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2


问:

2019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意见总结 》中,所采纳的《上市规则》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修订(「2019年修订」)何时实施?
 


答:

2019年修订将适用于发行人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这即是说,2019年修订适用与否须视乎相关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涵盖的汇报期的开始日期而定:

若汇报期的开始日期在2020年7月1日前(例如2020年1月1日或2020年4月1日),2019年修订便暂不适用。

若汇报期的开始日期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例如2020年7月1日或2020年10月1日),有关ESG报告须按2019年修订生效后的经修订《指引》编制。

然而,要按经修订的《指引》进行披露,发行人将需时收集所需资料并建立和落实所需基建以作配合,所以我们鼓励发行人于相关财政年度开始前尽早展开有关程序,再按实际经验及持份者回应调整相关基建。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可否采纳其他指引代替《指引》?发行人如采用与《指引》条文相若的其他报告指引或国际标准,是否须就《指引》给予任何解释╱对照比较?
 

答:

《指引》只列出汇报的最低要求,以利便发行人作出披露及促进其与投资者和其他持份者之间的沟通。发行人的董事会可考虑采纳与发行人行业或业界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指引,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CDP的《气候变化调查问卷》(Climate Change Questionnaire)及《水资源调查问卷》(Water Security Questionnaire)、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的建议 (Recommendations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重要性图谱(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 SASB Materiality Map®)、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社会责任指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s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及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为避免重复,我们同意采用载有相当于《指引》条文的国际标准或指引即足以遵守《指引》的规定,毋须作进一步解释。然而,根据国际标准或指引编制报告的发行人应在ESG报告中指明《指引》中相关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及建议披露条文,让读者能清晰地看到哪项披露资料跟《指引》的相关条文有关。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2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条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第17.103条附录C2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并无载列关键绩效指标的计算╱计量方法。发行人进行汇报流程中或需更多资源及指引。发行人可在何处取得有关资源?
 

答:

香港交易所网站为发行人提供多种资源:
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ESG-Academy?sc_lang=zh-HK

发行人亦可参照联交所的《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附录四(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app4_tableref_c.pdf)所载的表格,当中概括了与《指引》条文大致对应的国际标准及指引的若干条文,以及发行人编制ESG报告时可能会觉得有用的其他参考资料及资源。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根据《主板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规则》第18.07A(2)(d)条),发行人须探讨其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载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i)条),并须探讨其它ESG事宜(载于《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条及第2(c)条)。发行人就其遵守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应涵盖什么内容?
 

答:

在决定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内容时,发行人应按照其个别情况,评估哪些法律及规例会对其有重大影响,并应留意近期的法例及/或监管变更。例如:在中国营运的发行人应考虑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税法》的潜在影响。

若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规例,发行人应列明(a)相关的法律及规例;(b)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及(c)发行人为确保遵守该等法律及规例所采取的方法。

若不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规例,ESG报告中也应加以说明。

发行人不能只对其遵守或不遵守相关的法律及规则作出概括性表述。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在编制ESG报告时,发行人是否可以以相互参照方式引用(a)其上市母公司/子公司的ESG报告或(b)其过往的ESG报告中的披露,以履行其在《指引》下的披露责任?
 


答:
 

(a)为避免重复,发行人可以在其ESG报告中以相互参照方式引用其上市母公司/子公司的ESG报告中的披露,前提为每个上市公司都履行了其在《指引》的披露义务。
 
(b)部分ESG事宜会持续影响发行人,但每年变化不大。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相互参照方式提述其过往ESG报告中相关ESG事宜的历史资料,并于现年度的报告中披露该事宜的最新资料。


如果发行人使用相互参照方式作出披露,其ESG报告应有明确的参照和链接,以指向其母/子公司ESG报告(或其过往的ESG报告)中的特定披露,使其能够遵守或解释每项特定披露要求。 任何被参照的ESG报告必须在发行人发布其ESG报告时可供参閲。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5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16/11/2018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管治」是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元素之一,发行人应如何在其ESG报告中反映出来?
 


答:

ESG事宜方面应订有管治架构,包括董事会在监管ESG事宜以及评估及管理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事宜所担当的角色。

就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ESG报告而言,发行人须在董事会声明内加入以下元素,以披露其ESG方面的管治情况:
 

(i)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督;
 
(ii)董事会对ESG的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序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及
 
(iii)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6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1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1C2
于17/05/2019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请说明董事会有关ESG管治情况的声明是否须为董事会的独立明确「声明」。有关披露可否于ESG报告中多处载列?
 


答:

有关声明的呈列方式可由发行人自行决定(例如独立声明,或于ESG报告内不同部分披露相关资料),只须有足够的清晰度,让阅读报告的人士能了解董事会的ESG管治情况便可。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应如何厘定ESG报告的汇报范围?
 


