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

久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0年3月20日发信通知久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将取消其主板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5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的所有论点。
 
1. 该公司涉及石油产品及非石油产品的商品贸易业务(商品贸易业务)占该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即2015/2016财政年度)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即2016/2017财政年度)的总收入逾99%1。于2019年,该公司大幅转变了商品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当中包括:(i)终止了与其销售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此前该公司完全或大部分依赖该协议取得货源及进行销售;(ii)转而依赖其内部团队经营有关业务;及(iii)与商品贸易行业的其他供应链服务提供商订立供应链联盟框架协议(业务模式转变)。该公司亦经营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贷款、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金融服务业务)。由于盈利能力不足,该公司在2015/2016财政年度前后暂停了原油业务(原油业务)的运作。
 
2.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8年7月3日起一直暂停买卖,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及时刊发2017/2018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商品贸易业务方面尚未解决的审核问题(审核问题)。
 
3. 2018年9月13日,联交所对该公司施加了若干条件(复牌条件),该公司须于2020年1月31日的复牌期限前获上市科信纳其已经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包括该公司须:
 
(a) 妥善调查并处理审核问题,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b) 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及
 
(c)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4. 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日刊发了季度更新公告。其后上市科与该公司之间续有通讯,包括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致函上市科。2019年11月5日,上市科去信该公司,当中包括对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表示关注,要求该公司处理该等问题。
 
5. 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上市科提交其复牌建议。及后双方进一步往来通讯,当中包括该公司于2020年1月期间多次去信上市科。
 
6. 上市科对该公司已于复牌期限前符合复牌条件并无异议。然而,上市科并不信纳该公司有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而可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持续上市责任。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7.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8.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了解除牌程序。《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旨在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以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9. 《上市规则》第6.01A(2)条载有若干过渡安排。按该公司的情况,适用的相关过渡安排载于第6.01A(2)(b)(i)条,适用于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并非被联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未获通知除牌期限、且在上述生效日期当天已连续停牌少于12个月的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第6.01A(1)条所指的18个月期间由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10. 上述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20年1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可被除牌。
 
11.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2.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
 
13. 《上市规则》第13.24条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为:「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2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4. 于2020年3月,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是该公司未能向上市科证明并令其信纳该公司经营的是有实质内容且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持续上市责任。
 
15.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9日审议此事,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是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具实质内容且是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能够符合其于《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持续上市责任。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6. 该公司表示,其于停牌期间已采取了董事会认为必需的各项措施,以处理审核问题并改善该集团的业务运营。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该集团对单一客户及数名供应商的依赖,以及集团任命新的董事会及管理层成员监督及引领该集团主要业务的运作。
 
17. 该公司表示,其于补救期内已经符合了上市科于2018年9月13日所通知的所有复牌条件。上市科是在2019年11月5日首次通知该公司其对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关注,那已是上市科知会该公司有关复牌条件的大约14个月后。尽管该公司已立刻采取行动去处理上市科关于《上市规则》第13.24条方面的关注,但一切要赶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意即仅余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该公司直指是不合理的要求。该公司表示,绝大部分停牌个案中的相关公司均有超过10个月的时间去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有些公司甚至有17至18个月的补救期。
 
18. 该公司表示,上市科于2019年11月施加的有关《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复牌条件,是基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3.24条项下新规定。该公司认为上市科与上市委员会没有评估该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旧的第13.24条(2019年10月1日前有效),作出除牌决定时亦没有考虑这因素。该公司指其在有关修订前一直符合旧的第13.24条的规定,理应有权获得由2019年10月1日起计为期12个月的过渡期(适用于所有因规则修订而未能严格遵守第13.24条的发行人)。该公司的立场是,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没有考虑到该公司适用12个月过渡期的情况,对该公司处理不公。
 
19. 该公司指该集团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一直有如《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拥有足够的业务及资产水平。该公司于2018/2019财政年度以及2019/2020财政年度的业务水平下跌,主要是该公司停牌及重组期间耗费时间及资源进行法证调查,再加上整合商品贸易业务以及减少对若干客户及供应商的重大依赖以及相关信贷风险均需要过渡时间所致。该公司认为,考虑到该公司于停牌期间面临的情况,业务下滑只是一时之事。该公司亦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了其对2020/2021财政年度以及2021/2022财政年度的盈利预测。
 
