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

奇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发信通知奇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取消其主板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月23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  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有三大业务部门:开发及管理林业资源;交易及销售煤炭产品及其他大宗商品;发展重质能源轻质化技术项目。
 
2. 该公司于2001年9月在主板上市,但其股份自2014年11月20日起暂停买卖。
 
3. Muddy Waters LLC就该公司于2014年5月以6亿元代价收购北京金菲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刊发了研究报告(浑水报告),其后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浑水报告指该收购作价过高,并非公平交易,很可能属于造假。
 
4. 2015年12月15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指令暂停该公司一切股份买卖。
 
5. 2018年7月,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若干复牌条件,该公司须令上市科信纳其已经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须:
 
(a) 处理浑水报告对该公司提出的所有指控;
 
(b)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c)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以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
 
(d) 向股东及投资者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6. 2019年7月29日,该公司递交复牌建议。上市科通知该公司其复牌建议没有解释该公司如何符合复牌条件,亦未能提供复牌计划或时间表。
 
7. 2019年10月底,该公司申请将复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原因是其复牌计划的其中一环涉及收购一间石化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8.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9.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更有确定性。《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旨在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以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10. 《上市规则》第6.01A(2)条载有若干过渡性规定。按该公司的情况,适用的相关过渡性规则是第6.01A(2)(b)(ii)条,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当天已停牌12个月或以上、但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尚未有决定开展除牌程序亦未有接获除牌通知期的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6.01A(2)(b)(ii)条,第6.01A(1)条所指的18个月停牌期于生效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
 
11. 上述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会被除牌。在本个案中,该公司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前复牌,但其接获上市科通知,指除牌一事将押后执行,最快延至2019年10月31日。
 
12.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3.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4. 2019年11月,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将该公司除牌,原因是该公司未能符合任何复牌条件及未能复牌,而该公司的情况亦不属于或可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
 
15. 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11月7日考虑了有关事宜,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6. 该公司承认其未能符合复牌条件。该公司称其已经努力落实复牌建议,只是备受香港示威及社会动荡所阻碍,例如遭遇交通中断、暴力事件、对香港发出的旅游警示等等影响之下,致使(其中包括)潜在投资者无法来香港与管理层会面落实复牌建议中的拟定交易。
 
17. 该公司指上述情况都非其所能控制,属不可抗力,应视为GL95-18所设想的特殊情况,因此该公司应可获延长补救期至2020年5月31日。
 
上市科的陈述
 
18.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任何复牌条件。尤其是,该公司并未处理浑水报告提出的事宜,而且自2015年起没有刊发任何业绩,亦未能证明其有充分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
 
19.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的情况不符合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当中包括发行人已切实采取复牌措施。因此上市科认为不应延长期限,而应当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20. 该公司直至2019年7月31日或聆讯之日仍未能复牌,按此联交所已可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21. 该公司在符合复牌条件方面似乎只有很少(如有)实质性进展。其中,浑水报告发表后五年多以来,该公司都未见处理报告中提出的事宜,此外该公司五年多来均未能完成任何审核,似乎难望短期内可以满足上述各项复牌条件。
 
22. 按此,该公司的情况不符合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补救期限不可延长。
 
决定
 
23.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