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D2


问:

相关《上市规则》规定(当中包括),账龄分析应按发票或票据日期呈列。

倘发行人的行业不向客户发出发票,但公司与客户之间有买卖协议,订明双方协定的付款时间表,则发行人应如何呈列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的账龄分析?
 


答:

该等发行人应按买卖合约所载的付款时间表呈列账龄分析。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4.05(2)(a)及(b)条、第4.05(2)条附注2、附录D2第4(2)(a)及(b)段、附录D2附注4.2 / 《GEM上市规则》第7.04(2)(a)及(b)条、第7.04(2)条附注2、第18.50B(2)(a)及(b)条、第18.50B(2)条附注
于06/0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股份无面值的发行人如何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面值的披露规定?
 

答:

此等发行人须于相关公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股份并无面值。

常问问题系列26,编号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28(2)条、附录D2 (第11(3)段) / 《GEM上市规则》第17.30(2)条、第18.32(3)条
于21/02/2014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上市公司根据会计准则于年报内披露一项关连方交易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 的资料。如该交易属第十四A章获全面豁免的关连交易,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遵守附录D2第8(2)段的披露规定?
 


答:

需要。上市公司须指明该关连方交易属第十四A章的关连交易,并详述适用于该交易的豁免。

注:《上市规则》编号于2014年7月更新

常问问题系列20,编号2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4A.49条附录D2—第 8(2)段 / 《GEM上市规则》第20.47条、第18.09(2)条
于28/02/2013 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有主板发行人自行建议公布季度业绩。

请说明有关季度业绩的披露规定。

就季度汇报而言,主板发行人是否需要遵守公布半年度业绩公告或报告的规定?
 

答:

在季度汇报方面,主板发行人可依循半年度业绩的披露规定。

《主板规则》(附录十四)《GEM规则》(附录十五)的《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建议主板发行人于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其季度业绩。

GEM发行人必须作季度汇报。

常问问题系列1,编号7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建议最佳常规C.1.6 / 《GEM上市规则》第18.02条
于30/03/2004刊登 (于21/12/2015更新)
 
 
问:

发行人是否需要在年报内披露其委聘负责发行人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的会计师,以及该名会计师的资历?
 

答:

是。若负责发行人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的是会计师,其亦属「高级管理人员」,其履历详情应要披露。

常问问题系列8,编号72.事宜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 / 《GEM上市规则》第18.39条
于28/11/2008刊登 (于2023年12月31日修订)
 

问:

发行人是否需要在2019年2月28日或之前年度止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和监事的前度名字和别名(如有)?
 

答:

发行人必须在其于2019年3月1日或之后刊发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此等信息。

常问问题编号056-201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12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39条
于01/03/2019刊登(于31/12/2023更新)
 
 
问:

就具名披露董事酬金的规定而言,发行人是否须同时披露前一个会计期间的金额以作比较?
 

答:

是。

常问问题系列1,编号7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4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28条
于30/03/2004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如何呈列讨论及分析以及业务审视章节?又联交所是否接受发行人在业务审视环节中提述讨论及分析的内容?
 

答: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388条及附表5,按照新《公司条例》拟备的业务审视章节必须为董事会报告的一部分。因此,除非讨论及分析章节是董事会报告的一部分,否则业务审视章节不会是讨论及分析的其中部分。然而,法例并无明文禁止以相互参照的提述方式呈列。

只要发行人提供的定期财务报告符合《主板规则》附录D2第28(2)(d)及32段(《GEM规则》第18.07A(2)(d)及18.41条)的披露规定,联交所不拟规限发行人如何呈列业务审视以及讨论及分析章节。

讨论及分析环节的资料如已于董事会报告的业务审视章节披露,有关资料毋须在年报的其他章节重覆。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5.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及32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及18.41
于06/0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新《公司条例》下,发行人是否要在初步业绩公告内披露业务审视章节?
 

答:

否。根据新《公司条例》,业务审视只在发行人的年报才要载列,初步业绩公告中不用披露。初步业绩公告所需披露资料并无变动。发行人可自行决定如何在初步业绩公告呈列披露资料,以符合《上市规则》。
(注:为免与新《公司条例》所用的词汇「业务审视」混淆,我们把《主板规则》附录D2第45(3)段(《GEM规则》第18.50(2)条)(年度业绩公告)及附录D2第46(3)段(《GEM规则》第18.78(3)条)(中期业绩公告)下的「业务审视」一词修改为「评论」。)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6.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45(3)及46(3)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18.50(2)及18.78(3)条
于06/0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根据《主板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规则》第18.07A(2)(d)条),发行人须探讨其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载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i)条),并须探讨其它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事宜(载于《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条及第2(c)条)。发行人就其遵守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应涵盖什么内容?
 


