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3日

汉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3年5月29日发信通知汉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回其上市申请后,该公司对该发回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 2023年6月13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独家保荐人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保荐人」)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陈述,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发回该公司的上市申请。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为未商业化的矿业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八章),于中国山西省经营花岗岩矿场。
 
2. 该公司于2021年5月首次递交上市申请,并于2021年11月及2022年5月重新递交申请,但其申请已于2022年11月24日失效。
 
3. 保荐人于2023年4月18日再次递交该公司的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申请版本及相关文件(统称「A1资料集」)。
 
4. A1资料集包括以下相关文件:
 
(i) 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及
 
(ii)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盈利预测及截止2024年6月30日止十八个月现金流预测的备忘录(「预测备忘录」)。
 
5. A1资料集中的文件提到一项由Hanyin County I&D 作出、预期于2023年5月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Hanyin投资」)。
 
6. 上市科于2023年5月11日发回该公司的申请(「发回决定」),理由是该公司递交的资料并非大致完备,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03(3)条的规定。上市科考虑了以下因素,裁定该公司递交的资料并非大致完备:
 
(i) Hanyin投资预期于上市日期前完成;
 
(ii) 因此,该公司最早可刊发招股章程的日期只能是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最早可刊发招股章程的日期」);
 
(iii) 这会使A1资料集内的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生效日期距离最早可刊发招股章程的日期超过六个月;
 
(iv) A1资料集内的预测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由最早可刊发招股章程的日期起计亦将不足须有至少12个月的规定;及
 
(v) A1表格中的上市时间表(「建议时间表」)未有考虑上述更新后的时间。
 
7. 保荐人于2023年5月17日要求覆核发回决定。上市委员会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聆讯后,决定维持发回决定。
 
8. 该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9. 《上市规则》第9.03(3)条规定,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上市规则》第9.10A(1)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如联交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联交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联交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申请人须由联交所的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新的上市申请。
 
10. 《上市规则》第18.24(2)条规定,申请人须提交合资格人士报告,其有效日期(指合资格人士报告内容有效的日期)是在刊发上市文件日期之前不超过六个月。指引信HKEX-GL56-13(GL56-13)附录所载的甲表提供有关提交的大致完备申请版本的披露要求的指引,当中指出合资格人士报告的有效日期与预期的上市文件发出日期相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11. 根据《上市规则》第9.11(10)(b)条,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盈利预测,则申请人须于递交上市申请时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所涵盖的期间应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并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12. 指引信HKEX-GL29-12(GL29-12)订明,倘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于首次呈交首次上市申请表格当日或之后至上市日期前的期间内完成,则除非情况非常特殊,否则联交所一般都会将申请人证券交易首日押后至最后一次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或撤回投资(以较后者为准)后足120天(「顺延120天」)。若投资相关股份的资金已经不可撤回地交付而申请人已经收到该资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即被视为已完成。
 
上市委员会决定
 
13. 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于递交上市申请时,未有按《上市规则》第9.03(3)条的规定提交大致完备的资料,理据如下(其中包括):
 
(i) 联交所根据该公司及保荐人所呈交的资料整体来考虑上市申请是否大致完备,是自然合理的做法;及
 
(ii) 该公司及保荐人呈交的资料整体上显示他们合理预期Hanyin投资将会完成,但建议时间表以及合资格人士报告和预测备忘录的编制均未有考虑这项因素。
 
14. 因此,上市委员会于上市委员会决定中维持发回决定。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1
 
15. 该公司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的理据有数项,概述如下。
 
并未触发顺延120天
 
16. 该公司表示,其递交上市申请时并未触发顺延120天的安排,因为其时Hanyin投资尚未完成。该公司表示其于递交申请时无法保证Hanyin投资能落实,且当时完成投资须受制于不少超出该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包括取得中国监管批准)。根据该公司的说法,该公司在提交E.22文件时才确认Hanyin投资属有条件,所以不可能在编制建议时间表时便考虑到顺延120天的安排。
 
