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
中国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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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发信通知中国幸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其GEM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日就此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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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部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推翻GEM上市委员会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如下文所详述,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应获给予更多时间去处理上市科的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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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 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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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主要从事酒类及雪茄、高尔夫产品以及钟表及珠宝的零售及买卖的业务(分别称为酒类及雪茄业务、高尔夫业务及钟表及珠宝业务),在位于信德中心的港澳码头设有两家店铺。 该公司2000年7月25日在GEM(时称创业板)上市,但其股份自2018年11月5日起暂停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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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停牌的原因是该公司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收购并通过旗下一家在成都的附属公司(成都附属公司)经营的P2P业务出现若干问题及事件。成都附属公司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若干交易,包括两笔贷款及出售两个办事处(贷款及出售)。该公司未能取得成都附属公司的账册纪录,导致该公司延迟了刊发2018年的财务业绩。成都市公安局分别逮捕及拘留与成都附属公司有关的人士(当中并没有该公司董事),其后成都附属公司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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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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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若干复牌条件,该公司须在上市部满意其已经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 联交所列出适用于该公司的复牌指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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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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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成立了调查委员会,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随后该委员会又委聘了一家调查公司(ZA Risk)。ZA Risk对有关P2P业务的事宜进行了调查,并审阅了该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ZA Risk 对P2P事宜的调查找出有关贷款及出售的内情,发现该等贷款及出售是基于某些人士的利益而用欺诈手法进行。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董事或当时的行政总裁曾参与其中或对事件知情。该公司宣布,自2018年9月1日起,其已失去对成都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不再将该附属公司的账目综合计算(不再综合入账)。于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宣布其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以卖方的欺诈性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撤销有关收购P2P业务的协议(高等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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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ZA Risk就该公司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了多项建议。其后ZA Risk在跟进检讨中确认有关建议已落实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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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P2P业务事件之后,该公司六位执行董事中有四位先后辞职或遭罢免(一位于2019年5月1日、两位于2019年4月30日以及一位于2020年4月1日)。该公司最大股东于2019年10月出售了其于该公司的11%权益。一名新股东于2019年10月购入20%的初步股权,到聆讯时有关持股比例已增至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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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截至聆讯日期,该公司已补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包括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1 (于2019年11月3日刊发)及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及2020年第一季业绩(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5月15日刊发)。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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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交所上市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0日及2020年3月19日致函该公司,表达其对该公司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关注。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8日及2020年4月3日以书面陈述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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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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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EM规则》第9.01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上市必附带如下条件:如联交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证券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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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GEM规则》第9.04条规定联交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指令发行人的证券停牌,包括联交所认为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或联交所认为发行人不再适合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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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EM规则》第9.14条订明,根据《GEM规则》第9.01条,联交所可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GEM规则》第9.14A(1)条订明:「在不损害第 9.14 条给予本交易所的权力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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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EM规则》第17.26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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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 《GEM规则》第9.14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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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交所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公司提供了相关指引。