答:

在决定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内容时,发行人应按照其个别情况,评估哪些法律及规例会对其有重大影响,并应留意近期的法例及/或监管变更。例如:在中国营运的发行人应考虑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税法》的潜在影响。

若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规例,发行人应列明(a)相关的法律及规例;(b)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及(c)发行人为确保遵守该等法律及规例所采取的方法。

若不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ESG报告中也应加以说明。

发行人不能只对其遵守或不遵守相关的法律及规则作出概括性表述。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公司条例》要求所有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获得豁免)在其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载列若干ESG事宜的讨论(《公司条例》附表5第2(b)(i)、2(b)(ii)及2(c)条)。此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答:

《公司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纳入《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并适用于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0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可否以提述参照其ESG报告,作为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答:

发行人如只提述参照其ESG报告,并不算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或「《指引》」)乃不同规定,所要求资料亦有别。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要求讨论若干ESG事宜(详见《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2(b)(ii)及 2(c)条),而《指引》则要求更详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ESG管治架构、所采纳的政策以及有关发行人环境及社会表现的数据。《指引》的披露应补充(而非取代)年度董事报告内业务审视部分所披露的资料。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公司条例》(第622章),并新增了第390(4)至(7)条的规定(「新条文」)。新条文主要涉及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控权公司遵守在董事报告中披露其附属公司董事的姓名之规定(「该规定」)。按新条文,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董事名单可(i)备存于控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且可于办公时间内,免费提供予成员查阅;或(ii)在控股公司网站上刊登1,以履行该规定。新条文于2019年2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有关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站:https://www.cr .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2018/index.htm

现时《上市规则》规定,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毋须遵守该规定。但于生效日期后,新条文会否适用于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答:

新条文旨在利便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控权公司遵守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非香港注册成立的控权公司。因此,《上市规则》并不要求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生效日期后遵守新条文。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于生效日期后则必须遵守新条文。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1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段 /《GEM上市规则》第18.07A条、附录2
于22/02/2019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的经修订《香港审计准则》已适用于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要求发行人的核数师在其核数师报告中报告「关键审计事项」。发行人是否需要:

(i) 在初步业绩公告中提供关键审计事项详情;及

(ii) 在呈交业绩公告以供刊发时,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答:
 

(i)现时,《上市规则》并无具体规定要求发行人在其业绩公告中提供关键审计事项的详情。

为了让投资者更了解财务报表及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关键审计事项应与核数师报告全文及财务报表整体一并细读更为合适。因此,我们建议,发行人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刊发其整份年报。
 
(ii)

不需要。由于关键审计事项属于无保留意见核数师报告的一部分,发行人在披露易网站呈交业绩公告以供刊发时,不应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发行人应注意,《主板规则》附录D2第45(7)及46(8)段及《GEM规则》第18.50(8)及18.78(5)条规定,如核数师对其财务报表有可能发出非标准报告,发行人须在业绩公告中提供使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的事项的详情,并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中新的界定词「非标准报告」指:
 

(a)如核数师报告中的审计意见为「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及/或
 
(b)如核数师报告载有以下任何事宜但不影响审计意见:

- 强调事项段;及

-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规则》在这方面的政策并无改动。


常问问题 002-201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01条附录D2第45(7)及46(8)段 / 《GEM上市规则》第1.0118.50(8)、18.6418.78(5)条
于06/01/2017刊登(于01/01/2024更新)
 


问:

若核数师发表无保留意见,但增加「强调事项」段落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发行人是否需要在初步业绩公告中提供有关详情,并在呈交业绩公告以供刊发时,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答:

需要。见《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有关「非标准报告」的定义(常问问题002-2017)。

若预期核数师报告会增加「强调事项」段落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发行人应在其业绩公告中提供详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在呈交其业绩公告以供登载于披露易网站时,应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常问问题 003-201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01条附录D2第45(7)及46(8)段/ 《GEM上市规则》第1.0118.50(8)、18.6418.78(5)条
于06/01/2017刊登(于01/01/202更新)
 


问:
 
(i)
 
由于联交所已参照有关审计报告的经修订《香港审计准则》更新《上市规则》中所用的审计术语,《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已界定「非无保留意见」及「非标准报告」的定义。但《上市规则》中并无「修订」的涵义。

请厘清「修订」一词的用法。
 
(ii)
 
若核数师/申报会计师已经审阅财务资料并发表了审阅结论(例如常问问题004-2017),则《上市规则》以及联交所发布的诠释和指引所指的「修订」有何涵义?

