交易所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
对于非结算参与者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情况,非结算参与者须就其每名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交表格 11。如果现时交易所参与者委任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同时为其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而该交易所参与者打算委任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则该交易所参与者及现时为该交易所参与者的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应共同向交易所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以确认更改结算关系。
本身是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一旦选择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替其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其将不再被允许注册成为香港结算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且无法为其成交的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任何其他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中华通证券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交易所参与者须终止其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资格(如果其当前是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及向交易所就结算委任呈交「表格 11 - 签订结算协议书及更改结算关系通知」。该交易所参与者及/或其现有的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对于中华通证券交易而言)须呈交表格 11或表格12(视乎情况而定)以确认更改结算关系或终止结算协议。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全面结算参与者,应香港结算的要求,应向其提供已签署的结算协议书的真实证明副本。
已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但想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交易所参与者,需按《香港结算一般规则》预先给予一个历月通知,方可终止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或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资格(视乎情况而定)。作出有关变动所需的申请文件概要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Services/Clearing/Securities/Getting-Started/Third-Party-Clearing-by-HKSCC-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s?sc_lang=zh-HK。
若交易所参与者已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及结算机构的交易(如适用)结算,除提交表格11外,交易所参与者及全面结算参与者均须共同向交易所提交表格23以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为交易结算。
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如何终止其全面结算参与者的委任?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要终止委任全面结算参与者,其可按结算协议书的条款终止协议书。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一旦决定终止委任,须尽早递交「表格12 ─ 终止结算协议书通知」知会交易所。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需通知结算协议书的另一方以及证监会的中介机构监察科有关拟终止结算协议的意向。交易所会尽快执行终止。
如果全面结算参与者的终止委任仅涵盖交易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而该全面结算参与者将继续为其拥有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的结算协议书的交易进行结算和交收,非结算参与者和全面结算参与者必须共同提交表格11至交易所确认更改结算关系。
若交易所参与者已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进行结算,而与其中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协议不再有效,则交易所参与者及新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均须共同提交表格11(如指定新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和/或向交易所提交表格 23以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为交易结算。
若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不再有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的结算协议书,将会怎样?由于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已外判其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及交收责任予全面结算参与者,若与全面结算参与者就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买卖(如适用)的结算并无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的结算协议,不得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为免生疑问,当非结算参与者委任两名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倘若非结算参与者就其交易所买卖并无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的结算协议,即使其就结算中华通证券买卖的结算协议仍然有效、具约束力及有效力,非结算参与者不得进行中华通证券买卖。因此,在终止现有全面结算参与者的委任前,非结算参与者宜先与另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订立新的结算协议书以确保有人承担其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及交收责任,或成为中央结算系统的直接结算参与者。
对于已委任多于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为其交易所买卖结算的交易所参与者,若与其中一名全面结算参与者签订的结算协议不再有效、具有约束力和效力,则交易所参与者将不可透过指定予该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的经纪商代号进行交易所买卖,除非交易所参与者及新委任/其他现有全面结算参与者已共同向交易所提交表格23,以指定该等指定经纪商代号的交易结算。 然而,交易所参与者可以继续透过其他经纪商代号进行交易所买卖,前提是该经纪商代号的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仍然存在。
全面结算参与者在结算业务方面需具备什么能力?有意成为全面结算参与者的申请人,须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结算服务(例如结算、托管、代理人及融资相关业务等)方面有充足经验及专业知识。换言之,其须有具足够资历的人员、配备适当的系统及基础设施处理有关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
中央结算系统现有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托管商参与者可否成为全面结算参与者?可以。中央结算系统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托管商参与者须终止其现有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资格,然后重新申请成为全面结算参与者。
