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

共享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 – 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3年4月21日发信通知共享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3年7月14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资料,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股份自2005年起于主板上市。于聆讯时,该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i)生产及销售纺织及服装产品以及相关服务(「纺织业务」);
 
(ii)生产外科口罩(「口罩业务」);及
 
(iii)石油及化学产品贸易(「石化业务」)。
 
2.该公司过往亦曾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以结算人民币钞票为主,但该业务已不再活跃。
 
3.于2020年左右,纺织业务连续数年录得毛损及分类亏损,该公司于柬埔寨及中国的厂房亦已暂停生产。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未能刊发其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十八个月经审计业绩。2021年10月4日,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4.2021年11月22日,香港法院(i)就该公司未有偿还债务向该公司发出清盘令(「清盘令」);及(ii)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临时清盘人。2022年2月22日,开曼群岛法院命令该公司清盘,并委任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及R&H Restructuring (Cayman) Ltd为共同正式清盘人。
 
5.该公司于2020年8月向一名投资者(「投资者」)收购中国一家口罩工厂后,于2021年中开始口罩业务的生产工作。上述收购事项为须予披露的交易。
 
6.

停牌后,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须于复牌期限2023年4月4日前达成的条件(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计修订意见
 
复牌指引2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复牌指引3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令和解除清盘人(不论临时与否)的任命
 
复牌指引4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7.2023年1月20日,香港法院委任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蔡淑莲女士及刘国雄先生取代破产管理署署长成为共同及各别清盘人(「清盘人」)。
 
8.2023年4月3日(即复牌期限),该公司刊发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十八个月(「2021财政年度」)财务业绩。1 2021财政年度业绩被核数师(中正天恒会计师有限公司)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质疑(i)于柬埔寨从事纺织业务的附属公司的减值亏损没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ii)于联营公司的投资没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及(iii)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
 
9.2023年4月21日,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2023年5月2日,该公司申请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10.2023年6月8日,该公司刊发2022财政年度经审计年度业绩及2021半年度中期业绩公告。
 
11.2023年7月6日,该公司公布2022半年度中期业绩。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2.《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3.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14.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5.GL95-18第22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16.《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17.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提供进一步指引。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复牌指引1 – 未公布业绩
 
18.该公司表示其已大致符合复牌指引1,因为在刊发2022财政年度经审计业绩后,有关柬埔寨附属公司减值亏损及投资联营公司的事宜没有会计纪录的审计问题已获圆满解决,也不会再影响日后的经审计业绩。根据该公司的说法,核数师对其能否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之事待重组完成后便可圆满解决。该公司表示届时其将可完全符合复牌指引1。
 
复牌指引2 – 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19.该公司表示其业务运作及其后的财务表现已大幅改善,因此符合复牌指引2。该公司表示其于2022半年度录得纯利570万港元,与2021半年度净亏损逾6,500万港元相比已好许多。该公司表示其2024财政年度的估计溢利约为8,200万港元。
 
20.该公司确认其整体收入由2022财政年度的9.92亿港元减至2023财政年度的7.82亿港元(根据未经审计业绩)。该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口罩业务及石化业务收入减少,但纺织业务收入正在稳定增长。尽管该公司表示其于2023财政年度录得纯利2,230万港元,相较于2022财政年度净亏损1.376亿港元已有所改善,但其亦确认这主要是由于一次性出售土地产生约2,100万港元的收益(意即2023财政年度实则只得约100万港元微利),该公司方才转亏为盈。至于2023财政年度支出大幅减少以及上市科质疑该公司是否能维持如此低水平的支出,该公司表示(其中包括)其减低了雇员成本,加上清盘令发出后便没有融资成本,因此其已成功减低其整体支出。根据该公司的说法,若重组成功,其将不再有债务,融资成本也会因此维持于目前的低水平。
 
21.该公司表示,其终止了结算及金融服务,加上其计划将业务重心由石化业务转移至纺织业务,因此其将可以较低的成本产生更大量的收入。
 
22.就该公司主要业务(即纺织业务)的财务及营运状况而言,该公司解释如下:
 
