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
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 |||||||||||
上市委员会2023年8月25日发信通知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GEM上市规则》(「《GEM规则》」)第9.14A(1)条取消其上市地位(「GEM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4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于聆讯日期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推翻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改为将补救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该公司股份于2010年8月在GEM上市。于聆讯日期,该公司主要经营土木工程业务(「工程业务」)。 | ||||||||||
2. | 该公司亦经营媒体及广告业务(「媒体业务」),包括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新华」)授予该公司的独家电视播放权。该公司的电视播放权已于2021年9月1日到期,其后媒体业务再无收益。 | ||||||||||
3. | 该公司因未有刊发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经审计业绩(「2022财政年度经审计业绩」),其股份自2022年8月15日起暂停买卖。该公司亦未有刊发2022财政年度经审计业绩后的其他相关财务业绩(「未公布业绩」)。 | ||||||||||
4. | 停牌后,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复牌前须达成的条件(「复牌指引」)。 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若该公司未能于2023年8月14日或之前(12个月补救期)复牌,联交所可将该公司除牌。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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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2022年10月14日,该公司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后,该公司违反《GEM规则》的相关规定。1 | ||||||||||
6. | 两名债权人分别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2月向香港法院呈请该公司清盘,因为该公司未能清偿共540万港元的未偿债务。于2023年3月8日及2023年4月19日,法院准予撤回债权人的清盘呈请,因此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4。 | ||||||||||
7. | 该公司于2023年8月9日申请将补救期延长四个月至2023年12月14日,理由是其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及执行与一名新投资者订立的投资协议。 | ||||||||||
8. | GEM上市委员会于2023年8月25日决定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该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 ||||||||||
9. | 2023年9月5日,该公司、新华与该公司执行董事及股东简国祥先生(简先生)订立了多项协议以重组该公司债务,有关债务主要源于未偿还新华持有的可换股债券本金约2.57亿港元(但亦包括该公司其他债务)(「债务重组」)。有关协议包括(其中包括)透过(以代价2,000万港元)向简先生配发新股份而让简先生获得该公司股份(「收购事项」)、修订可换股债券条款以延长还款日期以及规定强制转换及发行新可换股债券。简先生亦向该公司授出贷款融资最多6,000万港元,以维持该公司的持续经营。于收购事项后,简先生将拥有该公司约51.1%股份权益。 | ||||||||||
10. | 由2023年10月底至聆讯当日期间,该公司公布了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包括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业绩、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业绩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以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三个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九个月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三个月的季度业绩。上述年度业绩附有核数师就持续经营方面重大不明朗情况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 ||||||||||
11. | 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4日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委任书,委任一名人士填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空缺,以让该公司可重新遵守《GEM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复牌指引3。然而,根据适用规例2,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只有在有关持续债务重组的要约文件发出后才会生效。 | ||||||||||
适用的《GEM规则》条文及指引 | |||||||||||
12. | 第9.01及9.04条规定联交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联交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联交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将任何证券短暂停牌、停牌或指示复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有关情况及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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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17.26(1)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第17.26(1)条附注订明: | ||||||||||
《GEM规则》第17.26(1)条属质量性的测试。举例如言,若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并非具有实质的业务及╱或长远而言并不可行及不可持续发展,则联交所可能会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此条的规定。 | |||||||||||