为提升运作效率,现有直接结算参与者或托管商获认可为全面结算参与者后,毋须更改现有中央结算系统账户及参与者识别号码。香港结算会在内部更新参与者的状况,从认可生效日期当日起准其执行所有全面结算参与者的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功能。
全面结算参与者如何管理来自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风险?全面结算参与者须自行建立风险管理能力,监察来自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风险,当中可能涉及提供适当的交易及后勤办公室系统,在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买卖盘于交易所执行前或紧接其后立即截取该等买卖。为支援全面结算参与者的结算与交收运作,中央结算系统会提供其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交易资料及持续净额交收持仓,例如:
全面结算参与者可通过报表检索平台(RAP)下载及细閲Marginable Position Report (RMAMP01) 和 MTM and Margin Requirement Report (RMAMR01/03),以估计其自身和非结算参与者的风险义务,同时全面结算参与者亦可进行模拟按金和压力测试,但全面结算参与者需注意此类模拟结果仅供参考,最终应参考中央结算系统报告Posting / Collateralisation Result Report (CCMPY01/03) 以了解抵押后的付款义务。
详情请参阅Client Connect (https://connect.hkex.com.hk) 上提供的用户指南。
全面结算参与者如何终止向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全面结算参与者要终止向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提供服务,其可按结算协议书的条款终止协议。全面结算参与者一旦决定终止提供服务,须尽早递交「表格 12 ─ 终止结算协议书通知」知会交易所。全面结算参与者亦应通知结算协议书的另一方以及证监会的中介机构监察科有关拟终止结算协议的意向。若没有任何交易所买卖的经纪商代号被指定予全面结算参与者以代表非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则非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也应向交易所提交「表格 12 – 终止结算协议书通知」。如全面结算参与者现时向非结算参与者就交易所买卖及中华通证券交易同时提供结算服务,可以根据相关结算协议的条款终止向非结算参与者就交易所买卖或中华通证券交易提供服务,全面结算参与者须向交易所递交表格 11以确认更改结算关系。
全面结算参与者能否取得专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而设的中央结算系统资料(譬如持续净额交收持仓)?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执行的买卖,会与全面结算参与者(若其亦是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其他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执行的买卖合并计算得出单一个持仓。然而,中央结算系统也为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供每名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的持续净额交收持仓详情供其参考,利便全面结算参与者的营运:「临时结算表」及「最后结算表」这两个现有中央结算系统纪录已加强内容,为全面结算参与者提供相关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层面上的买卖详情及持续净额交收持仓(只设英文版本于 Client Connect) 。此外,全面结算参与者可在网上查询其所有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关系的详情及每项结算安排的相关详情,包括个别结算关系的开始及终止日期。 香港结算对全面结算参与者采用什么风险管理措施?中央结算系统现行对直接结算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冻结证券、收取差额缴款)适用于所有结算参与者(即包括全面结算参与者)。全面结算参与者有不同的认可标准,其中包括其须符合的最低流动资金要求以及保证金供款,均较直接结算参与者为高,确保其财力可支持结算业务。
在现货市场推出的第三者结算模式,是否类似衍生产品市场(期货及期权市场)的模式?有别于衍生产品市场的参与者可选择以交易/持仓基准(在此情况下,参与者仍是相关结算所的结算参与者)或『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基准(所涉参与者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放弃买卖,在现货市场,若交易所参与者选择第三者结算并成为非结算参与者或非中华通结算参与者,其所执行的买卖均由其指定全面结算参与者在中央结算系统中按其委任市场(即香港及/或中华通市场)以『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基准结算。
同时涉足现货及期权市场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否在两个市场选用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可以委任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分别处理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的期权合约及在中央结算系统的联交所买卖。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中,交易所参与者的联交所买卖由其中央结算系统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而期权合约则由其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全面结算参与者的已行使期权买卖(包括交易所参与者的已行使期权买卖),将会以其自己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名义,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及交收。故此,交易所参与者的股票实际上可能被存管于其不同的全面结算参与者各自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使其中央结算系统交收及抵押品管理的效率或受影响。
香港交易所与认可供应商续期SDNet/2服务合约,内容有何主要变更?香港交易所与现有三家认可供应商已续了SDNet/2服务合约并于2016年3月1日生效,主要变更如下:
- 价格上限仅适用于1Mbps至 20Mbps 的线路,而频宽在30Mbps 或以上的线路并无价格上限。新的定价安排适用于月费、安装费及后备服务费。
- 若干一次性的收费亦有改变,譬如线路频宽升级╱降级,特定认可供应商的重新配置及搬迁费等。
- 引入以SDNet/2为连线线路的应用服务供应商。
SDNet/2线路的安装费如何?关于SDNet/2 线路及相关服务的价格,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宜直接联络认可供应商查询。
认可供应商现时在某些情况下不可安装光纤电缆(例如于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的楼宇内,或大厦管业处本身也有出售光纤电缆的大厦内)。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可能要承担第三者征收的额外服务费用。在该等情况下,因不同认可供应商在每座大厦安装光纤的深入程度均有所不同,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应与认可供应商查证。
由于不同地点有不同的安装环境,被选定的认可供应商会现场视察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的办公地点,并与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讨论安装线路所需的设施。因此,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应向认可供应商查证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线路是否需要额外费用。
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应如何选择认可供应商?