17. 该公司引述GL29-12,表示就其递交上市申请时顺延120天是否适用而言,该公司严谨地应用了第2.6段的字眼,即相关「资金已经不可撤回地交付而该公司已经收到该资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才告完成。根据该公司的说法,上述情况并未发生,因为在递交上市申请时,Hanyin投资仍有待通过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审批。因此,该公司表示当时并未触发顺延120天的安排。
 
采用「资料整体性」的偏颇标准
 
18. 除表示Hanyin投资尚未完成,因此顺延120天的安排无论如何也未被触发外,该公司亦反对上市科以A1资料集的「资料整体性」来认定Hanyin投资将会完成。根据该公司的说法,相关文件已表明Hanyin投资仍属假设条件。
 
19. 该公司表示其在E.22中明确提到「由于Hanyin County I&D应付的代价仍未付清,Hanyin County I&D所认购的175股新股份于本文件呈交之日尚未配发及发行」,以及「Hanyin County I&D仍在就境外直接投资安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根据该公司的说法,Hanyin投资涉及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备案程序尚待完成,即意味着有关交易性质属假设条件。该公司表示,鉴于中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实在无法保证投资者定可成功取得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而作出投资。该公司于聆讯时也确认Hanyin投资已于2023年5月9日(属原定时间范围)取得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只是Hanyin County I&D(即使有其合约责任)最终并未有作出投资。
 
20. 该公司亦表示,在相关文件中,凡有关Hanyin投资的未来事件(例如完成日期及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资料)均带有方括号(该公司指就披露可能会于递交A1资料之日后变更的资料而言这是普遍认可的做法),正正显示Hanyin投资能否完成以及完成的日期均须稍后才可确定落实及加入。
 
21. 此外,该公司表示由于申请资料须「大致完备」,若不披露有关Hanyin投资将属重大遗漏。根据该公司的说法,其载列有关Hanyin投资的资料犹如交易已完成,纯粹是供上市科预先审阅。该公司表示,正因如此,在预测备忘录中加入Hanyin投资的所得款项并非不合理。该公司也承认更好的做法是在预测备忘录中列载两个不同的备考情景(唯一分别是收到Hanyin 投资的人民币600万元)。
 
联交所应按该公司提交的时间表评核
 
22. 该公司表示,联交所在评估该公司在递交上市申请时提交的资料是否大致完备时,须以该公司提交的建议时间表为基础。根据该公司的说法,上市科驳回了其建议时间表,实际上等同按其自行推测定出另一个时间表来。该公司提到之前的一些申请遭发回的案例,当中的申请人被裁定未有披露(按其于上市申请中提交的建议上市时间表而言)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涵盖期或生效日期的财务资料、预测备忘录及/或专家报告。这些个案与该公司的情况不同——该公司表示其提交的辅助文件按其建议时间表来看均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只是上市科却指应采用另一个不同的推测(该公司的说法)时间表。
 
23. 该公司表示其递交上市申请时并未触发顺延120天的安排。正因如此,该公司指上市科不能推断Hanyin投资将会完成,然后采用顺延120天安排的时间表来支持其发回决定。
 
该公司有权因应情况更新及提交有关Hanyin投资的资料
 
24. 该公司表示其已在A1资料集中通知联交所有关Hanyin投资的事宜,及后若有需要只需更新及提交相关文件便可,联交所不应在此情况下发回其上市申请。
 
25. 为支持这一点,该公司引述了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月24日对康方生物科技(开曼)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中提到的基石药业(股份代号:2616)的个案。该公司指基石药业尽管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并未申请豁免,但其告知上市科之后会尽快作出有关申请,因此其上市申请并未被发回。该公司称其已于E.22的文件中告知上市科Hanyin投资属假设性条件,认为这足以让上市科了解到若有需要有关申请文件其后将会更新。该公司表示,在此情况下,上市科发回其上市申请而不是允许其更新或修改申请资料,做法实属不相称。
 