GL95-18第19段列出了上市委员会或会延长停牌发行人的补救期的特殊情况。 GL95-18第43段载列了若干指引,涉及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可能关乎非发行人所能控制事宜的情况。第44段说明,可视为非发行人所能控制的情况的例子包括审核问题必须待得到法庭命令后方可完全解决,而有关法律程序尚在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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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联交所的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联交所应用《GEM规则》第17.26条(适用于GEM发行人时)的宗旨及一般方法提供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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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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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GEM上市委员会在其裁决中裁定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该公司的股份自2018年11月5日起暂停买卖而该公司未能按规定复牌,因此联交所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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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GEM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不符合复牌指引1下的有关指引,因其没有处理核数师对其2019财政年度全年业绩的非无保留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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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问题,GEM上市委员会有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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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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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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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该公司声称,旗下酒类及雪茄业务及高尔夫业务是出于若干短暂性的非经常事件才令其2018及2019两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受到不利影响。这些短暂性的非经常事件 (短暂事件) 为:(a) P2P业务及相关事件(如上所述);(b)香港出现社会不安及示威抗议,对2019年香港零售业产生重大影响,按香港政府统计处的纪录零售业务下跌22%;(c)新冠疫情持续,再加上相关防疫措施的影响,旅客人数减少,市民亦较少光顾实体商店,香港零售业受严重打击,导致行业大幅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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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该公司称,其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已建立扎实可行的业务模式,两者长久以来在零售销售方面均往绩良好。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的基本商业模式及竞争优势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或倒退。该公司在其陈述中概括了其酒类及雪茄业务、高尔夫业务以及钟表及珠宝业务的未来发展计划的部分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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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该公司表示,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分别于2016、2017及2018三个财政年度都录得良好的总收入及分部利润。该公司表示,其已成功证明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能继续符合《GEM规则》订明的上市规定,并拥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资产可产生足够的收入及利润,令该公司可继续上市。虽然短暂事件等诸多因素令该公司的业绩自2018年后出现短暂下滑,但是该集团已为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发展及营销计划,有信心能够加强这两方面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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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该公司表示,计及该集团目前可得的财政资源,当中包括其最大股东可提供介乎5,000万港元至8,000万港元的财政支援、集团本身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及应收货款等,该集团已有足够的营运资本应付未来12个月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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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该公司的陈述中提及该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指高等法院诉讼的结果将对该公司有利,并可让该公司解除原须支付为数1.025亿港元的承兑票据另加5,090万港元可换股债券的责任。 这将大大减少该公司的负债,并提高其净资产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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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该公司在陈述中强调的优势包括:庞大的客户群、酒类及雪茄以及高尔夫两个业务分部具竞争优势,以及拥有富经验的零售团队。总体上,该公司认为,以其无法控制的短暂性事件等导致该公司财务业绩短暂下滑而判定该集团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是有欠公允。该公司认为,联交所应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给该公司多一点时间证明其在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的能力及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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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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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上市科在陈述中强调,该公司的补救期已于2019年11月4日届满。上市科对该公司指其符合复牌指引2及复牌指引3的陈述并无提出任何疑问。然而,上市科不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1下的有关指引,原因是核数师无法获得充分的审核证据证明该公司指其能够持续经营背后的假设是否合理,因此对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保留意见。该公司曾指:(i) 其最大股东愿意在有需要时提供5,000万港元至8,000万港元的贷款;及(ii)高等法院诉讼会减轻其负债,有助其维持持续经营状况。然而,上市科注意到核数师并不信纳该名最大股东的财政能力,亦相信诉讼结果尚未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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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上市科指出,该公司于2016年开展零售及买卖业务而出售其过往业务,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转变。