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
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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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覆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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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发信通知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该公司)将取消其主板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6日就此进行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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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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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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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该集团)在中国从事饮料、食品、零食以及其他产品的制造、分销及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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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股份自2013年9月17日起于主板上市,但其股份自2018年8月13日起暂停买卖,以待该公司刊发有关若干交易的内幕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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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公布以下事项(统称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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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公布以下不寻常交易(统称为不寻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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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年8月27日,该公司公布推迟刊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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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年10月,一名债权人以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递交了将其清盘的呈请。2018年11月,联席临时清盘人获委任进行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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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若干复牌条件/指引,该公司须在上市科满意其已符合该等条件/指引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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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后事态有若干关键发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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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复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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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9年12月24日,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复牌计划(其后再加上2020年2月12日提交的陈述及2020年2月18日的公告)(统称为复牌计划),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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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0年2月12日,该公司寻求将复牌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底,并指(其中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导致相关工作延误。重组计划原预计于2020年9月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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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该公司认为,企业重组计划有助经重组集团专注发展其高盈利业务,而认购计划和债务重组计划则能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并增加营运资金,使公司可持续经营。截至该次聆讯之日,重组计划仍无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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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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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日期)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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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更有确定性。《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旨在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以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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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8年8月13日起停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的规定,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2月12日或之前复牌,便会被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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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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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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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1)条(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每名上市发行人都有持续上市责任,必须维持其业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使其得以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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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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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0年5月,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将该公司除牌,原因是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2月12日或之前符合所有复牌指引而复牌,而该公司的情况亦不属于或可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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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审理此事,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认为不宜批准该公司延长复牌期限的请求,因为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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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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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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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该公司承认导致股份于2018年停牌的问题,并表示已积极与共同临时清盘人、专业顾问、监管机构和当局紧密合作务求复牌,即使难关重重仍渐有进展。其中,该公司在聆讯中表示已于2020年10月15日与投资者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组协议(重组协议),并已符合九个复牌条件/指引中的五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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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有关复牌条件一,该公司认为其无权获取公安局进行的中国调查的相关资料,但它从公开资料中注意到资产冻结已于2019年6月撤销,而针对林先生提出的诉讼已于2020年7月由上海法院审理,尚待判决。在诉讼中没有任何集团公司被列为被告,而该公司已在2018财政年度对物业、厂房及设备作出一次性减值亏损。该公司并不预期这些事项会对该集团的财务状况和营运产生其他重大影响,因此认为已符合复牌条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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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有关复牌条件二,董事会认为没有必要再作调查,因为德勤的报告已协助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确定相关问题并找出可能须为不寻常交易而对该集团承担责任的人士。该公司认为法证调查已覆盖所需领域,并且公司已完成采取各项补救措施,因此认为已符合复牌条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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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关复牌条件三,内部监控检讨报告的(最终)跟进报告已于2020年8月31日发出。该集团已处理内部监控检讨中提出的弱点和不足,并建立了充足的内部监控系统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义务。