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

中国宇天控股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发信通知中国宇天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其GEM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上市。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工业镀膜产品以及设计及组装镀膜玻璃生产设备。
 
2. 该公司股份自2015年12月29日起于时称创业板的GEM上市,但其股份自2019年3月29日起暂停买卖。
 
3. 该公司停牌是有待其刊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该公司无法就以下两个审计问题与当时的核数师中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正达)达成共识:(a)贸易应收款项可收回性及相应减值金额;及(b)关联方交易及关连交易的完整性和披露。中正达关注该公司未能遵守《GEM规则》中有关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的规定,但该公司坚称有关贷款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已全数付清(统称为「审计问题」)。
 
4. 中正达于2019年3月28日辞任该公司核数师。翌日,该公司委任了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元信德)为新任核数师。
 
5. 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若干复牌条件,该公司须在上市科满意其已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包括该公司须:
 
(a)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及
 
(b)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6. 2019年6月26日,该公司应上市科的要求提交了2018财政年度业绩拟稿和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第一季业绩。
 
7. 及后,上市科查询开元信德就解决审计问题所进行的工作,该公司在2019年7月2日应上市科查询列出开元信德所执行的审计程序。
 
8. 2019年7月5日,上市科要求该公司澄清开元信德如何通过该等审计程序而确信有关审计问题已然解决而认为发出无保留意见是合适的决定(香港交易所的查询)。该公司对香港交易所的查询未有提供任何实质答覆。
 
9. 2020年3月27日,该公司来函要求将复牌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理由如下:
 
(a) 2019年7月中,该公司指示开元信德处理香港交易所的查询,但在2019年10月15日,开元信德要求另再收取300万港元的费用,才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回应香港交易所的查询。经磋商后,该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同意就进一步审计程序支付这笔附加费用。
 
(b) 2020年3月25日,该公司委聘开元信德对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2019财政年度)的业绩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为110万港元。
 
(c)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以及江苏省政府和香港政府施加相应旅游限制,加上开元信德内部政策要暂停所有内地实地审计工作直至香港政府取消强制隔离14天的规定,因此该公司预计2018财政年度和2019财政年度业绩的审计工作以及进一步审计程序将要在香港检疫要求取消后两个月内方可完成。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0.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GEM规则》第9.14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11.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被停牌之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取消其上市地位。
 
12.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9年3月29日起停牌。根据《GEM规则》第9.14A(1)的规定,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8日或之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13.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4.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
 
上市科给GEM上市委员会的建议
 
15. 上市科指出,2020年3月28日的最后期限是指复牌的限期,而非递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为了确保除牌规则的效用及认受性,复牌的限期一般不予延长。因此,除非属于GL95-18第19段下的特殊情况,否则发行人如被停牌而未能在最后期限前复牌,将被取消上市地位。
 
16. 该公司未能在2020年3月28日的复牌期限之前符合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的延长复牌期限申请,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属于GL95-18第19段下或可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特别是:
 
(a) 该公司尚未公布其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该公司仍未能应上市科2019年7月5日提出的要求,解释开元信德如何确信有关审计问题已然解决而认为发出无保留意见是合适的决定。
 
(b) 开元信德要求收取300万港元的费用才执行进一步审核程序并回应上市科的查询,显示开元信德需要进行大量工作和程序,才能评估审计问题是否已经圆满解决。该公司和开元信德都未能证明或保证能解决审核问题,也未说明实际解决时间。
 
(c) 该公司未能证明或保证能按时或在任何时间公布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而即使能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也未能证明或保证其不带有保留意见,特别是开元信德尚须先完成进一步审计程序才可就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发表审计意见。
 
17. 该公司申请延长给其符合复牌指引的期限时所提出的理由(即(i)其花了不少时间与开元信德商议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附加费用,及(ii)新冠病毒疫情),都并非按其所述延长复牌期限又或作任何延期的充分理由,因为:
 
(a) 如GL95-18中所述,制定复牌计划,即(i)列出拟为补救问题及重新符合《上市规则》而采取的行动,及(ii)清楚列明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表,确保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并无论如何在补救期结束前补救相关问题而重新符合《上市规则》等,主要还是已停牌的发行人的责任。换句话说,该公司一旦意识到与开元信德进行商讨有机会影响其符合复牌期限,就应采取足够行动(a)避免与开元信德商讨附加费用,或(b)及时制定其他行动计划,务求符合复牌期限。根据该公司的陈述,其并无履行上述责任。
 
(b) 近期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并非延长复牌期限的充分理由。该公司甚至未能(i)刊发2018财政年度的年报并解决审计问题及(ii)开始2019财政年度的审计工作。该公司无法证明倘无新冠病毒疫情,其就能在2020年3月28日复牌期限之前公布所有未公布的业绩及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继而复牌。
 
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8. GEM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审理此事,裁定根据《GEM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是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3月28日或之前复牌。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19. 该公司表示其董事不会出席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聆讯。该公司在2020年8月10日提交予上市覆核委员会的书面陈述中表示:
 