 营运状况 – 纺织业务
 
23.该公司表示纺织业务已经及将会进行一系列主要变更,包括由生产模式改为外判模式,同时保留对较高增值的核心职能(例如销售及市场推广、产品设计、原型开发、原材料采购、品质管制及交付管理)的控制。同时,该公司表示将拓展生产设施,并将从口罩业务及石化业务抽调资源投放于纺织业务(「最新业务模式」)。在说明有关改为最新业务模式的事宜时,该公司表示新的营运将采用轻资产(而非重资产)模式。
 
24.业务前景方面,该公司表示其开发了一系列服装产品,并与潜在业务伙伴订立了多份谅解备忘录和持续进行磋商。根据该公司的说法,其与Denim Fever Inc. (「Denim Fever」)订立了谅解备忘录,当中估计2023年5月至12月期间及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最低购买金额分别不少于2,000万美元2及不少于4,000万美元3。该公司亦表示Denim Fever已向该集团确认购买订单,金额约390万美元4。该公司表示Denim Fever的目标是较低价的市场,而该公司声称其在这方面有优势,因为其有采购低价原材料方面的经验。
 
25.于聆讯时,该公司表示其即将与数名新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当中包括Next集团(「Next」)。根据该公司的说法,其预期日后将与Next有大量业务来往。
 
26.对于上市科关注纺织业务新重心是否可持续,该公司表示新客户并非透过投资者招揽,而是由两名在服装业(尤其是国际时装品牌销售商及国内服装销售代理)拥有逾30年经验及广泛业务网络的销售主任招揽而来。
 
27.该公司进一步表示,2023财政年度纺织业务收入及毛利分别增至约2.62亿港元及3,340万港元,大致符合该公司盈利预测中所预测业绩。
 
 营运状况 – 石化业务
 
28.该公司表示,经过扩张、转型和重组,石化业务录得了占该公司业务收入最大部分的收入,只是2022财政年度仅录得微薄的利润率0.05%,2023财政年度上半年更录得毛损率0.008%。
 
29.鉴于利润微薄,该公司指其计划终止这分部的营运。
 
 资产
 
30.该公司表示,完成建议重组后,该公司将可解除债务,净资产回复正数。
 
复牌指引3 – 清盘令及重组
 
31.该公司表示其建议重组完成后将可符合这项复牌指引。
 
32.该公司表示其清盘人的任命出现不寻常的重大延误,导致其重组程序押后,因而清盘令撤回及清盘人解除任命也同样要顺延。该公司指延误是由(其中包括)有关开曼群岛为香港委任的清盘人是否适任的问题所致(香港高等法院曾对此表示疑虑),导致其直至2023年1月才获委任香港清盘人,迟了14个月(「延误」)。
 
33.解除清盘令的进展方面,该公司表示于聆讯时,其重组计划(「计划」)已获(按债权人数目不少于约78%,按承担债务总额计则不少于大约81%的)债权人支持。因此,该公司表示计划应可获债权人批准。
 
34.就余下的步骤而言,该公司解释,有关召开计划会议的法庭聆讯定于2023年7月21日举行。于2023年7月21日(即聆讯后一周),该公司去信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该公司获法院许可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计划会议,并已安排于2023年10月12日针对该公司就(其中包括)有关计划的认可递交的诉状和申请进行正式聆讯。
 
35.该公司确认重组程序及计划仍须待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及取得股东和债权人的批准。该公司亦确认有不少步骤尚未进行,其中包括在香港及开曼群岛法院进行聆讯,以就计划取得批准及许可。不过,根据该公司的说法,余下的步骤均属程序性,主要以法院日程为准,因此不受该公司控制。
 
特殊情况
 
36.该公司表示其个案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可延长补救期。根据该公司的说法,余下有关符合复牌指引3的步骤属程序性,很大程度上须以法院日程为准,因此不受该公司控制。该公司进一步表示,延误是该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并导致该公司无法及时符合复牌指引。根据该公司的说法,在香港法院考虑为该公司委任清盘人期间获临时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解除了该公司董事的权力,但未有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及时符合复牌指引3。该公司表示破产管理署署长亦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所限,而这亦是导致延误及未能采取行动的进一步原因。基于上述情况,该公司辩称其个案属于GL95-18中所述的特殊情况,因此应可延长补救期。尽管该公司曾表示其须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9月底,聆讯时再表示其实须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12月底。
 