递交上市申请时未能确定Hanyin投资能否完成
 
26. 该公司表示《上市规则》允许上市申请人于上市申请的较后阶段才披露若干须待较后日期才能确定的资料。该公司表示发回决定区分了就性质而言须待提交A1资料后才能落实的资料与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料,实属人爲和任意之决定。根据该公司的说法,Hanyin投资能否完成须视乎若干不确定因素,包括能否取得中国的境外直接投资批准。该公司称,正因如此,能否完成Hanyin投资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就其性质而言,可能须待提交A1资料后才能落实。
 
27. 该公司引述了《有关监管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谘询总结》第107段,当中说明「有关在本质上只能于较后日期处理的事项」将会是该等于呈交上市申请时未能确定、落实或达成的事项,并提出有关例子,包括「自呈交申请以来的状况变化及发展或所发生的事件」。该公司称就其情况而言,完成Hanyin投资一事的性质正正是该公司递交上市申请时无法确定、落实或实现。
 
与其他先例的处理不一致
 
28. 该公司表示LD15-2011以及GL29-12第2.3及2.4段所述的相关先例与其情况有相似之处,其中包括,在有关先例中:(i)申请人在提交A1资料当日亦已经签署了构成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协议;及(ii)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并未完成。
 
29. 就GL29-12第2.3及2.4段所述的个案而言,该公司表示有关个案的申请人获准选择撤回/修改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条款或押后上市时间表。对于上市科指GL29-12第2.3及2.4段的相关个案是在新保荐人制度于2013年10月生效之前发生,该公司指在新保荐人制度推出之前,根据当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第9.03(3)条,发回上市申请的机制已经存在。该公司表示,尽管GL29-12其后再有更新,但上述案例均仍保留,因此应被视为有效。
 
上市科的陈述
 
30.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在A1资料集提交的资料并不完备,按此已可发回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因此,上市科表示上市委员会决定应予维持。
 
31. 上市科首先指出,在新保荐人制度下,保荐人首先须完成实质性的尽职审查,所提交的文件亦须足以供上市科妥善审阅上市申请。若保荐人未有遵守这些规定,联交所有权根据《上市规则》第9.03(3)条发回其申请。
 
32. 就Hanyin投资而言,上市科指出:
 
(i) 该公司表示Hanyin County I&D与该公司于2023年3月6日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而Hanyin County I&D正在安排取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的相关程序。就该公司所知,有关程序预计于2023年5月完成,届时将进一步更新申请版本;
 
(ii) 该公司确认根据适用指引实施顺延120天的安排;
 
(iii) 该公司在申请版本中将Hanyin County I&D列为四名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之一;及
 
(iv) 该公司将来自Hanyin投资的人民币600万元计入预测备忘录中的现金流预测。
 
33. 上市科随之认为该公司所提交资料整体上反映该公司合理预期Hanyin投资将会完成。根据上市科的说法,其裁定的事项并非基于推测,而是基于该公司及保荐人在上市申请中呈交的资料。正是按此基准,上市科注意到所提交的建议时间表并不可行,因为未有考虑到顺延120天的安排。这亦表示所提交的合资格人士报告以及预测备忘录中的现金流预测(两者均为审批矿业公司(尤其是未商业化的矿业公司)上市申请所需的重要文件)并不符合《上市规则》及指引的相关规定。
 
34. 上市科强调,尽管该公司认为有必要在申请版本中披露Hanyin投资犹如交易已完成,但该公司未能确保所有其他披露资料(尤其是合资格人士报告及预测备忘录)都是根据《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编制并符合有关规定。同样地,该公司亦在预测备忘录中列出来自Hanyin投资的款项(犹如其将会完成),其理据是「预测备忘录应包括董事预计应会出现的资料」,但相关预测期间并未延长以反映完成有关投资。上市科指这表示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并不一致,又或该公司预期上市科在审阅其提交的文件时会采用不一样的标准。
 
