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0年02月28日 至 202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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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若并无股份面值或法定股本,发行人如何在上市文件或上市申请表格中遵守规定披露股份面值及法定股本?
 

答:

上市文件或申请表格须披露发行人并无法定股本及/或其股份并无面值,并转而披露其股本架构,比如已发行股份的数目,包括已缴足及尚未缴足的股份。

常问问题系列 26,编号 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一A (第15(2)(c)及23(1)段);附录一B(第22(1)段);附录一C(第36段);附录一E(第23(1) 及49(2)(c) 段);附录一F(第18(1)段);附录五表格/ 《GEM上市规则》附录一A(第23(1)段);附录一B(第22(1)段);附录一C(第36段);附录五表格
于21/02/2014刊登
 

问:

新《公司条例》生效后,此等条文中对香港注册发行人的「缴足 」及「 未缴足」股份的含义可会有任何变更? 
 

答:

有的。新《公司条例》生效后,「缴足 」将指获发行股份的股东已按协定支付此等股份须予支付的全部代价(即发行价)(而非如现行《公司条例》所指股东已支付此等股份的全部面值),「未缴足」则指尚未支付全部发行价。

常问问题系列 26,编号 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7.28条第8.11条第8.13条、第10.06(1)(a)(i)条;附录一A (第15(2)(d)、 23(1) 及26段);附录一B (第22(1) 及24段);附录一C (第34段);附录一E (第23(1)、26 及49(2)(d)段);附录一F(第18(1) 及20段);附录二A(第4(3)段);附录三(第1(2)段);附录五表格 /《GEM上市规则》第10.45条第11.25条第11.27条、第13.07(1)条;附录一A (第23(1)及26段);附录一B(第22(1) 及24段);附录一C(第34段);附录二A(第4(3)段);附录三(第1(2)段);附录五表格
于21/02/2014刊登
 
 
问:

按折现现金流(「DCF」)计算的天然资源资产(即储量)估值是否算第14.61条所述的盈利预测(而须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答:

否。不过,发行人须披露所有相关假设及选用DCF作为估值方法的原因。

GL52-13附录一,编号 20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1.17条第14.61条第18.34条附錄一A(34)(2)、附錄一B(29)(2)/ 《GEM上市规则》第14.29条第19.61条第18A.34条附录一A(34)(2)、附录一B(29)(2)
于26/05/2010刊登 (于2020年2月更新)

 

问:

(i) 由于联交所已参照有关审计报告的经修订《香港审计准则》更新《上市规则》中所用的审计术语,《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已界定「非无保留意见」及「非标准报告」的定义。但《上市规则》中并无「修订」的涵义。

请厘清「修订」一词的用法。
 
(ii) 若核数师/申报会计师已经审阅财务资料并发表了审阅结论(例如常问问题004-2017),则《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发布的诠释和指引所指的「修订」有何涵义?

在这种情况下,请厘清「修订」一词的用法。
 

答:

(i) 「修订」只是个通称,具体涵义须按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文意诠释。

审计工作

《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的「非无保留意见」及「非标准报告」二词所涉及的,是载有审计意见的会计师报告或核数师报告。

如《上市规则》条文明言提及「非无保留意见」,则该条所述的「修订」应理解为「非无保留意见」。

同理,如《上市规则》条文明言提及「非标准报告」,则该条所述的「修订」应理解为「非标准报告」。

下表概述现行《上市规则》及《香港审计准则》所用的术语:

 
所用术语
 
涵义 现行
《上市规则》
《香港审计准则》
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保留意见
- 否定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
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保留意见
- 否定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及/或

不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强调事项
-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非标准报告 无特定
对应词语
(ii) 若核数师/申报会计师已经审阅财务资料并发表了审阅结论,则《上市规则》及「常问问题」所指的「修订」应理解为:

审阅工作

(a) 经修订的审阅结论(即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又或不发表结论);及/或

(b) 强调事项段,又或点出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影响审阅结论)的段落。

(注:审阅的范围远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相关准则(或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理事会及中国财政部发布的相等准则)进行审计的范围为少。现时,香港会计师公会所发布有关审阅工作的适用准则为《香港审阅准则》第2400号(经修订)及第2410号(Hong Kong Standards on Review Engagements 2400 (Revised) and 2410)。)
 

常问问题 053-201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014.1814.68(2)(a)(i)条、附录一A部第35段、附录一C部第42(2)段、附录一E部第35段、附录十六第45(7)及46(8)段/ 《GEM上市规则》第1.017.2218.50(8)、18.6418.7619.68(2)(a)(i)条、附录一A部第35段、附录一C部第42(2)段
于01/03/2019刊登

 

问:

有上市申请人董事处身于被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中而法律禁止任何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该董事如何确保上市文件遵守附录一A第41(1)段有关披露所有「股东所需要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胜任能力和品格的其他资料」的规定?
 

答:

该董事及保荐人需评估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是否与董事胜任能力和品格相关,并寻求有关监管机构或当局的同意向交易所披露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的详情,让交易所评估按《上市规则》而言其是否适合担任上市申请人董事。

若董事无法取得相关同意,或交易所认为(在该董事作出机密披露之后)有关调查、聆讯、法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令人对其胜任能力或品格产生重大疑虑,则上市文件将无法符合附录一A第41(1)段的规定。

申请人可向联交所递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就上述事宜寻求非正式及机密指引。

常问问题系列 1,编号 20A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
9.11(38)条、附录一A 第41(1)段、附录五表格B/H/I第2段 / 《GEM上市规则》第12.26(9)条、附录一A第41(1)段、附录六表格A/ B/C第2段
于08/05/2015刊登(于2020年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