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信通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0年12月9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该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上市。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股份自2007年2月23日起于主板上市。该公司从事水果和蔬菜汁生产和销售业务。
 
2. 由于该公司逾期仍未公布其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12017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其股份自2018年4月3日起暂停买卖。因应该公司于2018年3月和4月发出的公告(贷款公告)中所述事项,该公司需更多时间编制该集团2017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而核数师普华永道也需时进行审计工作。就此而言,该公司公布:
 
(a) 其曾于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提供约人民币43亿元的贷款(该贷款)予由该公司控股股东朱新礼先生(朱先生)持有70%权益的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以及另外三家由朱先生持有超过30%权益的公司(与北京汇源合称「朱氏联系公司」)。该贷款及应计利息已全额偿还。
 
(b) 该贷款未经该公司的董事会批准,事前董事会亦不知情。该贷款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但该公司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刊发任何公告或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
 
(c) 该贷款也违反了该公司就获得可换股债券和银行贷款而订立的融资协议中的契诺,可能导致提前赎回可换股债券、提前偿还该贷款以及其他债务的交叉违约,而严重影响核数师评估该公司是否能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2017财政年度业绩。
 
3. 于2017年8月和9月,即批出该贷款时间前后,该公司分别发行6.5%优先票据集资2亿美元以及通过一份定期贷款融资协议集资1.6亿欧元,合共相等于约人民币41亿元。于2018年1月,该公司又透过发行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集资10亿港元。
 
4.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集团的附属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定期存款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为借给北京汇源和该公司前附属公司山东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东汇源)的某些贷款融资(融资)提供担保。由于融资中涉及的贷款于2018年7月左右出现违约情况,银行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从质押合同中的定期存款扣除合共约人民币57亿元。
 
5. 在2017年1月至12月的较早期间,该集团亦已透过约156笔交易(进一步交易)向朱氏联公司合共转账约人民币72亿元。由于该集团认为这些转账仅为增加银行交易量而作出,并属短期性质,可于几天内清还,因此事先并无征求管理层批准,也没有在该集团的会计系统上作出任何转账记录。
 
6. 贷款公告刊发后,联交所向该公司提出若干复牌条件,该公司须在上市科满意其已符合该等条件后才可复牌。有关条件包括该公司须:
 
(a) 对该贷款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刊发调查结果,并处理当中找到的问题(复牌条件一);
 
(b) 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的内部监控系统以履行其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复牌条件二);
 
(c) 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监管疑虑(复牌条件三);
 
(d)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保留意见(如有)(复牌条件四);及
 
(e) 向市场披露该公司所有重大资料(复牌条件五)。
 
7. 2018年6月,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委任致同谘询服务有限公司(致同)对该贷款相关事宜进行独立调查(调查),并委任天职香港内控及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天职香港)检讨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内部监控检讨)。在调查过程中,致同发现在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进一步交易,因此将之纳入调查范围。
 
8. 2019年10月,一名持有该公司发行的可换股债券的人士,以该公司无力偿还债项为由,针对该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清盘呈请),并申请为该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这些程序也导致该公司为数2000亿美元的优先票据交叉违约,影响到该集团的财务状况。该公司刊发2017财政年度业绩之后未有再刊发任何财务业绩。
 
9. 2020年1月31日,该公司提交了一份复牌建议(该建议),列出其拟以何方式符合复牌条件。该公司要求联交所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该建议,该公司已采取和将会采取的主要行动如下。
 
        复牌条件一:对该贷款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刊发调查结果,并处理当中找到的问题
 
10. 根据致同的调查结果,独立董事委员会曾:
 
(a) 提出补救措施建议,该公司董事会经已批准,并由独立审查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监督和审视补救措施的实施进度;及
 
(b) 指示致同执行额外程序,以(i)查证2016年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可有任何未记录的交易,并(ii)审查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借给关联方的贷款(额外程序)。额外程序预计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
 
        复牌条件二: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的内部监控系统
 
11. 在提出该建议之时,天职香港正敲定内部监控检讨报告内容,并预计于2020年2月中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报告。
 
        复牌条件三: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
 
12. 该公司指致同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朱先生以及该集团的董事和其他管理层曾参与或知悉该贷款和进一步交易。
 
        复牌条件四: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如有)
 
13. 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已要求核数师和该公司加快工作,以便在2020年5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17至2019各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4. 《上市规则》适用于取消上市的条文于2018年修订,修订后的规则于2018年8月1日生效。《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的过渡安排,倘若发行人的证券在生效日期当天已连续停牌少于12个月,该18个月期间将由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因此该公司的复牌期限为2020年1月31日)。
 
15. 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GL95-18中提到,被停牌之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取消其上市地位。
 
16. 该公司的股份自2018年4月3日起停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2)(b)(i)条的规定,若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1月31日或之前复牌,便可被除牌。
 