14. | 第9.14及9.14A(1)条规定联交所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GEM规则》第9.04条所载者)及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第9.14A(1)条亦规定联交所可将证券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发行人除牌。 | ||||||||||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 |||||||||||
15. | 在GEM上市委员会决定中,GEM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i)该公司未有刊发未公布业绩,因此未达到复牌指引1;(ii)该公司未有刊发经审计财务业绩,意味着用于评估其是否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资料不足,但无论如何,由于该公司于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年间一直录得亏损,并于2021年3月31日录得净负债3.432亿港元,因此未达到复牌指引2;(iii)该公司尚未重新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仍未符合《GEM规则》第5.05、5.05A、5.28及5.36A条以及复牌指引3;及(iv)由于该公司仍未符合复牌指引的其他条件,因此亦未达到复牌指引5。 | ||||||||||
16. |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申请将补救期延长四个月至2023年12月14日并无合理理据,或根本无理由延长补救期。因此,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将该公司除牌。 | ||||||||||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17. | 该公司表示其已大致遵守复牌指引,但须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生效后才可重新遵守复牌指引3。根据该公司的说法,这只是一项行政程序,待债务重组(其本身并非复牌指引的条件之一)的若干步骤完成后便可完成,而该公司表示其应可在2024年2月前完成有关步骤。 | ||||||||||
18. | 有关遵守复牌指引的进展,该公司在聆讯中作出的陈述(其中包括)如下。 | ||||||||||
复牌指引1 – 刊发未公布业绩 | |||||||||||
19. | 该公司表示,在直至聆讯当日期间,其已刊发所有未公布业绩。核数师只因该公司录得净负债才在经审计业绩中就持续经营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而未有对该公司财务报表发出其他审核修订意见,所以该公司表示其已达到复牌指引1。 | ||||||||||
复牌指引2 – 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 | |||||||||||
20. | 该公司表示其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录得收益约4.965亿港元,分别较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增加约147.8%及21.6%。该公司亦于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毛利约340万港元,相较于截至2021年3月31日及2022年3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毛损约2,900万港元及1,750万港元,情况有所改善。预测方面,该公司表示其预期2024财政年度将录得来自工程业务的收益4.14亿港元,以及毛利及纯利分别2,300万港元及800万港元。 | ||||||||||
21. | 根据该公司的说法,若债务重组顺利进行,各项相关措施将可大幅减少该公司的净负债。该公司表示,基于有关数字、其计划中的债务重组以及已获得的工程项目,其业务未来将可行及可持续。 | ||||||||||
22. | 债务重组的进展方面,该公司表示其与新华的磋商花了许多时间,因为新华是国有企业,另外除了要取得政府批准之外也须经内部批准。根据该公司的说法,这就是债务重组及其遵守复牌指引上的其他方面进展延缓的原因。该公司表示在聆讯当日,相关公告已交予证监会作审批,并已可刊发。该公司解释,新华已给出批准,但由于新华是国有企业,其也须待取得中国财政部批准,而该公司预期这将须花更多时间。取得财政部批准后,该公司即可刊发公告,债务重组的所有其他步骤也可继续。 | ||||||||||
23. | 该公司表示,其一直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加上营运活动及预测收益的水平均相当高,该公司已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并因此表示其已达到复牌指引。 | ||||||||||
24. | 该公司表示其已就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控股股东新华磋商及讨论多时,若非在取得新华批准方面有延误,其在很早之前便可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该公司的说法,尽管其已就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空缺物色到合适的人选,但其直到2023年10月才取得新华批准,并与该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委任书。由于已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委任书,意味着有关委任将会因应进行中的债务重组按适用规例尽快生效。因此,该公司表示其已就达到复牌指引3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 | ||||||||||
25. | 根据该公司的说法,使有关委任生效所须作出而未完成的步骤只属行政性质,当中包括刊发属于债务重组一部分的要约文件。该公司解释,就债务重组而言,现只须待取得中国财政部的最终批准,余下的所有其他步骤便可一一完成。该公司预期相关步骤将于2024年2月完成,其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亦会生效,从而让该公司可正式重新遵守复牌指引3。 | ||||||||||
复牌指引5 –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 |||||||||||
26. | 该公司表示其已向市场披露了所有最新的重大资料,并将会继续这样做,因此其已遵守复牌指引5。 | ||||||||||
上市科的陈述 | |||||||||||
27.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到复牌期限以至聆讯当日均未能达到所有复牌指引,因此联交所有权将该公司除牌。尽管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在最近几个月有所进展,并确认该公司在大部分复牌指引上已再无合规问题,但上市科亦指出大部分让该公司可遵守复牌指引的步骤都是在复牌期限后才作出。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延迟遵守复牌指引的原因不明,因此该公司的情况并不构成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 | ||||||||||
28. | 由于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于聆讯时已完全遵守复牌指引,上市科表示应维持GEM上市委员会决定。 | ||||||||||