(a) 倘若没有香港交易所的查询及倘若上市科没有要求预先审阅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该公司就已经刊发了(i) 其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及2019财政年度第一季财务业绩,而开元信德在2019年6月已就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发表无保留意见(见开元信德提供的2018财政年度全年业绩拟稿);及(ii)有关该公司因在2018年向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提供财务资助而违反《GEM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第二十章有关披露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的公告,故此可符合两项复牌指引继而可以复牌。
 
(b) 《GEM上市规则》并无任何要该公司须先征求上市科批准才可刊发2018财政年度全年业绩的一般性规定。因此,香港交易所的查询实无必要,因为该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交的陈述已列明开元信德在发表无保留意见之前就审计问题进行的审计程序,上市科不应该在不提供任何引起其关注的具体资料的情况下,对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工作和判断提出概括质疑。
 
(c) 该公司认为其未能获得上市科批准,是因为开元信德就进一步审计程序提出另收300万港元附加费用的不合理要求。该公司认为该附加费用不合理,因为开元信德提供2018财政年度全年业绩的拟稿予该公司批核之前已完成实地审计工作,不应再另收取费用。
 
20. 该公司的书面陈述也提及一封由上市科的上市规则执行团队于2020年7月17日发出的信函,内容有关证监会正在调查该公司涉嫌伪造文件一事(证监会的调查)。该公司表示正调查事件,而其陈述内容将视乎调查结果而定。
 
上市科的陈述
 
21. 上市科表示,截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该公司尚未刊发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
 
22.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的财务业绩公告不需经联交所预先审查才刊发,但联交所有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53A条按个别情况作出适当审查。
 
23. 由于中正达提出的审计问题尚未解决,因此该公司在2019年3月底尚未刊发其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而导致停牌。考虑到上述审计问题,中正达于2019年3月28日辞任核数师,由开元信德于2019年3月29日接任。鉴于上述事实和情况,上市科要求在该公司刊发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前预先审查业绩公告的内容,并作出了香港交易所的查询。上市科认为其要求预先审查和作出香港交易所的查询均合情合理,能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有效确保审计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并确保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的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以便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获得必要的资料,可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知情评估。
 
24. 在作出香港交易所的查询时,上市科期望该公司及/或开元信德能够在短时间内给予实质回应,因为相信开元信德在向该公司提供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之前该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审计工作并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可是,开元信德要另再收取300万港元的费用才执行进一步审核程序,显示开元信德其实还需要进行大量工作和程序,才能评估审计问题是否已经圆满解决。
 
25. 上市科又提到该公司将其未能刊发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归咎于:(i)开元信德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及(ii)开元信德的内部政策要暂停所有内地实地审计工作直至香港政府取消强制隔离14天的规定。上市科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履行所有复牌指引并在复牌期限之前复牌以避免被取消上市地位的责任。理由是:
 
(a) 如果该公司意识到有机会未能符合复牌期限,便应采取适当的行动:(i)避免与开元信德商讨附加费用,并防止开元信德的内部政策影响该公司在复牌期限之前完全遵守复牌指引并复牌,或(ii)及时制定其他行动计划,务求符合复牌期限。但是,根据该公司的陈述,其并无履行上述责任。
 
(b) 新冠病毒疫情并非延长复牌期限的充分理由。该公司甚至未能(i)刊发2018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并解决审计问题,及(ii)开始2019财政年度的审计工作。该公司未能证明倘无新冠病毒疫情,其就能在2020年3月28日复牌期限之前公布所有未公布的业绩及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继而复牌。
 
26. 就证监会的调查,上市科进一步指该公司提供给联交所的资料与证监会直接从银行取得的银行月结单有若干出入,而该公司尚未给予解释。上市科认为,在这些情况下,该公司无法刊发没有保留意见的2018财政年度全年业绩而符合相关的复牌指引。
 
27. 鉴于(i)该公司未能在2020年3月28日(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或之前令联交所满意其已符合复牌指引而复牌,及(ii)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或可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上市科建议维持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28.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无论在2020年3月28日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之前,该公司也尚未符合所有复牌指引并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可取消其上市地位。
 
29. GL95-18第19段明确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上市委员会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该公司将其未能按复牌指引刊发2018财政年度全年业绩归咎于:(i)开元信德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及(ii)开元信德有关暂停所有内地实地审计工作直至香港政府取消强制隔离14天的规定的内部政策。但是,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在补救期届满之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问题并符合复牌指引。特别是,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花了很长时间与开元信德商讨费用(香港交易所的查询提出起计9个月,开元信德要求收取附加费用起计5个月),才与开元信德协定另再缴费。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指出,该公司直到2020年3月25日才委聘开元信德对其2019财政年度全年业绩进行审计,而截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该公司仍未能刊发2018及2019两个财政年度的未刊发业绩。
 
30.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在符合复牌指引方面并无重大进展,并认为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
 
决定
 
31. 由于上述原因,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