17.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8.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例如:(a)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9. 2020年2月,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建议将该公司除牌,原因是该公司未能于复牌期限2020年1月31日或之前令上市科满意其已符合复牌指引。上市科在其2020年2月10日的报告中概述了该公司就每个复牌条件的不足,并指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属于GL95-18第19段下应予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
 
20. 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2月13日审理此事,并拒绝应该公司的要求将复牌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原因是该公司的情形并不属于GL95-18所述的特殊情况。
 
21. 上市委员会同时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原因是该公司未能于2020年1月31日或之前符合复牌指引。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2. 该公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将复牌期限延至2021年6月7日,还交代了其符合复牌条件的最新情况。
 
        复牌条件一:对该贷款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刊发调查结果,并处理当中所找到的问题
 
23. 该公司指出,致同已完成调查和额外程序,而列出调查主要结果的公告也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4月14日刊发。董事会赞成调查的所有结果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包括补救措施)。基于天职香港的检讨结果,独立董事委员会认为其所有与调查结果有关的建议补救措施均已切实执行。
 
(a) 对上市科指调查不涵盖2019年11月后的期间,该公司回应表示,调查范围是独立董事委员会在谘询专业顾问后划定。该公司认为上市科对工作范围的质疑并不成立。
 
(b) 对上市科指该公司未能提供2016年的某些银行对账单或会计纪录,该公司回应表示,在调查期间已与独立董事委员会充分合作,提供了其可以提供的一切相关资料。有部分资料未能提供,主要是历史久远和当时该公司的文件管理系统尚未完善所致。该公司也提及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报告中有关额外程序调查结果的部分,当中独立董事委员会总括认为,有合理证据证明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过涉及关联方的交易而未有记录的机会不大。
 
        复牌条件二:证明该公司已制定足够的内部监控系统
 
24. 该公司指天职香港已完成内部监控检讨并于2020年2月28日公布其调查结果。董事会已赞成所有上述调查结果以及天职香港和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建议的补救措施)。天职香港进一步审视了董事会批准的补救措施的实施进度,并向董事会提交了进度报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审阅该报告后,信纳所有建议的补救措施已切实执行。董事会认为,内部监控检讨的结果显示该公司有足够而有效的企业管治、内部监控及财务汇报系统,助其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并认为采取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的补救措施后,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及企业管治当会进一步完善。
 
25. 该公司认为,上市科单凭该公司没有发生相关交易以作测试,便断定该公司无法证明其内部监控系统有效,并不合理。
 
        复牌条件三: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
 
26. 该公司指致同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管理层诚信出现问题。无论如何,由于朱先生和他的女儿朱圣琴女士已于2020年2月12日辞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职务,因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可证明该公司现任管理层的诚信会引起任何监管顾虑。
 
27. 该公司进一步指出,虽然致同对于朱先生的电邮是否完整一事不置可否,但相关观察主要是基于在朱先生所收到的电邮中并未找到对应于不同员工发给朱先生的电邮。该公司认为,上市科不应单凭调查中的某些局限而对该公司作出不利指控。
 
28. 就上市科指其发现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鞠新艳女士(鞠女士)批准了某些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该公司强烈反对上市科基于质押合同上的签署质疑鞠女士的诚信。
 
29. 就上市科关注到仍未能确定那些转移至关联公司的款项是否已全额偿还,该公司指相关方目前尚无资金可偿还给该公司,但该公司并无放弃追讨款项。该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也尝试一并解决这问题。
 
        复牌条件四: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30. 该公司指出,其唯一尚未符合的复牌条件是条件四,该延误主要是归咎于新冠病毒疫情下北京以及香港内地之间的防疫措施令2020年5月23日获委任的新核数师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安达)无法到中国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31. 就上市科所提及有关该公司前任核数师普华永道呈辞信函,该公司不同意普华永道的指控。该公司表示,其在普华永道的审计过程中一直表现合作,并在所有可行和合理的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资料。但由于普华永道要求提供的是致同的工作文件,属于致同的财产,而致同拒绝提供予普华永道,该公司也无权干预致同的决定。由于审计工作陷入如此僵局,该公司别无他法,才唯有另聘核数师,最终于2020年5月23日委任中汇安达为该公司的核数师。
 
32. 该公司预期在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1月20日之前分别刊发2017、2018和2019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业绩。根据审核意见拟稿,核数师对某些审计范围无法表示意见,包括(i)物业、厂房及设备;(ii)土地使用权;(iii)无形资产;(iv)使用权资产;(v)递延所得税资产;(vi)出售附属公司的会计账册纪录有限;(vii)透过其他全面收入以公平值列账之股权投资;及(viii)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认为,只要能成功进行重组,完成额外的审计程序并由该公司委任的独立估值师完成对该公司现金产生单位的估值,这些审核保留意见当可一一解除。
 
33. 该公司也指出,其重组及注资计划进度理想:
 
