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

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信通知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及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裁定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的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股份自2013年6月13日起于主板 上市,该公司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管理及投资。
 
2. 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9月3日起暂停买卖,以待发布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该公司要求额外时间去确认若干财务资料(包括其部分资产及负债的最新状况及价值)。于2018年7月及8月,该公司发出公告,披露其有能否持续经营的问题,其中包括(i)拖欠本金总额约人民币24.95亿元的贷款;及(ii)其债权人就约人民币15.14亿元的未偿还债务向该公司提出11项民事诉讼。
 
3. 2018年8月10日,该公司委聘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罗申美)为独立重组顾问,以评估其财务状况,并为其债权人建立重组解决方案。
 
4. 2018年9月17日,该公司宣布罗申美在进行评估期间发现该公司于部分附属公司的股本权益在未经董事会同意自集团向外转移(未授权转移)。就此,该公司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该委员会委任罗申美调查未授权转移。其后该公司亦刊发若干公告,指出其有流动资金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示该公司有严重的财务困难,除严重影响其继续经营业务的能力外,亦可能导致其所有或大部分业务停止营运。
 
5. 该公司须使上市科信纳其达成以下复牌指引,其股份才可恢复买卖:
 
(a) 对未授权转移进行适当的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及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复牌指引1)。
 
(b) 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复牌指引2)。
 
(c) 刊发所有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复牌指引3)。
 
(d) 证明该公司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复牌指引4)。
 
(e) 证明监管当局就管理层及/或对该公司管理及营运有重大影响力的人士的诚信没有任何会为投资者带来风险及损害市场信心的合理疑虑(复牌指引5)。
 
(f) 证明该公司所有董事均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可按《上市规则》第3.083.09条规定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履行其责任(复牌指引6)。
 
(g)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复牌指引7)。
 
6. 2019年10月2日,该公司向上市科提供罗申美有关未授权转移的草拟独立调查报告。其中,罗申美发现:
 
(a) 由2018年1月至6月,该公司未经董事会同意,将135家附属公司当中15家的股本权益转移予独立第三方,总代价约为人民币6.81亿元。
 
(b) 未授权转移涉及失当行为,当中部分未有进行独立估值。就有进行独立估值的股本权益而言,转移的代价远低于相关附属公司的估值金额或资产净值,部分转移于该公司收到代价前已经完成。未授权转移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但并未符合有关规定。
 
(c) 该公司并无收购或出售资产及/或附属公司的书面政策或程序。
 
(d) 该公司执行董事舒策丸先生承认未有寻求董事批准而自行批准未授权转移。
 
7. 在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指示下,该公司采取了若干行动去应对罗申美的调查结果,包括:
 
(a) 向其当时的核数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德豪)提供罗申美的草拟调查报告,以供其识别及评估任何有问题的财务数据,作为审核过程一部份;
 
(b) 指示罗申美确认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是否有未授权的资金转移;
 
(c) 于2018年11月制定内部备忘,讲述有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交易之汇报规定及程序。
 
8. 2020年2月27日,立信德豪辞任该公司核数师。立信德豪就2018年审核程序期间发现的未解决审核问题要求调整审核费用,但并未就有关费用与该公司达成共识。同日,该公司委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任核数师。
 
9. 2020年3月2日,该公司提交申请,当中说明其将如何履行复牌指引,要求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8月31日。该项申请提及的要点如下:
 
(a) 就复牌指引1而言,罗申美仍在调查(i)未授权转移及(ii)未授权的资金转移。最终报告最迟可于2020年4月完成。
 
(b) 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表示自其停牌起,其业务活动并无重大变动,其营运亦一切如常。其表示其持续经营问题主要源自其未偿还负债所牵涉的财务成本,但可透过进行重组来解决,而重组包括(i)债务重组及(ii)集资行动(建议重组)。该公司预期建议重组的条款将于2020年6月落实,而待2020年8月建议重组完成后,该公司将有足够的业务营运水平,其净资产状况、现金流及盈利能力亦会改善,从而可解决其能否持续经营的问题,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c) 就复牌指引3而言,该公司预期最迟于2020年6月补发所有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包括2018及2019年中期及年度业绩),但可能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及审核过程中无法预测的问题所影响。
 