答:

《指引》没有规定发行人应将集团旗下哪些实体及╱或业务载入ESG报告。发行人的董事会应按本身业务及情况自行厘定范围的准则。例如,发行人可跟从年报采用的范围,亦可采用财务门槛(例如加入占发行人集团总收入某个百分比或以上的附属公司或业务)或风险水平(例如加入一些非发行人集团主要业务但超出某个风险水平的业务)。在某些情况下,发行人可就不同「层面」/条文规定而采纳不同范围。

在厘定温室气体排放汇报的营运范畴时,发行人可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和机电工程署刊发的《香港建筑物(商业、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https://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climate_change/files/Guidelines_Chinese_2010.pdf)。

发行人须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并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ESG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若发行人就不同「层面」/条文规定采纳了不同范围,ESG报告中亦须披露有关资料。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8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如何厘定何谓「重要性」及董事会在这过程中的参与角色?可有相关资料供发行人参考?
 


答:

《指引》将「重要性」界定为「当董事会厘定有关ESG事宜会对投资者及其他持份者产生重要影响时,发行人就应作出汇报」。

个别ESG事宜重要与否属个人判断,视乎有关实况、并因应主要持份者的意见就个别发行人的情况而定。发行人的董事会须负责就其业务策略评估及厘定发行人的有关ESG风险。发行人可进行重要性评估以厘定有关风险及机会的优先次序。发行人应留意,对不同的持份者群组来説,「重要性」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并应于ESG报告内披露有关董事会参与情况,以及识别重要ESG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

发行人亦可参阅联交所的《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step_by_step_c.pdf)及/或下列有关如何决定重要性的资料文件:
 

商界环保协会的 BEC Handbook: Understanding Materiality for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ing(https://bec.org.hk/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BEC_ESG_Handbook_web.pdf(仅供英文版));及
 
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的重要性搜寻器及重要性图谱® (https://materiality.sasb.org/(仅供英文版))。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是否须每年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若相关财政年度内发行人未有特地就编备ESG报告而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发行人可须披露此事?
 


答:

发行人陈述或阐释重要性原则的应用时,应集中于重要ESG因素的识别过程及选择准则。持份者参与只是其中一个途径,让发行人了解持份者的合理预期及利益以及其资讯需求。持份者参与本应是发行人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发行人无必要特地就编备ESG报告而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为此,发行人不必就没有进行持份者参与于ESG报告中作出披露。

发行人亦须注意,持份者参与可以有很多不同形式,不一定是大型活动。例如日常与客户/供应商/雇员的接触,或于产品保用网上登记表格中加入调查问题等,也是持份者参与的一种形式。

然而,若发行人有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其须作相关披露,说明所识别的重大持份者以及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10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量化汇报原则列明,发行人「应订下减少个别影响的目标(可以是实际数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声明)」。这是否表示发行人须就ESG报告的所有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并作出披露?
 


答:

否。尽管发行人的确可就所有对其而言重要的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但《指引》明确要求发行人按「不遵守就解释」的基础披露的关键绩效指标目标,只涉及A1.5、A1.6、A2.3及A2.4四项。

量化汇报原则亦指明,有关目标可为实际数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声明。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1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规定发行人描述或解释其如何应用量化汇报原则时,须提供其所使用标准、计算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请说明要符合这披露要求,需要提供什么程度的详细资料。
 


答:

发行人只须于ESG报告中说明或提及所采纳的标准(例如用于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Greenhouse Gas Protocol)、计算方法(例如循环再用水的用量是否计入一般用水量)、主要假设及/或计算工具即可。

发行人毋须阐释公认标准背后的计算方法或假设。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12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若所用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又或任何其他会影响与过往报告作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并无变更,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此事吗?
 


答:

以透明度来说,加入无变更的确认陈述或会对阅读报告的人士更好,亦有助他们对比当前与过往年度的ESG报告的资料。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1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直接(范围1)及能源间接(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有何分别?发行人应就关键绩效指标A1.2作出哪些披露?
 


答:

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分类为三大范围:
 

「范围1」:涵盖由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涵盖来自公司内部消耗(购回来的或取得的)电力、热能、冷冻及蒸气所引致的「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及
「范围3」:涵盖公司以外发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上游及下游的排放,以及来自广泛活动的排放(例如雇员商旅、交通燃料及使用公司产品等等)。


「范围2」及「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均为间接排放,属汇报发行人进行业务活动所引致的后果,但是由另一家实体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气体排放。

气体排放的范围是按照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的国际汇报框架来界定。另见香港政府的《香港建筑物(商业、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http://www.epd.gov.hk/epd/sites/default/files/epd/tc_chi/climate_change/files/Guidelines_Chinese_2010.pdf)。

发行人须按「不遵守就解释」的基础同时汇报范围1及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我们亦鼓励发行人汇报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发行人是否可以使用香港的排放系数来计算其在其他国家的营运的排放量?
 