到2018年,该公司将业务重心转至钟表及珠宝业务,直到最近又重新将业务重心转回高尔夫业务以及酒类及雪茄业务。上市科表示并不信纳该公司的业务具有实质内容且可行、能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上市科特别指出,就该公司的酒类及雪茄业务而言,其目前似乎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订立了分销及合作协议,但认为该等协议所产生的收入微不足道,不确定该公司能否扩大其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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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就该公司的业务规模而言,上市科指出,截至2020年6月止的六个月,该公司的经审核收入仅840万港元,并录得亏损1,850万港元。在此期间,酒类及雪茄业务仅录得480万港元的收入,并蒙受亏损。上市科指该公司的高尔夫业务的规模一直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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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连贯的业务计划或策略去扩展业务或产生足够的收入及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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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表示,待高等法院诉讼成功结案后,其即可解除约155,000,000港元的结欠负债(另加应计利息),核数师针对其能否持续经营的保留意见便可化解。然而,上市科表示,无论如何,该公司始终无法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去支持可行的业务运作。其现金结余只有350万港元。尽管该公司有为数790万港元的应收货款,最大股东又承诺提供5,000万港元至8,000万港元的贷款,但上市科特别指出,大部分应收货款已逾期超过一年。上市科注意到核数师无法确认最大股东的财务状况,亦不清楚若然借出该等资金将如何应用到有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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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上市科亦看到该公司声称香港社会不安及新冠疫情对其业务产生了影响,不过认为其业务低迷只属暂时性质。然而,上市科指该公司其实由2016年起便一直蒙受亏损(2017年录得纯利230万港元除外)。上市科指其也是在2019年11月该公司终于公布2018财政年度业绩及账目时,才知道该公司真确的财务状况。该公司2019财政年度的账目于2020年3月才刊发。上市科指出,停牌的公司有持续责任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上市科原无义务就此提醒有关公司,但上市科亦已尽其所能在发现有关《GEM规则》第17.26条的疑虑后立即向该公司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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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上市科提及该公司关于高等法院诉讼的说法,以及由于法庭延迟聆讯,有关裁决亦押后。但上市科指出,该公司一直无法收回其应收货款,而单一最大股东能否履行承诺提供财务支援仍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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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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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该公司有两大问题要获得上市科及GEM上市委员会信纳,否则其将面临上市地位被取消。首先是要处理上市科于2018年11月23日的函件中载列的复牌条件,否则或会导致该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即成都P2P业务全线崩溃后公司停牌满一年之日)或之后遭取消其上市地位。P2P业务是该公司于前一年所收购,总代价为3.8亿港元,当中包括现金、承兑票据及可换股债券。该业务的全线崩溃亦导致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大大恶化,因为买回来的业务近乎毫无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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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该等复牌条件中,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所有有关复牌条件似乎都获上市科信纳已然符合,唯独复牌指引1下要求处理经审核账目的任何审核保留意见这一项除外。尽管该公司延迟刊发其经审核账目,但有关账目已在复牌条件所允许的期限内刊发。然而,审核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声明的问题显然尚未完全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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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该公司亦于2020年4月刊发了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从中可以看出其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其所有经营业务(即酒类及雪茄业务、高尔夫业务以及钟表及珠宝业务)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年末时该公司的综合净负债约为7,050万港元。因此,核数师不得不就持续经营问题对账目发表保留意见。此外,核数师并不信纳该公司最大股东承诺会提供5,000万港元至8,000万港元支持该公司业务足以令其撤销有关持续经营问题的保留意见。从经审核账目及其后未经审核季度报告中,该公司显然没有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应付日常业务活动的资金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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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根据该公司未经审核的半年度业绩,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净负债已增加至约8,910万港元,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更降至约35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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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该公司已提出高等法院诉讼,对P2P业务的卖方展开法律行动,事涉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第一家及第二家BVI公司),以及另外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第三家BVI公司),此公司似乎与另外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有关,并获得1亿港元的承兑票据作为P2P业务收购代价的一部分。 该公司在高等法院诉讼中提出法律索偿的依据是,当初是卖方所作陈述诱使其收购P2P业务,而其中不少都是虚假或罔顾其真实性地作出陈述。因此,该公司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寻求法院颁令撤销其收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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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一及第二家BVI公司没有认收已送达的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亦没有在高等法院诉讼中提出抗辩。第三家BVI公司曾获送达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但没有认收,亦直到2020年11月17日才提出抗辩。 这并非该公司事前所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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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若高等法院诉讼的被告都不提出抗辩,该公司将向法院申请作出声明,撤销当初购买P2P业务的收购协议。尽管不预计撤销协议可讨回任何权益,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有关的承兑票据及可换股债券连同相关应计利息均会全部从该公司的账目中撤销,因为两者的发行届时均视为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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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鉴于香港高等法院诉讼因新冠疫情而延后,该公司律师在聆讯上被上市覆核委员会问及法院何时才可就此进行聆讯时显得犹豫,但在被进一步追问时,他表示估计需要大约四个月的时间才能进行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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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该公司声称,若可换股债券及承兑票据的发行视为无效,根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目,其将可解除原要支付承兑票据1.025亿港元及可换股债券5,090万港元等应付项目的责任。