(d) 就复牌指引4而言,该公司表示其正物色适合的专业机构,为集团进行独立内部监控评估。
 
(e) 就复牌指引5而言,该公司表示其已达成此项指引,理由是(i)于未授权转移之后,其董事会成员已变更(包括舒策城先生2019年6月19日起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而所有执行董事均于2018年8月后委任);及(ii)董事会确认,除舒策丸先生因集团的债务(预期于建议重组完成后可解决)而成为若干诉讼案件的答辩人外,概无其他董事牵涉任何涉及舞弊、诈骗或不诚实行为的违规行为及/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f) 就复牌指引6而言,该公司表示其董事已参加该公司法律顾问的高级合伙人提供的培训课程,接受有关普通法、不同《上市规则》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公司管治原则项下董事责任的培训。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0. 适用于取消上市地位的《上市规则》条文已于2018年修订,而现有条文于2018年8月1日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1. 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期停牌及除牌提供进一步指引。GL95-18中提到,被停牌的发行人须于补救期限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能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2. 该公司股份自2018年9月3日起暂停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 条,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日或之前复牌,其上市地位即可被取消。
 
13.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4. GL95-18 第19段提到,补救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
 
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作出的建议
 
15. 上市科指出2020年3月2日是复牌(而非提交复牌建议)的最后期限,为确保《上市规则》除牌规定的效用及认受性,有关期限一般不会延长。因此,除非出现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否则被停牌的发行人若未能于期限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16. 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日的复牌期限前达成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申请延长复牌期限而言,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其中就该公司履行复牌指引的进度来说,上市科表示:
 
(a) 就复牌指引1而言,罗申美对未授权转移以及2018年4月至7月期间任何未授权的资金转移的调查并未完成。即使罗申美真如该公司所称可最迟于2020年4月完成有关调查,对于调查结果、有关调查发现会否引出任何问题以及(若有任何问题)该公司是否及何时有能力补救有关问题等均无法确定。
 
(b) 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仍在就建议重组与债权人及贷方磋商,并未签署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使建议重组的条款可顺利协定及实行,亦未能确定建议重组是否可如该公司声称般解决该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及使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c) 就复牌指引3而言,概无任何安慰或保证所有未刊发的财务报表均可如该公司声称般于2020年6月或之前刊发。无论如何,该公司均未能提供足够安慰或保证其将刊发的财务报表不会有任何审核问题,及万一出现任何审核问题时该公司能够应对解决。
 
(d) 就复牌指引4而言,该公司并未委聘独立内部监控顾问评估集团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是否足够。无论如何,概无任何安慰或保证内部监控评估(若完成了)不会显示任何重大不足,及万一出现问题时该公司是否可以(及何时)应对解决。
 
(e) 就复牌指引5而言,上市科提及罗申美的草拟调查报告,该显示舒策丸先生承认自行批准未授权转移而未有合理解释。待罗申美完成有关调查后可能还会透露更多有关引致管理层诚信进一步疑虑的事实,因此应待有关调查完成后才评估该公司履行复牌指引5的情况。
 
(f) 就复牌指引6而言,该公司并未提供其董事接受培训的详情,亦未能证明每名董事的才干水平已提升至符合《上市规则》第3.083.09条规定的水平。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7.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2日审议有关事宜。上市委员会拒绝该公司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8月31日的申请,原因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 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
 
18. 上市委员会进一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为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3月2日或之前达成复牌指引。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9. 该公司要求将复牌期限进一步延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提供了其履行复牌指引的最新情况,详情如下:
 
(a) 就复牌指引1而言,罗申美已完成有关未授权转移及未授权的资金转移的独立评估,有关结果已于2020年8月刊发。未授权转移引致的预计损失亦不大。
 
(b) 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表示待建议重组完成后,余下集团的净资产将重新估值为约人民币2.245亿元。建议重组已取得占负债账面值逾三分之二的主要债权人以及持有该公司逾40%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支持。
 
(c) 就复牌指引3而言,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刊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公告以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及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该公司预期完成建议重组后,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将可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内清除。
 
(d) 就复牌指引4而言,内部监控顾问已评估集团的内部监控系统,有关结果于2020年8月刊发。内部监控顾问信纳该公司已实施建议的改善方法及/或补救措施,并确认其没有注意到该集团的内部监控有任何重大不足或缺失。
 
(e) 就复牌指引5而言,舒策丸先生及舒策城先生(统称舒氏兄弟,两人均为未授权转移的负责人)已辞任董事及集团内所有职务。所有现任董事均于未授权转移发生后才获委任。罗申美的调查结果指出,除舒氏兄弟外,概无其他董事或管理层成员牵涉于未授权转移之中。
 
