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6
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
(1) | 按《上市规则》第14.88条所述的形式,在通函的封面或封面内页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 ||||||
(2) | 《上市规则》附录D1B下述各段所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1- 名称 2- 董事的责任 5- 专家的声明 29(2)- 如有盈利预测须遵守的规定 33- 诉讼声明 35- 公司秘书的详细资料 36- 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的地址 41- 矿业公司的其他资料(如适用); | ||||||
(3) | 《上市规则》附录D1B第34及38段及《第5项应用指引》所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益的资料; | ||||||
(4) | 按照《上市规则》第14.60条规定须在公告内载列的资料; | ||||||
(5) | 该项交易对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资产及负债所产生之影响的资料; | ||||||
(6) | 若某公司因有关交易成为或不再成为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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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何现有或建议的董事(包括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及拟委任的董事)服务合约的详情,或适当的否认声明; 附注: 如服务合约于一年内届满,或雇主可于一年内终止有关服务合约而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则上市发行人不需披露该等合约的资料。 | ||||||
(8) | 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每名董事及任何候选董事及各自有关的紧密联系人在一项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项业务跟发行人本身业务相互竞争,该项业务权益的资料(犹如其每人均视作《上市规则》第8.10条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 ||||||
(9) | 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 ||||||
(10) | 《上市规则》附录D1B下述各段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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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要符合《上市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须载列该章所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将予收购或出售的物业权益的资料; | ||||||
(12) | 如通函载有关于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本交易所会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函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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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市规则》第2.17条规定的资料(如属适用);及 | ||||||
(14) | (如适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规定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