所有认可供应商均须根据香港交易所的预定技术要求提供SDNet/2线路服务。技术上,所有认可供应商提供的SDNet/2线路均与香港交易所的市场系统完全兼容。
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宜联络其选定的认可供应商,并考虑个别认可供应商提供的商业条件及服务。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宜按本身业务需要选择认可供应商,并于选择前仔细阅读个别认可供应商提供的条款及条件。
香港交易所与认可供应商续期SDNet/2服务合约,有关的持续支援及服务会否有变?香港交易所与认可供应商续期SDNet/2服务合约,有关的持续支援及服务并无变动。
如有网络问题,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须直接向认可供应商报告。
认可供应商将负责监察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线路是否操作正常。关于认可供应商本身网络中断时会否通知客户,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宜向其选定的认可供应商查询有关情况。
何谓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线路服务?「应用服务供应商」可提供连接多个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的共用SDNet/2 线路服务。应用服务供应商会向认可供应商订用SDNet/2 线路,以及代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管理网络连接的相关事项。
有关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的申请,应用服务供应商可联络认可供应商;而有关市场数据牌照的申请要求,请联络香港交易所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而交易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结算会员╱资讯供应商应联络各自的软件╱系统供应商,以查询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连接的相关服务。
谁有资格申请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线路?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计划旨在提高应用服务供应商(同时亦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托管服务)所提供之基础设施的效率。因此,经纪自设系统供应商 / OAPI 开发商 / 市场数据应用服务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唯香港交易所保留最终决定权。
同一组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可连接哪些香港交易所系统?现时,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可连接的香港交易所系统如下:
现货市场及中华通市场:领航星中央交易网关 — 证券市场(OCG-C)、领航星巿场数据平台—证券市场(OMD-C)、中华通中央交易网关(CCCG)、「香港交易所领航星」巿场数据平台 ─ 中华通(证券市场) (OMD-CC)。
衍生产品市场:HKATS透过中央交易网关接驳; DCASS透过中央交易网关接驳;领航星巿场数据平台—衍生产品市场(OMD-D)。
由于必须分隔不同市场,同一组应用服务供应商线路只可接驳现货市场及中华通市场系统或衍生产品市场系统。
香港结算怎样确保服务的保安?
保安是我们提供互联网系统服务中最关注的项目之一。我们的系统采用了以下的安全措施去保障客户的资料:
-
「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支援互联网使用者编号及互联网使用者密码。我们的系统使用了安全接层(SSL)技术,并受到目前商用最高规格的128位元加密技术所保护,确保香港结算所接收及传送的数据能保障个人/公司及财政资料。
-
每次登入「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须输入使用者编号及密码,以之识别。客户于连续三次错误输入密码后,密码会被自动撤销。
-
如果客户闲置已登入的系统超过十五分钟,系统会自动登出,以免户口被未经许可人士擅用。
还有没有其他措施可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网上交易的安全提示措施:
-
只在那些采用安全接层(SSL)传送资料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
按浏览器下方的锁型图示来捡查网站的伺服器数码证书,以确保你不会进入假冒网站。
-
如你已自定互联网使用者编号及互联网使用者密码,切勿向任何人披露密码及切勿在人前及公开环境下写下或记录密码。
-
Internet Explorer 的「自动完成」功能一经启动就会将使用者在网上的密码储存在浏览器内,以省却使用者每次登入网站均要输入密码的麻烦。但这种方便却有机会使你的密码泄露给未经许可的人士。因此,我们建议你关闭此功能:
1. 请从「工具」选单选择「Internet选项... 」。
2. 按「自动完成」键。
3. 不要选择「表单上的使用者名称和密码」选项。
4. 如有需要,按’清除表单’键和「清除密码」键去清除旧有记录。
-
不要在公共的电脑上进行交易,因为公共的电脑上可能装有窃取软件以偷取你的个人资料。
我可以输入有关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与其他股份独立户口进行股份转移的指示吗?