上市科的陈述
 
37.上市科表示,尽管聆讯时已是复牌期限(2023年4月)届满后3个月,该公司仍未能在大致上符合所有复牌指引。上市科亦指出该公司要求将有关期限大幅延迟至2023年12月底,但表示该公司未能证明当中存在可让其大幅延迟复牌期限的特殊情况。
 
38.以下为上市科就该公司现时符合复牌指引的情况提出的部分论点。
 
复牌指引1 – 未公布业绩
 
39.上市科指出该公司已尽力刊发最新财务业绩,包括于2023年6月8日刊发2021半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财务业绩、于2023年7月6日刊发2022半年度业绩以及于聆讯前不久刊发2023财政年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
 
40.上市科指出,该公司的陈述中提到有关柬埔寨附属公司减值亏损及投资联营公司的事宜没有会计纪录的审计问题已获圆满解决。上市科进一步指出,根据该公司的说法,核数师对其能否持续经营无法表示意见之事待重组完成后便可圆满解决。
 
复牌指引2 – 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41.上市科指出,该公司的破产状况及清盘令仍然生效,并表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营运状况 – 纺织业务
 
42.上市科指出,由于在柬埔寨及中国的纺织业务已暂停,该公司乃依赖口罩业务及生产帆布这两项暂时性业务,然后才利用投资者的财务援助对纺织业务实施一系列变更。在有关变更(即最新业务模式)当中,纺织业务改变了产品类型和目标客户、聘请新雇员并由生产模式改为外判模式。
 
43.就纺织业务的可行性及可持续性而言,上市科作出以下陈述:
 
44.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证明纺织业务在财务上可行。根据2023财政年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后半部分,此分部录得收入2.31亿港元及毛利2,170万港元。然而,上市科指出纺织业务的毛利还不足抵销销售支出、行政费用及财务费用2,320万港元,造成净亏损190万港元。况且,上市科指出2023财政年度支出已远低于2022财政年度,所以,该公司纺织业务的可持续性更加令人怀疑——2023财政年度行政费用(未经审计)仅为2,400万港元,远低于2022财政年度的5,100万港元,而财务费用由2022财政年度的3,390万港元大幅减至2023财政年度的仅176万港元(未经审计)。上市科进一步表示,在涉及将生产程序外判予向第三方租借的工厂及人员的最新业务模式下,该公司至今未曾披露有关相关租借事宜(包括租金及租期)的详情。
 
45.就纺织业务的可持续性而言,上市科指出,该业务于2022年末才开始营运,营运历史极短,因此没有往绩纪录可供评估。其中,上市科指出目前营运仅由小数雇员支撑(包括两名新销售主任),并只有两名相对较新的客户(Chang Yu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及Denim Fever),而这些客户仅与该公司签订了于2024年到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除了有关透过两名销售主任的网络及经验物色客户的资料,上市科对该公司如何招揽客户亦不清楚。尽管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于聆讯时作出了最新的陈述,指其正在与Next等新客户进行磋商,但上市科再次对该公司招揽Next的过程不清不楚表示疑虑,并质疑该公司是否可取得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及购买订单、有关协议及订单又是否可持续下去。
 
46.就该公司所作预测的可行性而言,上市科指出,基于2024财政年度的分部收入预测7.56亿港元,即使计及其声称会与Next订立的协议,预测金额中也只有不足10%有已确认的购买订单支持,而多达4.5亿港元均是来自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其余的更是没有确认基础。上市科还表示,该公司并未能就这分部11%至12%的毛利率如何可以持续提出证明。
 
47.上市科表示其不信纳该公司已证明纺织业务的可行性及可持续性,因为该业务营运历史不长、客户不多,也没有一个实质具体、建基于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购买订单的可信计划。
 
 营运状况 – 石化业务
 
48.上市科指出(其中包括)该分部利润率微薄,一直维持在1%左右,不足以抵销每年的分部支出(尽管它是该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因此,上市科认为该分部并非具有实质性的业务。
 