因此,该公司认为已符合复牌条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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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关复牌条件四,该公司表示已任命三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全部拥有专业资格,并已于2018年6月将林先生撤职,也罢免了林奇先生董事会主席一职。该公司进一步表示,在复牌后,林先生的股份将被摊薄,而投资者将委任该公司的新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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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关复牌条件五,该公司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审计工作有所延误。该集团已公布2017财政年度和2018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业绩以及该集团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的未经审计账目。该公司预计,2019财政年度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计全年业绩(连同在2020财政年度清除的2018财政年度和2019财政年度的审核修订意见)将可在2021年3月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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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有关复牌条件六,该公司表示该集团的前核数师普华永道在辞任时并无报告任何失当行为,而2018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账目已经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资料也将很快刊发,预计2018财政年度和2019财政年度的审核修订意见将在2020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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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关复牌条件七,该公司表示待完成重组后,清盘令将被驳回而共同临时清盘人的委任将被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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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有关复牌条件八,该公司表示其营运已逐渐走出2018年6月以来的流动资金危机,整个2019年都可以维持稳定业务发展。尽管新冠病毒疫情突然爆发对集团2020年首六个月的业务营运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该集团仍能维持足够业务运作,并期望在2021年实现显著增长。因此,该公司认为已符合复牌条件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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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有关复牌条件九,该公司表示已及时发出公告,向公众披露重大资料,因此认为已符合复牌条件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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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该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的书面陈述中预计将在2021年2月或之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指引,但在聆讯中仍寻求及要求延期至202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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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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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没有否认其未能在2020年2月12日复牌期限之前符合复牌条件/指引,并认为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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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关复牌条件一,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评估资产冻结和贷款违约对其财务和营运状况的影响。在2018年度业绩中,核数师就为数人民币2.62亿元的一次性减值亏损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该公司亦未刊发原来预期会评估上述影响的2019财政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该公司寻求透过重组来纠正贷款违约,然而,重组计划仍处于初步阶段,并存在重大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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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关复牌条件二,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尚未符合,因为还有以下问题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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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关复牌条件三,上市科表示不肯定该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内部监控系统来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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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有关复牌条件五,该公司仍未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也未为审议和批核业绩公布董事会会议日期。这年度业绩会否附带保留意见,以及保留意见能否在短期内解决或根本上能否解决仍是未知之数,特别是考虑到:(a)该公司没表示已收回审计所需的所有账册和纪录,(b)无法得知该公司何时才刊发其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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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有关复牌条件八,该公司拟以重组计划解决其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的问题。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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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于该公司声称其未能在复牌限期前符合所有复牌指引乃新型冠状病毒所致,上市科并不接受,认为给该公司的复牌期限根本不宜延长或按其要求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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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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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2月12日又或聆讯日期前复牌,因此可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被取消其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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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此外,该公司未能在上市委员会聆讯之日或本聆讯之日或之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就此而言,该公司在聆讯期间的陈述(及其简报)中明确地承认,其仅符合九个复牌条件中的五个(但上市科质疑当中除复牌条件四外,另外四个复牌条件是否已符合),且并未(1)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处理2018财政年度和2019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中的审核保留意见;(2)完成在岸破产管理程序并撤销该公司的清盘令;及(3)在完成重组计划后任命新董事,证明监管当局对管理层诚信没有合理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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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有关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覆核委员会仍然关注重组计划能否使该公司重新符合第13.24条。尤其是上市审核委员会注意到,经重组集团将仅保留一个在武汉的主要生产设施、一个在湖州的瓶装水生产设施,和一家在上海的贸易附属公司,用以把生产外判给华东地区的工厂。经重组集团将不包括上海的附属公司,并且该集团将在没有这些附属公司的生产设施的情况下以新的业务模式营运(因此保留的附属公司生产能力将大大降低)。现时尚未能确定该集团按这种新模式经营业务是否可行和可持续。此外,尽管该公司在聆讯上表示其已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组协议,但重组计划附带多项先决条件,包括获得股东和债权人批准、该公司的股份复牌以及该公司的状况在重组完成之前(目前预计在2021年9月)并无重大不利变化。重组计划到底成功与否仍存不少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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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就应否给予该公司更多时间以解决并遵守复牌指引而复牌,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该公司未能达到其书面陈述中列出的各个里程碑(例如,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递交的陈述第6.6段所列出的里程碑),而根据该公司在聆讯中的陈述,重组计划仍需要很多个月才能完成。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递交的陈述中已寻求将补救期限延长至2021年2月。于2020年10月的聆讯上,该公司寻求将复牌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9月(即实际上从聆讯之日起再延长11个月)。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延期可视为GL95-18第19(b)段所预想的「短时间」。此外,鉴于该公司仍有各种问题(不仅是程序上的问题)须予处理并解决才可望符合剩余的复牌条件,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亦没有需要准其延长补救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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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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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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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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