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

恒益控股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发信通知恒益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3年3月24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于聆讯日期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推翻上市委员会决定,改为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6月28日。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2018年10月12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i)提供钢铁及金属工程服务;(ii)为香港建筑工程销售钢铁及金属产品;及(iii)为中国房地产发展提供建筑服务。
 
2. 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恒益卷闸工程有限公司(「恒益卷闸」)于2020年3月10日与第三方订立协议,以采购金额约2,380万港元的机器。恒益卷闸于2020年3月18日支付按金950万港元。然而,该公司从未收到该协议项下的机器,所付按金亦没有退款。
 
3. 恒益卷闸于2020年3月11日再与第三方订立金额约2,730万港元的采购协议。恒益卷闸于2020年3月26日支付960万元的按金。然而,该公司从未收到该协议项下的机器或按金的退款。
 
  (统称「采购交易」)
 
4. 经调查采购交易,香港执法机关于2021年4月22日拘捕该公司三名时任执行董事李沛新先生、刘丽菁女士及李嘉豪先生,指控其串谋诈骗该公司。基于当时持续进行调查,该公司股份同日(2021年4月22日)起暂停买卖。
 
5. 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若该公司未能在2022年10月21日或之前复牌,联交所有权将该公司除牌。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复牌前须达成的条件(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复牌指引1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修订意见(如有);
 
复牌指引2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适当作出纠正;
 
复牌指引3 进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
 
复牌指引4 证明没有任何对管理层诚信的合理疑虑;
 
复牌指引5 证明董事的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3.083.09条规定的水平;
 
复牌指引6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
 
复牌指引7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6. 该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委聘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罗申美顾问」)对采购交易进行法证审查。
 
7. 该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宣布延迟刊发2021年的年度业绩(「2021年业绩」),因为其当时的核数师需要更多时间就持续调查编备2021年业绩。
 
8. 该公司于2021年10月7日委聘国富浩华(香港)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富浩华」)进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
 
9. 罗申美顾问于2022年9月1日发出报告,公布其对采购交易的调查结果(「调查报告」)。
 
10. 李沛新先生、刘丽菁女士及李嘉豪先生于2022年9月14日辞任该公司董事。李嘉俊先生于2022年10月21日辞任该公司非执行董事。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为李嘉豪先生及李嘉俊先生的父母(统称「前董事」)。
 
11. 于2022年10月10日,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告知该公司,其未能完成2021年业绩及2022年的年度业绩(「2022年业绩」)(统称「未公布业绩」)的审核。
 
12. 于2022年10月18日(即补救期临近结束前),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及申请延长复牌期限。建议中包括一份由国富浩华编制的内部监控检讨报告的拟稿(「内部监控报告」)。
 
13. 由于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尚未能符合复牌指引,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6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14. 于2022年12月8日,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辞任,其后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委聘罗申美为其核数师。
 
15. 其后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16. 于2023年1月18日,梁福顺先生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远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17. 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刊发未公布业绩,但当中附带核数师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18. 罗智鸿先生于2023年2月10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
 
19. 该公司附属公司HY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该公司进行首次公开招股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以发展中国业务)于2023年2月24日被委派联席自愿清盘人,让该附属公司的业务(包括于中国经营的业务)可从该公司财务报表分拆出来,说是以此妥善解决上文第17段所述的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带来的问题。
 
20. 于2023年3月23日(即聆讯前一日),该公司进一步提供了来自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共同拥有的公司HY Steel Company Limited (「HY Steel」)的文件。这些补充文件涉及有关HY Steel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出售及配售安排。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21.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22. 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提供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进一步指引。如GL95-18所载,停牌发行人须于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23. 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24. GL95-18第22段指出,补救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25. 《上市规则》第13.24条表示:「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6. 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提供有关《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的足够业务运作的进一步指引。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7. 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6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并裁定:
 
(a) 复牌指引1(刊发未公布财务业绩) – 该公司并未刊发未公布业绩。未公布业绩亦附有核数师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而该公司未有完全解决或承诺会解决当中的问题;
 
(b) 复牌指引2(调查及补救措施) – 该公司当时及现时的核数师均强调采购交易的调查工作有很多限制和不明朗因素。然而,该公司并未采取足够的补救行动(包括实施国富浩华的纠正措施);
 
(c) 复牌指引3(内部监控) – 国富浩华于2021年10月进行内部监控检讨后,并未及时发出内部监控检讨报告。尽管国富浩华编备了报告拟本,如上文所述,该公司并未充分实施建议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
 
(d) 复牌指引4(管理层诚信) – 尽管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前董事已辞任,但他们的位置仍能对该公司管理及营运有重大影响力;
 
(e) 复牌指引5(董事能力) – 鉴于该公司内部监控严重不足,上市委员会并不信纳当其时的董事的能力符合《上市规则》第3.083.09条规定的董事应有水平,并可履行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f) 复牌指引6(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由于该公司一直未能刊发未公布业绩,要适当评估该公司活动、营运状况和财务表现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需的资料不足。
 