答:

联交所网站提供有关数据收集方法及计算和汇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环境关键绩效指标汇报指引(「汇报指引」)(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app2_envirokpis_c.pdf)。汇报指引中提及的排放系数是以香港为基础的。

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的发行人可参考联交所网站所载的国际资源链接(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SG-Resources-Hyperlinks?sc_lang=zh-HK),以了解计算其他国家业务排放的方法。 但是,联交所网站不包含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排放系数,发行人亦可在合适情况下寻求专家意见。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5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16/11/2018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层面A2及层面A3都是关于「资源」。两者要求的资料有何分别?
 


答: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a)层面A2牵涉资源的使用―意即关注的是事情量化的一面(譬如发行人的耗用量);而(b)层面A3关注的是发行人的活动对天然资源及环境产生的影响(譬如发行人的活动对供水或生物多样化的影响)。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6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请说明「层面B2:健康与安全」是否只涵盖雇员的人身安全。
 


答:

「层面B2:健康与安全」同时涵盖身心层面,例如雇员的心理健康。以关键绩效指标B2.3为例,发行人可披露其员工身心健康计划(可包括有关心理或财务状况的健康讲座)。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7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关键绩效指标B5.4要求发行人描述其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的方法。

「环保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答:

环保产品的定义可按发行人的内部分类而定。

香港政府已委任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为经常使用的产品制订环保规格,发行人或可参考。请参阅环境保护署的「环保采购」:https://www.epd.gov.hk/epd/tc_chi/how_help/green_procure/green_procure1.html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8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可在哪里找到有关汇报反贪污层面的资源?
 


答:

发行人可参照廉政公署防贪谘询服务刊发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反贪资讯的要点》(https://cpas.icac.hk/ZH/Info/Lib_List?cate_id=3&id=2432)。

除汇报层面B7规定的一般披露事宜及关键绩效指标外,发行人亦可于ESG报告中披露其贪污风险评估结果。

发行人亦可于其网站上载重要的反贪污政策文件,包括董事及雇员行为守则、业务伙伴诚信要求以及其举报政策及程序。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19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公司条例》要求所有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获得豁免)在其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载列若干ESG事宜的讨论(《公司条例》附表5第2(b)(i)、2(b)(ii)及2(c)条)。此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答:

《公司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纳入《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并适用于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0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可否以提述参照其ESG报告,作为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答:

发行人如只提述参照其ESG报告,并不算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与《指引》乃不同规定,所要求资料亦有别。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要求讨论若干ESG事宜(详见《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2(b)(ii)及 2(c)条),而《指引》则要求更详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ESG管治架构、所采纳的政策以及有关发行人环境及社会表现的数据。《指引》的披露应补充(而非取代)年度董事报告内业务审视部分所披露的资料。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第5段说明指引内容分为「环境」及「社会」两个ESG主要范畴,企业管治则于《企业管治守则》中说明,但按《主板规则》第13.91(1)条(《GEM规则》第17.103(1)条),「ESG」一词的定义是「环境、社会及管治」。请说明《主板规则》第13.91(1)条(《GEM规则》第17.103(1)条)及《指引》有否涵盖企业管治事宜。
 

答:

根据《上市规则》,联交所要求发行人按照《指引》于ESG报告中披露环境及社会事宜,并按照《企业管治守则》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企业管治的事宜。

然而,发行人亦可将企业管治与ESG报告合而为一(如合适)。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2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条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7.103条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第9段鼓励发行人为其ESG报告寻求验证,而若发行人取得独立验证,则须于ESG报告中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a) 发行人在选择提供验证者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b) 验证的范围应包括什么?
(c) 发行人应采纳哪种验证框架?
(d) 发行人是否须于ESG报告中列明提供验证者的名称?
 


答:
 

(a)

发行人须考虑提供验证者是否:
 

独立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因而可就ESG报告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
在主旨事项及验证惯例两方面均能证明胜任;及
会发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意见或一系列总结;编备报告者及提供验证者的责任说明;及其工作概要,从而说明验证报告中所提供保证的性质。为免生疑问,发行人在ESG报告中毋须披露该验证报告的原文字句。
 
(b)发行人可选择就其ESG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获取外部验证,但ESG报告中必须清晰列明验证范围。
 
(c)现时尚未有全球认受而专属ESG报告的验证准则,发行人可参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出的非财务资料验证准则ISAE 3000,当中载有道德行为、质量管理及进行验证工作的指引。
 
(d)发行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披露提供验证者的名称。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