49.上市科表示该分部并无已签署的合约或明确的客户需求支持,加上2023及2024两个财政年度预测利润率亦不高,因此不是可持续、可行或具实质性的业务。
 
 资产
 
50.上市科表示,尽管该公司的净负债及净流动负债12亿港元或可通过有关计划而解决问题,但计划本身仍有很多不明朗因素。因此,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于聆讯时或重组完成后会有《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的足够资产支持其业务营运。
 
51.基于上述理由,上市科维持其观点,认为纺织业务及石化业务两个业务分部均并非《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述的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此该公司不符合复牌指引2的规定。
 
复牌指引3 – 清盘令及重组
 
52.上市科指出清盘令尚未解除,而建议重组仍须待取得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批准、出售及认购协议的签署(如重组建议所述)以及法院认可和证监会清洗豁免。上市科指出这些都是实质性而非程序性的步骤,包括例如该公司须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等。上市科指出(其中包括),该公司取得股东批准的时间尚不清楚,亦未有保证其会取得有关批准,因为重组会将现有公众股东摊薄至3.78%。上市科亦提到该公司建议重组的时间一再押后。
 
53.上市科表示法院向该公司发出的清盘令仍然生效,因此复牌指引3仍未达成。
 
复牌指引4 –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54.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复牌指引4需待该公司已符合所有其他复牌指引时才可评估,因此该公司并不符合复牌指引4。
 
延长补救期
 
55.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有很多有关停牌的问题尚未解决,也不是已执行所有复牌的相关步骤而只余程序性步骤。因此,上市科表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亦因此不得延长补救期。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56.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2023年4月3日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当日,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已可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承认其尚未符合复牌指引,但却要求将复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复牌期限届满后9个月及聆讯后近6个月。
 
57.基于该公司的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须考虑是否有足够理据支持该公司的补救期延长申请。GL95-18第22段订明,为了确保除牌架构的认受性,并防止除牌程序有不必要的延误,上市覆核委员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补救期,例如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一般为程序性问题)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
 
58.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现行除牌制度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从而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现有除牌制度设有机制确保可适时将长时间停牌发行人除牌(不论发行人有否采取合理行动达到复牌)。
 
59.最后,尽管知其拥有GL95-18第22段所述的酌情权,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本个案的情况属足可让该公司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特别是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i)该公司要求延长的时间并不短(复牌期限届满后9个月);及(ii)该公司未能充分肯定的证明,其余下须解决的问题都只是程序性问题,故若将复牌指引延长如此长时间便可让其复牌。
 
60.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首先,清盘令仍然生效,且许多实质性步骤仍未获执行,当中有些更被押后,完成有关步骤的确切日期尚不清楚。其中,上市覆核委员会特别指出:
 

a.到聆讯之时,只有法院就考虑是否批准该公司召开计划会议而进行聆讯的日期已经确定(2023年7月21日)。尽管该公司于聆讯后告知上市覆核委员会,法院已批准其于2023年9月19日举行计划会议,并确定认可有关计划的正式聆讯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但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该公司仍未取得有关计划的批准及法院认可。
 
b.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于聆讯时承认有关建议重组的通函(该公司尚未编制及提供有关草稿)的刊发日期(原定2023年8月初)可能须进一步押后。有关通函能否及何时取得必要的监管批准亦不清楚。
 
c.有关就重组取得批准的股东会议日期仍未落实。
 
d.尽管该公司于聆讯时表示其已联络股东,但上市覆核委会指出该公司未能保证其可取得股东批准,尤其是该公司主要债务的重组及资本化涉及发行新股,会将现有公众股东摊薄至3.78%。
 
61.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结论是,该公司在符合复牌指引3方面仍有若干步骤未完成,当中不少均属实质性而非仅程序性。
 
62.