28. 要评估复牌指引7(公布所有重大资料)是否已符合,须先待该公司符合所有其他复牌指引。基于上述理由,委员会并不信纳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7。至于该公司申请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22段所述的特殊情况。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9. 该公司在其陈述中辩称其已符合所有复牌指引。具体而言,该公司表示:
 
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未公布财务业绩
 
30. 该公司表示其已于2023年1月31日刊发经审核2021年业绩及经审核2022年业绩。该公司承认所刊发业绩仍附有核数师若干无法表示意见,但表示根据其核数师的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之事将得以解决,且对该公司日后的财务业绩影响不大甚或没有影响。
 
复牌指引2/复牌指引3:调查/内部监控
 
31. 该公司表示其已因应调查报告采取若干补救行动,包括(i)委任新董事取代前董事;(ii)纠正内部监控不足;(iii)报警处理;及(iv)对参与采购交易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
 
32. 该公司表示其已实施内部监控报告建议的大部分内部监控补救措施,惟(i)分隔有关授权付款的职责及(ii)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除外。该公司解释,就前者而言,国富浩华与银行之间就除去前董事的银行签署人身份一事有误会,而该误会现已解决;就后者而言,该公司预期问题可在复牌后解决。
 
33. 该公司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其已符合复牌指引2及复牌指引3。
 
复牌指引4:管理层诚信
 
34. 该公司强调三名前董事已于2022年9月辞任。尽管上市科之前忧虑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可能仍有影响力,该公司保证这问题将得以解决。就此而言,该公司提到新委任的董事,并表示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持有的全部权益拟透过以下方式出售:
 
(a) 首先,HY Steel(由李沛新先生拥有)于2023年2月与该公司一名主要客户订立买卖协议,其中后者将收购该公司至少20%权益(「出售事项」);及
 
(b) 由于出售事项并未涵盖HY Steel持有的所有权益,该公司委聘了配售代理向独立第三方承配人出售余下的股份(「配售」)。
 
35. 此外,该公司表示李沛新先生、刘丽菁女士及HY Steel亦向该公司作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其中包括承诺除为利便出售事项和配售外,不会转让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以及承诺不行使其投票权(「承诺」)。
 
36. 基于上述理由,该公司表示其已在其控制范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解决上市科有关前董事可能仍有影响力的疑虑,故已符合复牌指引4。
 
复牌指引5及复牌指引6:董事能力及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37. 该公司指出,根据更新后的资料,上市科不再对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5(董事能力)及复牌指引6(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情况有意见。
 
复牌指引7: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38. 该公司表示其已刊发所有重大资料,并继续致力按规定不时向公众提供有关该公司最新发展的资料。
 
上市科的陈述
 
39. 上市科概述该公司补救期已于2022年10月21日结束,因此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然而,上市科接纳该公司于聆讯时已符合所有复牌指引。
 
40. 就有关管理层诚信的复牌指引4,上市科指出该公司尚未符合这项条件,但在聆讯时强调李沛新先生、刘丽菁女士及HY Steel愿意向该公司承诺 (i) 不会提取或转让配售所涉及的股份;(ii) 不会行使权利要求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及(iii)不会于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因此,上市科对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4的情况没有意见。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1. 经考虑所有陈述及证据,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于聆讯时已符合大部分复牌指引。然而,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于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4(有关管理层诚信)的方式有疑虑。
 
42. 在作出决定前,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事宜:
 
(a) 该公司就出售事项及配售制定了计划,以确保前董事不再持有该公司任何权益。然而,有关计划并未完成,出售事项及配售亦仍未进行。这表示在聆讯之时,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仍透过HY Steel持有该公司逾半数股份。
 
(b) 聆讯前不久,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了以下更新资料:(i)其配售代理需要更多时间为配售物色合适的投资者,直至2023年6月28日为止——由于配售代理在物色投资者方面有困难,该公司仍无法确定配售能否于2023年6月28日前完成(或根本能否完成);及(ii)作出有关承诺旨在纾解上市科对前董事仍有能力影响或控制董事会的疑虑。
 
(c)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若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透过HY Steel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未能在2023年6月28日或之前透过出售事项及配售出售,则李沛新先生及刘丽菁女士(透过HY Steel)仍会是该公司的大股东。
 
43.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有关该公司管理层诚信的问题须待出售事项及配售完成后才可完全解决。
 
44. 上市覆核委员会确认,除却出售事项及配售仍未完成,该公司大体上已采取GL95-18中所述可使其复牌的所有行动。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6月28日,让该公司完成相关行动来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4。
 
决定
 
45. 基于上述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推翻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改为批准将补救期延长至2023年6月28日,让该公司完成以下行动来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4:
 
(1) HY Steel Company Limited于2023年6月28日或之前完成向独立第三方出售513,155,000‬股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并符合下文第(2)分段所述的条件;
 
(2) 相关股份的所有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均属与李沛新先生、刘丽菁女士、李嘉豪先生或该公司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定义)概无关连或联系的独立人士。
 
46. 该公司须于延长后的期限(2023年6月28日)前让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科信纳其已符合上述条件,其后该公司方可复牌。
 
47. 若该公司未能在延长后的期限前让上市科信纳其已完成上述行动,该公司的股份将即时被取消上市地位。延长后的期限已是最终期限,不会再延长。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