已触发顺延120天安排
 
35. 上市科确认,其裁定顺延120天安排已被触发,是基于该公司上市申请中所载的资料,包括将Hanyin I&D County列为四名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之一以及在预测备忘录中列出来自Hanyin投资的款项。上市科表示,因应上市申请中的资料,该公司预期上市科会认为Hanyin投资不会完成并因此不会触发顺延120天安排实在于理不合。
 
「资料整体性」并非偏颇的标准
 
36. 上市科不同意被指其对该公司上市申请作出的评估以及裁定当中所载资料不完备属偏颇的说法。
 
37. 上市科表示其注意到Hanyin投资属有条件,但也指出该公司在申请中表示其预计Hanyin投资将于2023年5月完成。根据A1资料集内呈列的资料,预期Hanyin投资或不继续进行实不合理。对于该公司指Hanyin投资须待取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而因此属有条件的说法,上市科并不同意。
 
联交所之评核不受该公司所提交的建议时间表所局限
 
38. 上市科反对该公司指其提交的建议时间表(未计顺延120天)应是联交所评估其上市申请是否大致完备的关键因素。
 
39. 上市科表示,其于评估上市申请时会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而不单单是建议时间表),然后判断有关资料是否一致并符合相关的《上市规则》规定和指引。在本个案中,该公司明显没有反映必要的顺延120天安排,因此其提交的资料并非完备。
 
新保荐人制度下不完备的申请不受理
 
40. 上市科反对该公司引用基石药业的个案而指联交所不应在该公司只需更新及补交文件便可解决任何注意到的不合规问题的情况下发回其上市申请。
 
41. 上市科确认,就该公司的情况而言,(i)合资格人士报告是协助联交所进行审批的重要文件,因为当中载有该公司采矿项目的详情,因此应属于保荐人尽职审查所需的关键资料,而违反《上市规则》第18.24(2)条及GL56-13构成申请版本中遗漏重大资料;及(ii)预测备忘录亦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11(10)(b)条。因此,上市科才判断该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并非大致完备。
 
42. 对于该公司称上市科可在该公司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开始审阅,如有需要该公司再作补充便可,上市科表示这与新保荐人制度的原意相左。新保荐人制度就是要保荐人必须进行充足的尽职审查,并确保申请在递交时已大致完备。
 
递交上市申请时未能确定Hanyin投资会否完成
 
43. 针对该公司指Hanyin投资在本质上只有在较后日期才能确定,上市科确认,其评定该公司上市申请并非完备的理由,并非该公司未有披露Hanyin投资的实际完成日期,而是该公司在呈列建议时间表时未有计及因 Hanyin投资而触发的顺延120天安排,并因此未有提供符合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及指引的最新合资格人士报告和预测备忘录。
 
先例不适用/有分别
 
44.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引用的先例与本个案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又或不适用。
 
45. 上市科指出,GL29-12第2.3及2.4段所载的两个先例均早于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的刊发日期(2010年10月13日),故其上市时间表均毋须考虑顺延的安排(尽管这两个个案的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在递交上市申请时并未完成)。因此,有关个案不能用作先例。
 
46. 就LD15-2011的先例而言,上市科指该个案涉及一项贷款协议,协议的条件是向贷款人发行权证,贷款人行使权证可于上市前不久认购申请人股份。上市科指LD15-2011旨在为市场提供指引,说明作为贷款安排条件的权证发行应视之为独立交易而须遵守临时指引。所以,上市科的结论是该个案与个别上市申请应否发回无关,因此不适用于该公司的情况。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7. 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该公司、保荐人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和证据,注意到其须判断上市科应用顺延120天安排是否正确,以及该公司上市申请是否因此而非大致完备。
 
