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2
问: 2019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意见总结 》中,所采纳的《上市规则》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修订(「2019年修订」)何时实施?
问: 发行人可否采纳其他指引代替《指引》?发行人如采用与《指引》条文相若的其他报告指引或国际标准,是否须就《指引》给予任何解释╱对照比较? 答: 《指引》只列出汇报的最低要求,以利便发行人作出披露及促进其与投资者和其他持份者之间的沟通。发行人的董事会可考虑采纳与发行人行业或业界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指引,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CDP的《气候变化调查问卷》(Climate Change Questionnaire)及《水资源调查问卷》(Water Security Questionnaire)、金融稳定理事会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的建议 (Recommendations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永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重要性图谱(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 SASB Materiality Map®)、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社会责任指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s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及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的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估(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为避免重复,我们同意采用载有相当于《指引》条文的国际标准或指引即足以遵守《指引》的规定,毋须作进一步解释。然而,根据国际标准或指引编制报告的发行人应在ESG报告中指明《指引》中相关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及建议披露条文,让读者能清晰地看到哪项披露资料跟《指引》的相关条文有关。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并无载列关键绩效指标的计算╱计量方法。发行人进行汇报流程中或需更多资源及指引。发行人可在何处取得有关资源? 答: 香港交易所网站为发行人提供多种资源: 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ESG-Academy?sc_lang=zh-HK 发行人亦可参照联交所的《如何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附录四(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Exchanges-guidance-materials-on-ESG/app4_tableref_c.pdf)所载的表格,当中概括了与《指引》条文大致对应的国际标准及指引的若干条文,以及发行人编制ESG报告时可能会觉得有用的其他参考资料及资源。 常问问题系列 18,编号 3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 / 《GEM上市规则》附录C2 于31/08/2012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根据《主板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规则》第18.07A(2)(d)条),发行人须探讨其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载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i)条),并须探讨其它ESG事宜(载于《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条及第2(c)条)。发行人就其遵守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应涵盖什么内容? 答: 在决定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的探讨内容时,发行人应按照其个别情况,评估哪些法律及规例会对其有重大影响,并应留意近期的法例及/或监管变更。例如:在中国营运的发行人应考虑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税法》的潜在影响。 若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规例,发行人应列明(a)相关的法律及规例;(b)对发行人的潜在影响;及(c)发行人为确保遵守该等法律及规例所采取的方法。 若不涉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及规例,ESG报告中也应加以说明。 发行人不能只对其遵守或不遵守相关的法律及规则作出概括性表述。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4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在编制ESG报告时,发行人是否可以以相互参照方式引用(a)其上市母公司/子公司的ESG报告或(b)其过往的ESG报告中的披露,以履行其在《指引》下的披露责任?
问: 「管治」是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元素之一,发行人应如何在其ESG报告中反映出来?
问: 请说明董事会有关ESG管治情况的声明是否须为董事会的独立明确「声明」。有关披露可否于ESG报告中多处载列?
问: 发行人应如何厘定ESG报告的汇报范围?
问: 发行人如何厘定何谓「重要性」及董事会在这过程中的参与角色?可有相关资料供发行人参考?
问: 发行人是否须每年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若相关财政年度内发行人未有特地就编备ESG报告而进行持份者参与活动,发行人可须披露此事?
问: 量化汇报原则列明,发行人「应订下减少个别影响的目标(可以是实际数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声明)」。这是否表示发行人须就ESG报告的所有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目标并作出披露?
问: 《指引》规定发行人描述或解释其如何应用量化汇报原则时,须提供其所使用标准、计算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请说明要符合这披露要求,需要提供什么程度的详细资料。
问: 若所用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又或任何其他会影响与过往报告作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并无变更,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此事吗?
问: 直接(范围1)及能源间接(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有何分别?发行人应就关键绩效指标A1.2作出哪些披露?
问: 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发行人是否可以使用香港的排放系数来计算其在其他国家的营运的排放量?
问: 层面A2及层面A3都是关于「资源」。两者要求的资料有何分别?
问: 请说明「层面B2:健康与安全」是否只涵盖雇员的人身安全。
问: 关键绩效指标B5.4要求发行人描述其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的方法。 「环保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问: 发行人可在哪里找到有关汇报反贪污层面的资源?
问: 《公司条例》要求所有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获得豁免)在其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载列若干ESG事宜的讨论(《公司条例》附表5第2(b)(i)、2(b)(ii)及2(c)条)。此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答: 《公司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纳入《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并适用于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不论其注册成立地点)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0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发行人可否以提述参照其ESG报告,作为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答: 发行人如只提述参照其ESG报告,并不算履行在年度董事报告的业务审视部分中讨论若干ESG事宜的责任(《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的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与《指引》乃不同规定,所要求资料亦有别。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的规定要求讨论若干ESG事宜(详见《公司条例》附表 5 第 2(b)(i)、2(b)(ii)及 2(c)条),而《指引》则要求更详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ESG管治架构、所采纳的政策以及有关发行人环境及社会表现的数据。《指引》的披露应补充(而非取代)年度董事报告内业务审视部分所披露的资料。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1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D2第28(2)(d)段、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附录C2 于21/12/2015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第5段说明指引内容分为「环境」及「社会」两个ESG主要范畴,企业管治则于《企业管治守则》中说明,但按《主板规则》第13.91(1)条(《GEM规则》第17.103(1)条),「ESG」一词的定义是「环境、社会及管治」。请说明《主板规则》第13.91(1)条(《GEM规则》第17.103(1)条)及《指引》有否涵盖企业管治事宜。 答: 根据《上市规则》,联交所要求发行人按照《指引》于ESG报告中披露环境及社会事宜,并按照《企业管治守则》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企业管治的事宜。 然而,发行人亦可将企业管治与ESG报告合而为一(如合适)。 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22 有关《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条、附录C2 /《GEM上市规则》第17.103条、附录C2 于 28/02/2020刊登(于2023年12月更新) 问: 《指引》第9段鼓励发行人为其ESG报告寻求验证,而若发行人取得独立验证,则须于ESG报告中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a) 发行人在选择提供验证者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b) 验证的范围应包括什么? (c) 发行人应采纳哪种验证框架? (d) 发行人是否须于ESG报告中列明提供验证者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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