股份转移指示必须由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输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透过「中央结算互联网系统」或「结算通」查询有关股份转移资料。如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选择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所有从该股份独立户口转出股份之股份转移必须先得到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之确认后方能生效,有关的股份才会从该股份独立户口转出。
股份独立户口有哪些股份转移类别?
目前,「中央结算系统」共有十九种不同的股份转移种类:
i.
|
AT
|
--大批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
ii.
|
CC
|
--合并
|
iii.
|
CH
|
--撤销持有股份
|
iv.
|
CR
|
--股份转换
|
v.
|
CS
|
--股份分拆
|
vi.
|
RD
|
--赎回
|
vii.
|
SN
|
--持续净额交收
|
viii.
|
SO
|
--毋须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收
|
ix.
|
SP
|
--须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收
|
x.
|
SS
|
--交收指示的交收
|
xi.
|
ST
|
--已划分的买卖
|
xii.
|
SU
|
--回复原来持股量的投资者交收指示
|
xiii.
|
TO
|
--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交收
|
xiv.
|
TW
|
--毋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交收
|
xv.
|
WD
|
--于服务柜台存入股票
|
xvi.
|
WJ
|
--于服务柜台调整股份结余
|
xvii.
|
WT
|
--存管仓内转移
|
xviii.
|
WU
|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正股交收
|
xix.
|
WW
|
--于服务柜台提取股票 |
哪种由中央结算系统提供的股份转移指示,可让股份于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 (“股份独立户口”) 进行股份转出/转入?
中央结算系统提供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可让股份于附寄结单的股份独立户口与同一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的其他股份独立户口或结算户口之间进行股份转移。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必须由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于中央结算系统输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共分两种:「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及「毋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欲以「货银对付」方式经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收取款项,则必须经其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名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预先开设一个股份独立户口的指定银行户口。而股份独立户口的指定银行须开设于香港结算所核准的指定银行。
「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及「毋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有什么分别?
当股份独立户口已于中央结算系统中选择确认「户口转移指示」,所有对该股份独立户口输入的户口转移指示均为「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相反,当股份独立户口于中央结算系统中选择毋须确认「户口转移指示」,所有对该股份独立户口输入的户口转移指示均为「毋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必须经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透过「结算通」或「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进行确认后方能生效。而「毋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经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输入后便即时生效。
在以下情况下,即使股份独立户口选择确认「户口转移指示」,由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对该股份独立户口输入的户口转移指示会自动转为「毋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a. 该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是股份收取方;及
b. 付款指示必须是无涉及款项交收 (FOP)
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撤销户口转移指示吗?
不可以,只有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可以撤销「尚未确认」或「待转移」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不能查询己撤销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什么是「无涉及款项交收」?
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之付款指示为「无涉及款项交收」,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款项交收,则被视作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外进行。股份独立户口之间的股份转移只能以「无涉及款项交收」方式进行。
什么是货银对付?
「货银对付」只适用以附寄结单服务的股份独立户口转出股份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以「货银对付」方式输入,有关的款项交收会于股份转移日当晚进行及存入股份独立户口的指定银行户口。款项交收会于股份转移后处理,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须考虑有关款项交收只能在股份转移后才处理的风险。
何时是最后期限确认「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必须在输入日期起十天内进行确认,否则该待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会被中央结算系统撤销。
当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输入「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后,除系统保养维修期间外(星期一至六及公众假期上午五时至六时,及星期日凌晨十二时至上午七时),有关的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于每天24小时确认该户口转移指示。
当以「货银对付」方式输入的「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是于办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三时四十五分至晚上七时的时段内确认,系统会于下一个办公日的股份独立户口批次转移进行股份转移。
当以「无涉及款项交收」输入的「须确认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是于办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七时后、星期六或公众假期的时段内确认,系统只会初步接纳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而该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将于下一个办公日 (约上午七时)处理,并根据股份独立户口批次转移进行股份转移。
怎样授权经纪/托管商参与者代股份独立户结单收件人输入投票指示?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选择自行输入投票指示,或继续授权其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者)代其输入投票指示。若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选择自行输入投票指示,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须要求其经纪/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者)于中央结算系统设定有关选择。
怎样申请短讯及电子邮件服务?
如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有意申请短讯及电子邮件服务,请联络其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登记有关服务申请。如申请短讯服务,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亦须向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申请收取短讯。
短讯及电子邮件提示内载有什么资料?