20. 该公司解释,于2018年4月1日首次采用有关收入确认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HKFRS 15)导致其2018/2019财政年度的收入大幅减少,原因是收入按HKFRS 15以净额入账(而非按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HKAS 18)以总额入账),即已从风险报酬法转为控制权转移法。 该公司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就只2016/2017财政年度录得溢利约9,520万港元。亏损由2017/2018财政年度约1.996亿港元增加至2018/2019财政年度约4.05亿港元,惟2019/2020财政年度有所下降。
 
21. 就业务而言,该公司认为,由于业务模式转变,该公司有信心其主要业务——商品贸易业务将进一步增长至更高水平,而过度依赖少数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风险将同时减少。该集团已于2020年3月及4月与独立第三方就其商品贸易业务签订了两份主要石油产品合约。该公司亦于聆讯时的口头陈述中表示,其内部团队一直在探索若干其他非石油商品的买卖业务,包括镍产品、和牛及医疗相关供应品,该公司亦已就该等商品订立了若干买卖合约。就金融服务业务而言,该公司指集团的董事及主要员工有充足的经验及专业知识去管理并进一步发展该业务。 该公司已与第三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期成立涉及文化旅游项目投资的新基金,并正与该第三方商议投资管理协议的条款。至于原油业务,该公司于中国黑龙江省的油田项目的生产已暂停运作。由于2020年3月全球油价大跌,该集团的管理层会密切留意市况,同时积极准备、提升该公司的能力,待合适时候可恢复原油生产。
 
22. 公司资产方面,该公司表示该集团「一般在业务营运中产生并确认」资产,从而支持业务的持续经营。
 
23. 对于聆讯时上市覆核委员会问及该公司核数师无法对其2019/2020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发表意见,该公司回应时指,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的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对重大不确定性的顾虑,因为那令人非常怀疑该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该公司表示其已采取措施处理有关事宜,并已与核数师沟通,以期下一年度核数师就可撤回无法表示意见的声明。
 
24. 该公司请上市覆核委员会给其从接获上市科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表示关注的信函日期起计18个月的过渡期,又或由新修订的第13.24条的生效日期(2019年10月1日)起计12个月的过渡期。
 
上市科的陈述
 
25. 上市科表示,要实现复牌,发行人须制定并落实其复牌计划,向上市科证明并令其信纳发行人已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指引,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尽管上市科对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复牌期限前已符合所有复牌条件并无意见,惟其并不信纳该公司有具实质内容且是可行及可持续、足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项下持续责任的业务。
 
26. 就该公司的营运而言,上市科表示,商品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于2019年6月已彻底改变,此后经营规模已减至极小。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为这业务制定了明确而具体的业务计划、目标或策略,又或该业务于可预见未来可有大幅增长,令人对该业务的实质内容、可行性及可持续性有所质疑。就金融服务业务而言,由于实际涉及的业务水平非常低,亦欠缺可预见未来能大幅增长的实际基础,业务的实质内容、可行性及可持续性均成疑问。至于原油业务,该公司尚未获得重启相关油田经营所需的所有牌照。而且重启营运后的预期收入微乎其微,该公司未能证明该业务可行及可持续。
 
27. 就该公司资产而言,该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显示其总资产8.99亿港元,当中8.369亿港元为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该公司未能证明这些资产会如何大幅改善其业务营运的表现及盈利能力,而且该等资产亦不足以支持该公司开展可行且可持续的业务。
 
28. 上市科于聆讯时的口头陈述中表示,根据该集团于2020年9月底发布的2019/2020财政年度财务业绩,集团该年度录得重大亏损,负债净额约7,400万港元,由此可见该公司的业务或资产水平的充足性根本没有任何大幅改善。上市科对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评估并没因为此等财务业绩而有任何改变。
 
29.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申请给其从2019年11月5日起计18个月的补救期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发行人本来就必须处理可能不时出现而导致停牌的种种事宜,并要令联交所信纳其已全面遵守《上市规则》(包括第13.24条)的规定,即使遵守第13.24条的规定并非预先已存在的复牌条件。此外,该公司的商品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彻底改变后并无作出披露,直到2019年10月2日该公司发布季度业绩公告之时才首次披露,以及于2019年10月16日去信上市科回应其查询、厘清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经营时,方再作披露。
 
