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
根据《上市规则》第4.04(1)至(4)条编制的业绩及财务状况报告,必须包括根据所采纳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披露,并分别披露下列资料:-
(1) |
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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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状况表资料如下(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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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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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属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应提供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银行业(披露)规则》的应用指引」所载有关业绩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以取代《上市规则》第4.05(1)及4.05(2)条所载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