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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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
(1) |
《上市规则》第14.66及14.70条规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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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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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32段规定有关集团余下业务的财务资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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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2段(无重大不利的转变)所指定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