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
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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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信通知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就此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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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及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裁定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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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的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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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股份自2013年6月13日起于主板 上市,该公司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管理及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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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9月3日起暂停买卖,以待发布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该公司要求额外时间去确认若干财务资料(包括其部分资产及负债的最新状况及价值)。于2018年7月及8月,该公司发出公告,披露其有能否持续经营的问题,其中包括(i)拖欠本金总额约人民币24.95亿元的贷款;及(ii)其债权人就约人民币15.14亿元的未偿还债务向该公司提出11项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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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年8月10日,该公司委聘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罗申美)为独立重组顾问,以评估其财务状况,并为其债权人建立重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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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9月17日,该公司宣布罗申美在进行评估期间发现该公司于部分附属公司的股本权益在未经董事会同意自集团向外转移(未授权转移)。就此,该公司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该委员会委任罗申美调查未授权转移。其后该公司亦刊发若干公告,指出其有流动资金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示该公司有严重的财务困难,除严重影响其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外,亦可能导致其所有或大部分业务停止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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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须使上市科信纳其达成以下复牌指引,其股份才可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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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年10月2日,该公司向上市科提供罗申美有关未授权转移的草拟独立调查报告。其中,罗申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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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指示下,该公司采取了若干行动去应对罗申美的调查结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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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年2月27日,立信德豪辞任该公司核数师。立信德豪就2018年审核程序期间发现的未解决审核问题要求调整审核费用,但并未就有关费用与该公司达成共识。同日,该公司委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任核数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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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0年3月2日,该公司提交申请,当中说明其将如何履行复牌指引,要求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8月31日。该项申请提及的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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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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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适用于取消上市地位的《上市规则》条文已于2018年修订,而现有条文于2018年8月1日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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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期停牌及除牌提供进一步指引。GL95-18中提到,被停牌的发行人须于补救期限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能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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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9月3日起暂停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 条,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日或之前复牌,其上市地位即可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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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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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GL95-18 第19段提到,补救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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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作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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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上市科指出2020年3月2日是复牌(而非提交复牌建议)的最后期限,为确保《上市规则》除牌规定的效用及认受性,有关期限一般不会延长。因此,除非出现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否则被停牌的发行人若未能于期限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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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日的复牌期限前达成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申请延长复牌期限而言,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其中就该公司履行复牌指引的进度来说,上市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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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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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2日审议有关事宜。上市委员会拒绝该公司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8月31日的申请,原因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 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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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为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3月2日或之前达成复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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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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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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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该公司要求将复牌期限进一步延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供了其履行复牌指引的最新情况,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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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该公司进一步表示,申请将复牌期限延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只能安排于2021年就建议重组于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该公司表示这是因为法院日程繁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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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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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市科指出2020年3月2日是复牌的最后期限,而非提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为确保《上市规则》除牌规定的效用及认受性,复牌期限一般不会延长。因此,除非出现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否则被停牌的发行人若未能于期限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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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3月2日的复牌期限或之前达成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申请延长复牌期限而言,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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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上市科进一步指出待建议认购完成后,该公司现有公众股东持有的股权将由54.86%摊薄至4.39%,并表示这属于重大摊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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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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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不论以2020年3月2日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日期为限,该公司均未能于限期前达成所有复牌指引并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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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GL95-18第19段的指引清楚表示「上市委员会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GL95-18 概述若「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便可能会延长有关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建议重组似是该公司能否履行复牌指引的关键所在。然而,建议重组及相关交易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其中包括:(a)取得香港及开曼群岛两地法院的必要批准及法令(过程可能相当冗长);(b)取得并维持该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必要批准及支持(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债权人并未召开任何会议去审批有关安排计划);及(c)取得并维持须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授出的清洗豁免。上市覆核委员会还指出,无论如何,该公司要求延长的时间相当长,并非GL95-18所规定的短时间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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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提出的建议认购完成后,该公司现有公众股东持有的股权将由54.86%摊薄至4.39%。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这超过十倍的摊薄幅度代表该公司可由公众股东持有的将只余下极少价值或实质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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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公司在达成复牌指引方面有任何重大进展,并认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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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0年11月3日,该公司去信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a)聆讯期间,上市科声称该公司申请将有关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但该公司书面陈述中的暂定时间表所述的是2020年12月(暂定时间表);及(b)该公司收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通知,指有关债权人安排计划的申请聆讯订于2021年3月16日举行。上市覆核委员会忆述在聆讯上,该公司主席口头确认了该公司寻求将有关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然而,即使假设不曾有过这项确认,上市覆核委员会在经过审慎考虑后,仍重申其于上文第27段的观点,理由如下:(i)尽管有关该公司就债权人安排计划提出的申请的聆讯日期已确定为2021年3月16日,该公司仍很明显无法达到暂定时间表;且无论如何,(ii)即使聆讯订于2021年3月16日进行,建议重组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包括上文第25段所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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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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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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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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