(f) 就复牌指引6而言,根据董事的背景、经验及资格,董事有足够才干履行其须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该公司董事已接受有关董事责任的培训,当中不曾有任何人以不诚实或有违真诚又或其他并非以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的类似方式行事。
 
(g) 就复牌指引7而言,该公司已不时刊发公告,向市场披露集团受到的诉讼的最新状况、向债权人还款的安排、罗申美的调查结果、财务业绩及集团其他内幕消息。
 
20. 该公司进一步表示,申请将复牌期限延至2021年12月31日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只能安排于2021年就建议重组于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聆讯。该公司表示这是因为法院日程繁忙。
 
上市科的陈述
 
21. 上市科指出2020年3月2日是复牌的最后期限,而非提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为确保《上市规则》除牌规定的效用及认受性,复牌期限一般不会延长。因此,除非出现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否则被停牌的发行人若未能于期限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22. 该公司未有于2020年3月2日的复牌期限或之前达成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申请延长复牌期限而言,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有关期限的「特殊情况」。其中:
 
(a) 就复牌指引1而言,上市科并不信纳该公司已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罗申美的调查范围是否足够亦成疑。
 
(b) 就复牌指引2而言,建议重组如何实行仍有重大不确定性,包括能否完成由一名投资者认购该公司股份的建议(建议认购)仍须取决于联交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是否批准建议重组及相关交易。
 
(c) 就复牌指引3而言,尽管该公司已补发所有未刊发的财务业绩,但未能证明其2019年全年业绩的审核保留意见可于短期内处理或实际上是否可处理,因为:
 
(i) 该公司核数师就2019年全年业绩发出了无法表示意见声明。除有关出售附属公司的审核保留意见(预期可于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清除)外,该公司预期待建议重组完成后便可清除所有其他审核保留意见。然而,建议重组仍处于初步阶段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
 
(ii) 该公司核数师未能保证该公司有关清除审核保留意见的预期能实现。
 
(d) 就复牌指引5而言,由于董事会成员于2018年8月出现重大变动之时,该公司仍由舒氏兄弟任董事会主席或提名委员会主席,而且舒氏兄弟一直是该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因此,如没有舒氏兄弟支持,新任的董事很大机会不会获提名及委任。
 
(e) 该公司亦未提供足够的事实依据或详情去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如何影响到建议重组的计划日程,使其未能于复牌期限前实行建议重组。
 
23. 上市科进一步指出待建议认购完成后,该公司现有公众股东持有的股权将由54.86%摊薄至4.39%,并表示这属于重大摊薄。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24.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不论以2020年3月2日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日期为限,该公司均未能于限期前达成所有复牌指引并复牌。
 
25. GL95-18第19段的指引清楚表示「上市委员会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GL95-18 概述若「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便可能会延长有关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建议重组似是该公司能否履行复牌指引的关键所在。然而,建议重组及相关交易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其中包括:(a)取得香港及开曼群岛两地法院的必要批准及法令(过程可能相当冗长);(b)取得并维持该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必要批准及支持(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债权人并未召开任何会议去审批有关安排计划);及(c)取得并维持须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授出的清洗豁免。上市覆核委员会还指出,无论如何,该公司要求延长的时间相当长,并非GL95-18所规定的短时间延期。
 
26. 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提出的建议认购完成后,该公司现有公众股东持有的股权将由54.86%摊薄至4.39%。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这超过十倍的摊薄幅度代表该公司可由公众股东持有的将只余下极少价值或实质权益。
 
27. 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公司在达成复牌指引方面有任何重大进展,并认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
 
28. 2020年11月3日,该公司去信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a)聆讯期间,上市科声称该公司申请将有关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但该公司书面陈述中的暂定时间表所述的是2020年12月(暂定时间表);及(b)该公司收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通知,指有关债权人安排计划的申请聆讯订于2021年3月16日举行。上市覆核委员会忆述在聆讯上,该公司主席口头确认了该公司寻求将有关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然而,即使假设不曾有过这项确认,上市覆核委员会在经过审慎考虑后,仍重申其于上文第27段的观点,理由如下:(i)尽管有关该公司就债权人安排计划提出的申请的聆讯日期已确定为2021年3月16日,该公司仍很明显无法达到暂定时间表;且无论如何,(ii)即使聆讯订于2021年3月16日进行,建议重组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包括上文第25段所述者。
 
决定
 
29.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