在这种情况下,请厘清「修订」一词的用法。
 


答:
 

(i)

「修订」只是个通称,具体涵义须按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文意诠释。

审计工作

《主板规则》第1.01条/《GEM规则》第1.01条的「非无保留意见」及「非标准报告」二词所涉及的,是载有审计意见的会计师报告或核数师报告。

如《上市规则》条文明言提及「非无保留意见」,则该条所述的「修订」应理解为「非无保留意见」。

同理,如《上市规则》条文明言提及「非标准报告」,则该条所述的「修订」应理解为「非标准报告」。

下表概述现行《上市规则》及《香港审计准则》所用的术语:

 

 所用术语
涵义现行
《上市规则》
《香港审计准则》
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保留意见
- 否定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非无保留意见非无保留意见
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保留意见
- 否定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及/或

不影响核数师意见的事宜:
- 强调事项
-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非标准报告无特定
对应词语
 
(ii)

若核数师/申报会计师已经审阅财务资料并发表了审阅结论,则《上市规则》及「常问问题」所指的「修订」应理解为:

审阅工作
 

(a)经修订的审阅结论(即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又或不发表结论);及/或
 
(b)强调事项段,又或点出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而不影响审阅结论)的段落。


(注:审阅的范围远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相关准则(或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理事会及中国财政部发布的相等准则)进行审计的范围为少。现时,香港会计师公会所发布有关审阅工作的适用准则为《香港审阅准则》第2400号(经修订)及第2410号(Hong Kong Standards on Review Engagements 2400 (Revised) and 2410)。)


常问问题 053-201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014.1814.68(2)(a)(i)条、附录D1A部第35段、附录D1C部第42(2)段、附录D1E部第35段、附录D2第45(7)及46(8)段 / 《GEM上市规则》第1.017.2218.50(8)、18.6419.68(2)(a)(i)条、附录D1A部第35段、附录D1C部第42(2)段
于01/03/2019刊登(于01/01/2024更新)
 


问:

如业绩公告载有前期调整,发行人应否选取「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的前期调整」这个新标题类别?
 

答:

应该。但只限于发行人与核数师厘定有关的前期调整是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的情况。

请注意,然而若是因采纳新的会计准则而作出的前期调整,发行人毋须选取此标题类别。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8.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45(9)及46(10)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50(10)及18.78(9)条
于06/02/2015刊登 (于2020年2月修订)(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规定,业绩公告内载有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的前期调整,这是否构成「内幕消息」?
 

答:

发行人须视个别情况厘定有关调整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界定的「内幕消息」。如属「内幕消息」,发行人应在董事知悉时尽快向市场公布。在此情况下, 发行人须选取「内幕消息」及「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的前期调整」两项标题类别。

常问问题系列31,编号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45(9)及46(10)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50(10)及18.78(9)条
于06/02/2015刊登 (于2020年2月修订)(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若发行人的核数师已经审閲中期业绩,且审閲报告载有修订结论,发行人是否需要在中期业绩公告中提供审閲报告的详情,并在呈交业绩公告以供刊发时,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答:

《主板规则》附录D2第46(6)及(7)段及《GEM规则》第18.78(6)及(7)条规定,发行人须説明其中期业绩是否已获审閲,及如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对该发行人已采用的会计处理手法有不同意见,中期业绩公告必须披露不同意见的详情全文。

因此,发行人应在其中期业绩公告中,披露核数师已审閲中期业绩。《上市规则》并无具体规定要求发行人在中期业绩公告中提供核数师审閲报告中修订结论的详情,除非该等修订结论关乎核数师对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手法有不同意见。

然而,《主板规则》附录D2第46(5)段及《GEM规则》第18.78(5)条规定,发行人须附载有助于合理了解相关期间业绩而必须的补充资料。因此,预期发行人会在其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中提供修订结论的详情。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在呈交业绩公告以供登载于披露易网站时,应选择「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报告』」这一标题类别。

(注:厘清「修订」一词的用法见常问问题053-2019。)

常问问题 004-201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46(5)、46(6)及46(7)段 / 《GEM上市规则》第18.6118.78(5)、18.78(6)及18.78(7)条
于06/01/2017刊登(于31/12/2023更新)
 


问:

有发行人拟自行公布季度业绩。

请说明有关季度业绩的披露规定。

发行人是否要遵守与公布半年度业绩公告或报告相同的规定?
 


答:

在季度汇报方面,发行人可依循半年度业绩的披露规定。

《主板规则》附录C1(《GEM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建议发行人于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其季度业绩。

常问问题系列17,编号24B. (此前载于常问问题系列1第79条)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1建议最佳常规D.1.5附錄D2 /《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附录C1建议最佳常规第D.1.5条
于03/03/2004刊登(于2024年1月修订)

 

1 有关详情,请浏览公司注册处网站:https://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2018/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