至于该公司有否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或只要延长期限便可符合有关规定),上市覆核委员会有以下疑虑:
 

a.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日后将主要依赖其纺织业务,而该业务自2022年末起进行了若干重大变更而转型至最新业务模式,包括以轻资产营运为重心以及变更产品类型和目标客户。因此,该业务的营运历史并不长。
 
b.尽管该公司的纺织业务在转型上确有进展,例如2023财政年度未经审计的分部收入2.62亿港元远高于上一年度,但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即使如此,该公司在2023财政年度也几乎没有盈利。该公司承认,其2023财政年度未经审计分部溢利2,230万港元当中,约2,100万港元均是来自一次性出售土地,也就是说,其2023财政年度的利益实则只约100万港元。
 
c.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纺织业务的重心改变后,主要依赖两名客户。尽管该公司已签署谅解备忘录及获得订单,有关谅解备忘录并无法律约束力,并预定于2024年到期。该两名客户均是由两名新聘请的雇员找来,反映该公司在招揽新客户方面或嫌过于依赖该两名销售人员。尽管该公司亦在其陈述中提到正与其他潜在客户(包括Next)持续磋商中,但最终该公司能否及何时与这些新客户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或购买订单均不得而知。
 
d.基于该公司目前只有两名已确认并有有效销售订单(或其他无法律约束力而且快将到期的谅解备忘录)的客户,加上其最新业务模式下的纺织业务没有往绩纪录,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有关该公司2024财政年度预测未获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或销售订单充分支持的疑虑。
 
e.该公司资产方面,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于聆讯之时尚有净负债12亿港元。尽管该公司若能完成重组可以解除有关负债,但该公司只有小量现金结余,亦不会因重组而获得大量资金。基于该公司最新未经审计业绩以及其只能勉强实现收支平衡的实况,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会否有足够的现金供其维持营运始终不清楚。
 
f.为免生疑问,石化业务方面由于利润率极低,加上该公司表示日后将缩小该业务的规模,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石化业务并非可行及可持续又或有实质性的业务。
 
63.总括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有关该公司业务可行性及可持续性的疑虑,尤其是在整体上考虑到该公司业务营运历史不长、客户基础甚窄以及该公司迄今就纺织业务订立的合约并无法律约束力等因素。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在聆讯时未能充分证明若补救期获延长,其业务便可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64.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知道该公司已刊发其未公布经审计业绩,并说明其除有关持续经营的审计问题外不会再有其他审计问题,而待其完成重组后即可解决有关持续经营的审计问题。
 
65.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于聆讯时既未能证明其已在实际上采取行动让其复牌,亦未能证明若按其要求延长补救期,其便有足够的确定性可以复牌。上市覆核委员会特别提及该公司在解除清盘令和完成重组方面仍有很多尚未完成的步骤,其中大部分属实质性步骤,而不仅仅是程序性步骤,而且其时间和成功与否仍不清楚。
 
66.此外,根据该公司于聆讯时的最新情况,该公司要求将复牌期限延长9个月(即从该公司之前的要求(延长6个月)再加3个月),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这并非GL95-18所预期的短时间延期。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在此情况下延长补救期会与现行除牌制度的目的相左,因为有违确保除牌程序持正操作及让市场对除牌程序有更大的确定性。
 
67.上市覆核委员会确认其在评估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时,并不仅参考GL95-18第22段的陈述。经全面分析该公司的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结论是本个案并不存在特殊情况(如上文所述)。
 
68.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就延误所作陈述,但并不同意延误产生了不受该公司控制的情况。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清盘人后即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这表示符合复牌指引与否并非不受该公司控制。破产管理署署长是法院人员,在其接管该公司期间必须以债权人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
 
69.无论如何,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即使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能力在某些方面会因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影响(但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目前情况并非如此),上市覆核委员会也毋须就此便将该公司的情况当作特殊情况处理,尤其是目前的情况是,该公司仍未就符合复牌指引采取实质行动,且其始终没能证明若然准其将补救期大幅延长9个月便相当确定可以复牌。
 
决定
 
70.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自2021年起,该公司的年结日由12月31日改为6月30日。因此,截至2021、2022、2023、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业绩以下列方式提述:2021财政年度、2022财政年度、2023财政年度、2024财政年度等等;截至2021、2022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则以下列方式提述:2021半年度、2022半年度等等。2021财政年度涵盖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十八个月(而非十二个月)。
2 相当于约1.56亿港元。
3 相当于约3.12亿港元。
4 相当于约3,000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