30. 上市科认为, 该公司并没有充分落实复牌所需一切相关步骤(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除外),也不只是要求稍加延期以便落实尚未解决的事宜。该公司并没有处理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实际问题以求复牌。因此,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可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31.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上市科并不质疑该公司已于复牌期限前符合复牌条件,但上市科并不信纳该公司拥有可行且可持续的业务而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32. 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上市规则》第13.24条属于质量性的测试(见该条的相关附注),按此,发行人负有一项持续责任,其业务于任何时候均必须有足够的业务水平,亦必须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来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又注意到,根据GL95-18,停牌发行人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按《上市规则》第13.24A条的规定发布季度公告,更新有关其业务营运、落实复牌计划/符合联交所规定的复牌条件及指引的进度等的最新情况,该等披露将令联交所得以监察其复牌进度,并于适当时向发行人提供指引。停牌的发行人亦应维持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以确保完全遵守《上市规则》下的持续责任。GL95-18并表明,在停牌发行人的补救期内,联交所可按发行人的情况变化不时修订复牌条件/指引。
 
33. 考虑过该公司及上市科就该公司业务营运及资产状况而提供的大量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如《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有足够的业务水平或足够的资产。
 
34. 就该公司的营运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具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亦未能证明其整体业务营运具有实质内容并且可行及可持续。尤其是,该公司2018年4月1日首次采用有关收入确认的hkfrs15以及随后转变业务模式后,作为该公司主要业务的商品贸易业务的业务水平十分低,毛利率极其微薄。业务模式转变是该公司处理停牌相关的各种问题时所极力促成并自主进行的一项转变。在业务模式转变之前,该公司已呈非常依赖极少数的顾客及供应商之势,对此该公司亦直认不讳。另外,金融服务业务带来了巨大损失,运营水平亦非常低。原油业务更已暂停了好几年,何时恢复生产仍很不确定。
 
35. 至于该公司的资产,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如《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具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业务,以使其股份可继续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2019/2020财政年度的庞大净负债7,400万港元,以及于2020年3月31日应收贷款的重大减值亏损约5,530万港元)表明其资产的充足性每况愈下,而该公司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资产将如何支持其经营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36.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核数师对该公司2019/2020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无法发表意见,原因在于2019/2020财政年度,该集团录得约2.37亿港元的该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2020年3月31日的净负债约7,400万港元,整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净额约8,500万港元,2020年3月31日的银行及现金结余约4,600万港元。核数师认为这些情况表明该公司财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会令人严重质疑该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此等情况令人严重质疑该公司能否持续经营以及其整体业务运作是否可持续。该公司未能证明核数师信纳该公司已完全解决令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的所有事宜,又或证明核数师已自行提出其会撤回无法表示意见声明的具体时间。无论如何,该公司最新的财务资料并未显示该集团的业务及财务表现有何重大改善。此外,按该公司各项业务的最新状况,该公司本身对2020/2021及2021/2022两个财政年度所作的盈利预测究竟能否实现仍存有重大不确定性。
 
37. 至于该公司提出给予过渡期/延长补救期的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及至聆讯之日,适用于所有因规则修订而未能严格遵守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发行人的12个月过渡期亦已于2020年10月1日届满。此外,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若要悉数处理所有有关《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尚未解决问题所必须采取的步骤上仍有重大不确定性,而且该等步骤不见得只是程序问题。该公司虽已采取措施尝试改善其业务营运,包括为其商品贸易业务开发全新的非石油商品,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务表现有机会在相当短时间内出现重大改善而令其能够符合第13.24条的规定。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情况不符合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故不会根据GL95-18延长该公司的补救期。
 
38. 对于该公司指上市科在其补救期末段(2019年11月5日)才通知该公司、表示关注其有关第13.24条的合规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科表示,该公司直至2019年10月方披露其商品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彻底改变,而这大大改变了上市科对该公司是否符合第13.24条的评估。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上市科关于第13.24条的关注源于该公司自行对其业务模式及运作作出重大转变,并知悉上市科的陈述指在本个案中,上市科能够对该公司是否符合第13.24条提出关注的时间点,相信很难可以比2019年11月5日早太多。
 
决定
 
39.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该公司的年结日为3月31日。

2 在2019年10月1日前,《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如下:「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其潜在价值),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