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是「虚假市场」?
答:
「虚假市场」指市场上有重大失实或严重缺漏的资料流传而影响到正常应有的价格发现,例子包括:
(a) | 发行人作出虚假或误导公告; | (b) | 市场流传其他虚假或误导资料,包括不实传言; | (c) | 发行人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内幕消息,但却未有公布(例如:发行人在交易时间内签署重大合约,但并无公布有关消息);或 | (d) | 市场内部分人士根据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但有关消息并非整个市场知晓。 |
若传媒或分析报告似载有来自可靠来源的资料(不论资料准确与否),以及:
(a) 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成交量有重大变动,且似乎是由该报告引起(意指不容易以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阐释);或
(b) 若市场当时并未开市,但该报告很可能会在市场开市后对发行人证券的市价或成交量构成重大影响,
则发行人必须公布避免其上市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
于30/04/2013刊登 问:
发行人公布有关资料以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之前,是否需「谘询」联交所?
答:
不需要,发行人可根据此等条文直接披露所需资料。
不过,若发行人认为其上市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则必须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联络联交所(见该等条文附注)。
于30/04/2013刊登 问:
「在相关情况下有关发行人的合理查询」是什么意思?发行人接到联交所的查询后须作出哪类查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并非其董事或高级人员,发行人应何时联络他们?
答:
每项查询所牵涉的事实及情况均不同。因此,何谓合理查询要视情况而定,并无硬性规定。测试准则纯粹在合理与否。
以利便合规,发行人务须实施及维持完善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及程序,确保有关发行人及其业务的重大资料均能迅速获得确定、评估及上报董事会,以供董事会从遵守《上市规则》的角度考虑及采取行动。当中需要的,是事件及情况发展或发生而出现的资料能够适时有序地上报董事会,以供董事会决定是否须作披露。
发行人一般毋须联络(a)非其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控股股东,或(b)交易对手,除非发行人有资料显示有关查询的题旨牵涉到控股股东或其交易对手,例如发行人知悉控股股东计划出售其于发行人的权益,而发行人股份成交量异常飙升。又例如报章报道指一宗已披露交易的对手可能因融资困难而无法完成交易。
于30/04/2013刊登 问:
发行人握有符合「内幕消息条文」内一个或以上安全港范围而可获豁免披露的内幕消息。若市场上出现传言,虽然与此消息无关,但却导致交投异动,发行人需否刊发标准公告?
若标准公告内表明并无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内幕消息,但发行人其后(例如一个月后)又披露该消息,那会否导致市场混淆?
答:
发行人是否须根据该等条文刊发公告全视乎事件的事实及情况。只有在联交所要求时方需要刊发公告。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获豁免披露的资料不属于标准公告内所指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因此,在该等情况下刊发的标准公告并非不准确。
为避免因发行人其后披露早前获豁免披露的内幕消息而引致市场混淆,发行人可在披露公告中澄清,表明该内幕消息在标准公告刊发时获豁免披露。
于30/04/2013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