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8

有关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
 

(1)《上市规则》第14.6614.70条规定的资料;
 
(2)
(a)

如出售的项目是业务或公司:
 

(i)

下述财务资料:
 

(A)所出售的业务或公司的财务资料;或
 
(B)上市发行人集团的财务资料;当中,须独立披露所出售的业务或公司(以出售集团或以终止经营的业务披露);
 
 有关财务资料须涵盖《上市规则》第4.06(1)(a)条附注所界定的相关期间,并须由发行人董事采用上市发行人的会计政策编制,及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股本权益变动报表。
 
 

有关财务资料须经上市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辖下的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理事会或中国财政部辖下的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刊发的相关准则来审阅。有关通函须说明该财务资料已经上市发行人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审阅,及须说明于审阅报告内的任何修订的详情;及
 

附注:
1上市发行人可就有关财务资料编制会计师报告,以代替经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审阅有关财务资料。在该情况下,该会计师报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如所出售公司的资产在出售前没有在发行人的综合账目内入账,本交易所或可放宽本规则的规定。
 
(ii)以同一会计基础,编制该集团余下业务的备考损益报表、备考资产负债报表及备考现金流动报表。有关的备考财务资料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b)

如出售的资产(业务或公司除外)会产生收入,并具有可识别的收入或资产估值:
 

(i)前3个会计年度载有有关资产可识别的净收入之损益表及(如有)有关资产的估值(如上市发行人持有资产的时间较短,则可少于3个财政年度);有关资料必须经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审阅,以确保此等资料编制妥善,并确保资料来自相关簿册及纪录。有关损益表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通函发出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及
 
(ii)以同一个会计基础,编制集团余下业务的备考损益报表及备考资产净值报表。有关的备考财务资料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3)《上市规则》附录D2第32段规定有关集团余下业务的财务资料;及
 
(4)《上市规则》附录D1B第32段(无重大不利的转变)所指定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