复牌指引1 – 刊发未公布业绩 | |||||||||||
29. |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已于聆讯前刊发未公布业绩,其中只余核数师就持续经营问题发出的审核修订意见。就此而言,上市科确认其认为该公司已达到复牌指引1。 | ||||||||||
复牌指引2 – 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 | |||||||||||
30. |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须达到有关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的复牌指引2,是因为该公司未有及时刊发未公布业绩,导致上市科无法评估该公司的营运状况。由于该公司赶得上于聆讯前刊发其未公布业绩,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录得来自土木工程业务(即其首次公开招股业务)的收益2.26亿港元。上市科亦注意到该公司在陈述中提到持续客户合约及当中将产生的收益。基于所得资料,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在遵守复牌指引2及《GEM规则》第17.26条方面已没有问题。 | ||||||||||
31. | 总括而言,上市科同意该公司已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加上其营运活动及预测收益的水平均相当高,该公司已遵守《GEM规则》第17.26条,并因此达到复牌指引2。 | ||||||||||
32. |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表示已与一名将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的人士签署具法律约束力的委任书。然而,上市科表示,有关委任须待刊发有关债务重组的要约文件后方才生效。上市科进一步指出,于2023年10月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签署委任书前,该职位自2022年10月起已从缺超过一年,且考虑到债务重组仍有步骤尚未完成,有关委任须待复牌期限届满六个月后才可生效。因此,上市科并不认为该公司已达到复牌指引3。 | ||||||||||
复牌指引5 –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 |||||||||||
33. |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有否遵守复牌指引5须取决其是否已达到所有其他复牌指引,而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并未达到有关复牌指引。 |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
34. |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当日,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须于聆讯时评估该公司在遵守复牌指引方面的进展。 | ||||||||||
35. | 首先,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已遵守复牌指引1及2,这并无争议,因为上市科已在聆讯时确认其认为该公司已达成该两项复牌指引。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遵守该两项复牌指引与否也是GEM上市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关注的问题,因此基于上市科在聆讯时作出的确认,上市覆核委员会现时认为该问题已获充分解决。 | ||||||||||
36. | 仍有疑问的是该公司有否遵守复牌指引3,即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遵守《GEM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已就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而目前令有关委任未能生效的唯一问题是该公司须根据适用规例,在委任任何董事前先就其自愿债务重组刊发要约文件。 | ||||||||||
37. | 在评估该公司情况是否可让其补救期根据GL95-18第22段获短暂延长(或不可延长)时,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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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经考虑各方提交的所有陈述及证据以及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情况特殊,可根据GL95-18第22段短暂延长其补救期。 | ||||||||||
39. | 最后,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上市科确认其认为该公司在聆讯时已证明其业务具有实质、可行和可持续。因此,唯一仍不合规的事项就是该公司其中一个独立非执行董事职位从缺。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若无任何其他理由或不合规情况,个别独立非执行董事职位从缺通常不会导致发行人被停牌。 | ||||||||||
40. | 总括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同除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仍有待生效外,该公司已实施所有有助其复牌的步骤。由于有关委任未能生效只是碍于有须先就自愿债务重组刊发要约文件的规定,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根据GL95-18第22段,该公司已大致实施有助其复牌的步骤,只是基于其无法控制的程序因素而需要短暂延长期限。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将补救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等待该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生效从而证明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3。 | ||||||||||
决定 | |||||||||||
41. | 基于上述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推翻GEM上市委员会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改为批准将补救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等待该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生效从而证明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3。 | ||||||||||
42. | 若该公司未能在延长后的复牌期限前让该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委任生效,该公司的股份将即时被取消上市地位。延长后的复牌期限已是最终期限。 | ||||||||||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