48. 上市覆核委员会首先指出,评估上市科的决定是否正确的其中一项基准是新保荐人制度——上市科表示新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在递交上市申请时须已完成实质性的尽职审查,而就每项上市申请提交的文件应足以让监管机构可妥善审批有关上市申请。在新保荐人制度下,若联交所发现上市申请的提交资料并非大致完备,其有权停止审阅任何与之有关的文件,并根据《上市规则》第9.03(3)条发回该上市申请。所以,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在新保荐人制度下,确保上市申请的提交资料为完备资料的责任在公司本身及其保荐人,有关资料的完备程度须足以让上市科可妥善审批其上市申请,从而避免须重新提交或更新重要资料给上市科重新审批的情况。
 
49. 上市覆核委员会再指出,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及指引,由于该公司为未商业化的矿业公司,合资格人士报告和预测备忘录是协助上市科审批该公司上市申请的重要文件。
 
50. 就本个案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在其上市申请中强调(i)Hanyin County I&D与该公司于2023年3月6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ii)Hanyin投资只待取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预期于2023年5月完成;(iii)该公司在申请版本中将Hanyin County I&D列为四名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之一;及(iv)预测备忘录计及来自Hanyin投资的款项。基于上市申请中呈列的资料,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上市科在该公司递交上市申请时认为该公司预期Hanyin投资将会完成属合理。
 
51. 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上市科上述认定的事宜属合理,亦即该公司未有计入建议时间表的顺延120天安排将适用;按此,该公司就上市申请提交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和预测备忘录便不符合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和指引。由于合资格人士报告和预测备忘录是协助上市科审批该公司上市申请的重要文件,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该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因此而非大致完备。
 
52.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要判断上市申请是否大致完备,必然涉及评估所有提交的资料。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审视该公司提交的资料整体属恰当做法而非偏颇。上市覆核委员会亦同意上市科指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并不一致(又或会使上市科须采用不同的标准来审阅有关资料)。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发回上市申请的决定属恰当。由于上市申请中的重要文件未符合规定,导致上市申请在重大方面不完备,发回申请亦属公正决定。
 
53. 上市覆核委员会不同意该公司指Hanyin投资须待取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一事本身会使有关交易成为有条件交易,又或应能让上市科了解到,尽管上市申请中有其他陈述,该公司预期Hanyin投资不会进行。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是中国对外投资的常见问题,许多上市申请人都会遇到。事实上,该公司于聆讯时确认其已于2023年5月9日取得境外直接投资批准,符合该公司于递交上市申请时的预期。
 
54. 上市覆核委员会也不同意该公司指上市科的评估应仅基于建议时间表,若其后Hanyin投资的情况有变,可透过重新提交或更新合资格人士报告及预测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处理。若果真如此,上市科审批上市申请时将须不断重复审阅重要文件。新保荐人制度下要有关公司及其保荐人负责进行充足的尽职审查和递交大致完备的申请,正是为了避免这个问题。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在本个案中,该公司/保荐人明显未有履行上述责任。
 
55. 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公司引述的个案能为本个案的情况提供任何先例参考或指引。GL29-12第2.3及2.4段所述的个案,其时间早于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临时指引的刊发日期(2010年10月13日),当时并无顺延上市时间表的规定,因此并不适用。至于该公司引述的其他个案,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上市科所述,有关个案与该公司的情况实有分别。
 
56.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递交的上市申请并非大致完备,因为其申请(连同其附带的合资格人士报告及预测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并未计及顺延120天的安排,因此分别不符合《上市规则》第9.03(3)及18.24(2)条、GL56-13以及《上市规则》第9.11(10)(b)条的规定。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同意发回决定及上市委员会决定,并决定维持该两项决定。
 
议决
 
57. 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发回该公司的上市申请。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阶段、聆讯期间以及再之前作出发回决定和上市委员会决定时,该公司及保荐人均可能提交了陈述,但为方便参考,文中将有关陈述概括为该公司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