那将可大幅减少该公司的负债并增加其净资产状况。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虽说此举未必就能解决该公司当前现金流薄弱的问题,但亦认为这会改变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应能够有效支持该公司账目可持续经营的假设,而不用靠该公司最大股东提供财务支援的承诺。简言之,若该公司能在高等法院诉讼中成功获法院颁令,且概无其他不利因素,则该公司理应能令人信纳其可处理其最新账目的审核保留意见,而这已是最初复牌条件中唯一尚未解决的复牌指引1下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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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根据GL95-18的指引,发行人预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牌所需的所有安排,而不只是就复牌提出建议。具体而言,补救期(在本个案中已延长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仅应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予延长,且仅可因发行人不能控制的因素作短时间的延长。本个案的情况看起来是特殊的,因为该公司似是受 P2P 业务卖方的全面欺骗,而现任管理层及董事似乎都没有参与过该业务的收购或管理。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的唯一补救办法是诉诸法庭,而高等法院诉讼的程序亦已进入较后阶段,只欠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而那似乎完全超出该公司的可控范围。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若此事能透过高等法院诉讼在数月内解决,以香港的法律诉讼程序来说,相对上已不算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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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然而,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寻求复牌的过程中还有另一个障碍,因为上市科在2019年11月28日曾去信该公司,指其认为该公司已不符合《GEM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按该条规定,该公司必须具有足够的业务及资产,才能继续上市。上市科去信该公司时,当已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刊发的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第三季业绩中了解到其贸易状况已明显转差。相较2018年同期,该公司营业额下跌约82%;亏损约5,430万港元,增逾一倍,而股东资金则跌至约46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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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在P2P业务的投资彻底损失后,如前所述,该公司保留了三个业务:酒类及雪茄业务、高尔夫业务以及钟表及珠宝业务。上市覆核委员会看到该公司已经将资源集中于钟表及珠宝业务,而该业务于2018年录得盈利。但由于缺乏充分的财政资源提供业务资金,该公司管理层后来决定将精力及资源集中在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上。 该公司是于2016年1月收购这两项业务,在此之前相关业务已有多年的经营历史,有其长期雇员、相当广阔的客户群,并与供应商有良好的关系。此外,在上市覆核委员会看来,该等业务也没有如有关业务充足性的指引信GL106-19所载的不具实质业务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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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显然,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2018年业绩较前一年有所下降,但按部门业绩而言两者都有其正面贡献。酒类及雪茄业务的销售额及毛利下降,主要原因在缺乏大量批发优质酒类售予澳门的分销商。据该公司表示,个中原因是缺乏财政资源应付此等规模业务的资金需要,尽管从该公司于聆讯时对提问的回应中可以看出,若不是如此境况,该公司将可重新发展这方面的酒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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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上市覆核委员会看到,自2018年起,酒类及雪茄业务以及高尔夫业务不见得能产生充足的现金流应付集团的经营成本,结果是现金结余自2018年起连年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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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自2019年起,该公司面临最具挑战的贸易状况。其业务受到香港政治抗争活动的严重冲击,位于信德中心的商铺客流量大大减少。新冠疫情爆发后,其业务状况更每况愈下,尤其是内地、澳门及香港之间的所有商旅活动全部中止后,公司近乎停业。该公司拟与海外公司发展新的贸易关系以及扩大在香港以外地区的销售等计划,则因新冠疫情的阻碍而要中止。该公司曾通过与香港第三方进行推广、发展网上销售并透过网上美食外送平台售货等不同渠道,力求增加销量,只是成效不彰。 事实上,该公司大部分的努力都只是想保住业务,与员工一起共渡时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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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可惜该公司所经营的都是受新冠疫情打击最重的行业。酒店、娱乐、商旅、休闲及旅游业均饱受新冠疫情摧残,对于业内的众多企业而言,最关心的不过是能够生存下去。在这些情况下,要其证明业务可行性是流于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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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上市科在陈述中指出,尽管一再要求,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其未来业绩的预测资料。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对此的回应是,在贸易状况回复如常前,任何预测都毫无意义。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该公司的回应表示同情。 要求该公司所做的一切,几乎都是无法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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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就该公司是否拥有可行业务从而可以继续上市,上市覆核委员会并未得出任何结论。该公司早在香港发生政治动荡之前,业绩倒退的迹象已经很明显,其现金流量不足,且除了最大股东可能会提供支持外,公司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以上均有所顾虑。但是,对于上市覆核委员会而言,面对最近贸易状况及封关下的经济环境,该公司显然不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其业务可行。考虑到上市覆核委员会对该公司在高等法院诉讼中要求撤销其收购P2P业务的协议之法律行动的看法,认为有机会可令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立即转变过来,因此本个案应属于特殊情况,应给予该公司额外时间去确定其是否有足够的营运和资产。为此,该公司必须要令人满意地处理其将如何扩大业务规模以及如何筹措资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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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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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于上述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批准将该公司的补救期延长至2021年6月底,等待其在高等法院诉讼中向香港法院申请就取消其收购P2P业务之协议的声明进行聆讯。在此时限内,该公司还应该能够更精准地处理《GEM规则》第17.26条的合规及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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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该公司的年结日为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