如股份独立户口有以下活动,中央结算会透过短讯及电子邮件通知有关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
i. 于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之股份转出及/或股份存入
ii.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提示(待确认的户口转移指示/已转移户口转移指示/未能处理户口转移指示)
iii. 投票指示的提示
iv. 发行人公告的提示(只适用于电子邮件)
哪些股份转移类别提供短讯及电子邮件通讯?
以下股份转移类别均提供短讯及电子邮件通讯:
i.
|
AT
|
--大批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
ii.
|
CH
|
--撤销持有股份
|
iii.
|
SN
|
--持续净额交收
|
iv.
|
SO
|
--毋须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收
|
v.
|
SP
|
--须确认的投资者交收指示的交收
|
vi.
|
SS
|
--交收指示的交收
|
vii.
|
ST
|
--已划分的买卖
|
viii.
|
SU
|
--回复原来持股量的投资者交收指示
|
ix.
|
TO
|
--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交收
|
x.
|
TW
|
--毋须确认的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交收
|
xi.
|
WD
|
--于服务柜台存入股票
|
xii.
|
WJ
|
--于服务柜台调整股份结余
|
xiii.
|
WT
|
--存管仓内转移
|
xiv.
|
WU
|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正股交收
|
xv.
|
WW
|
--于服务柜台提取股票 |
我可以申请多于一个短讯及/或电子邮件服务吗?
股份独立户口可自行选择以下一个或多于一个有关发送短讯及电子邮件的选项:
i. 股份转出;
ii. 股份存入;
iii.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提示;
iv. 投票指示的提示;
v. 发行人公告的提示(只适用于电子邮件);
vi. 所有选项
我可指定短讯及电子邮件的语言吗?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向其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设定以英文、繁体中文或简体中文(视乎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所支援的语言文字)作为短讯及电子邮件通讯语言。
我何时会收到短讯及电子邮件通讯?
短讯及电子邮件的通讯时间如下:
通讯类别
|
日
|
时间
|
股份转移-转出
|
星期一至五
|
09:30 – 20:30(每隔十五分钟)
|
股份转移-存入
|
星期一至五
|
09:30 – 20:30(每隔十五分钟)
|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的提示
|
星期一至五
|
09:30 – 19:00(每隔十五分钟)
|
投票指示的提示
|
星期一至六
|
星期一至五19:00后;
及星期六13:00后
|
发行人公告的提示
|
星期一至五
|
约08:15、09:45、13:45、17:15、18:45、20:00及22:00 |
如需要更改手提电话号码及/或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我该怎样做?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应立即透过其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更新有关短讯的手提电话号码及/或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另外,短讯服务是根据各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的设定及限制,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亦须联络其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申请有关的服务。
我可以更改或停用短讯及电子邮件服务吗?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透过其经纪或托管商(同时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暂停使用短讯及/或电子邮件通讯服务。在服务停止后,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便不会收到有关的短讯及/或电子邮件通讯。
我已申请短讯服务,为什么收不到短讯?
如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使用的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是1010、自由2、3或万众电话,且已向相应的手提电话服务供应商申请收取短讯的服务,此股份独立户口应可成功收取由中央结算发出的短讯。否则,有关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将不能收到有关短讯。
重新设定的互联网使用者密码何时生效?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收件人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内的 “忘记互联网使用者密码” 功能,使用结算通使用者密码重新设定其互联网使用者密码。重新设定的互联网使用者密码将会即时生效的。
「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的服务时间是怎样的?
以下是「中央结算系统互联网系统」的服务时间:
功能类别
|
服务时间
|
日 |
时间 |
告示版
|
每日
|
24小时
|
股份独立户口转移指示
|
每日
|
00:00-07:00*
07:00 - 19:00
19:00 - 00:00*
|
投票指示
|
每日
|
24小时
|
公司行动
|
每日
|
24小时
|
查询发行人公告
|
每日
|
24小时
|
查询股份结余
|
每日
|
24小时
|
查询股份转移
|
每日
|
24小时
|
查询股份独立户口之用户资料
|
每日
|
24小时
|
股份独立户口结单
|
每日
|
24小时
|
更改互联网使用者密码
|
每日
|
24小时
|
规则及程序
|
每日
|
24小时
|
常见问题
|
每日
|
24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