(a) 关于呈请人在香港法院针对该公司提出的清盘呈请,香港法院于2020年11月下令将相关聆讯延至2021年6月7日,清楚显示已给予该公司更多时间继续进行重组。
 
(b) 该公司一直与数名准投资者商谈,他们大部分已完成尽职调查,相关投资细节仍在积极商讨中。
 
(c) 2020年9月,该公司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向北京法院提出重组前计划。该公司估计,法院将在短期内正式接受重组申请并启动司法重组程序。
 
(d) 该公司也知道其离岸贷款人的牵头银行正就多个重组方案进行内部讨论。
 
上市科的陈述
 
34. 上市科指出,2020年1月31日的最后期限是指复牌的限期,而非递交复牌建议的期限。为了确保除牌规则的效用及认受性,复牌的限期一般不予延长。因此,除非属于GL95-18第19段下的特殊情况,否则发行人如被停牌而未能在最后期限前复牌,将被取消上市地位。
 
35. 该公司未能在2020年1月31日的复牌期限之前符合复牌指引。就该公司的延长复牌期限申请,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属于GL95-18第19段下或可延长期限的特殊情况。上市科并就各复牌条件提出以下意见和陈述。
 
        复牌条件一:对该贷款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刊发调查结果,并处理当中所找到的问题
 
36. 上市科向上市覆核委员会交代了最新情况,指致同于2020年4月9日发出了关于额外程序的报告,表示发现该集团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55次转账,向北京汇源和山东汇源汇款合共人民币59亿元。致同提供了有关质押合同的详细资料。致同找到25份由该公司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包括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鞠女士)与银行签署的质押合同。尚有13份存款质押合同并未提供予致同审查。该集团并无与北京汇源和山东汇源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
 
37. 时任该集团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的翟所国先生(翟先生)声称已批准有关的存款质押合同,但并无相关批准纪录或内部程序。他没有向该集团的管理层报告此事或征求其批准,因为他认为这些质押存款是该集团的定期存款。
 
38. 该公司也承认未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关连交易规则下有关此类质押存款的披露和股东批准规定。
 
39. 关于因应致同的调查结果采取的补救措施,上市科留意到,该公司于2018年1月21日免去了张先生的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并委任翟先生接替其职。但是,翟先生也被发现涉及随后多宗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他于2019年12月停任基金管理中心主任一职。关键时间的财务经理也离开了该集团。独立董事委员会亦委聘天职香港对该集团的内部监控程序进行审查。
 
40.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并未符合复牌条件一。对于致同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的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由该集团向朱先生的公司作出的类似转账尚不清楚。特别是,上市科指致同之所以无法按照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指示确定该集团2016年内曾否亦进行了类似转账,是因为该集团无故未能提供银行结单或会计纪录。此外,致同亦没有被指示对2019年11月之后的期间进行调查。因此,上市科关注到究竟2019年11月以后会否也有类似款项转移给朱先生的公司,因为朱先生一直担任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直至2020年2月,至今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该公司的某些重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
 
41. 上市科注意到,普华永道在2020年5月辞任之前曾向该公司表示,他们未获提供足够资料以评估致同的调查是否充分。
 
42. 总括而言,该公司未能令上市科信纳其已制定足够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以防止将来再发生类似的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
 
43. 上市科提出,虽然该公司确认该贷款(人民币43亿元)和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转账的人民币72亿元已悉数偿还该公司,但其他金额(至少包括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转账的人民币59亿元)是否已偿还给该集团,则不得而知。根据该公司2019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拟稿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管理账目,上市科留意到还有关联公司欠款人民币570万元及其他应收款人民币70亿元(没提供细项),怀疑此类应收款可能涉及未经授权拨资转入朱先生的公司。无论如何,如果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款项没有偿还给该集团,究竟该公司有否采取行动收回款项,亦未能确定。
 
        复牌条件二:证明有足够的内部监控系统
 
44. 上市科留意到,天职香港于2020年2月27日发出了内部监控检讨报告。检讨分为两个阶段。上市科特别指出,天职香港在审查的第二阶段发现了以下违规事件。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公司与朱先生控制的一家公司进行了七笔资本性质的交易,涉及金额共人民币30亿元,交易过程中没有遵守该集团已加强的内部监控程序。七笔交易中有一笔涉及人民币17亿元,并由该公司当时的主席朱先生批准。其余六笔交易均无相关证据或批准纪录。
 
45. 产生这七笔交易的情况不明,但该公司承认未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披露和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46. 有见及此并因为致同就额外程序的报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委聘了天职香港执行协定程序,以评估所有内部监控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根据天职香港2020年9月30日的实施报告(实施报告),天职香港所建议并经独立董事委员会同意批准的所有补救措施均已切实执行。但是,实施报告指出,在协定程序进行期间未见该公司向关连人士提供任何新贷款,因此未能测试内部监控程序是否有效。
 
47. 上市科并不信纳该公司已制定足够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程序,以防止将来再发生类似的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
 
        复牌条件三: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
 
48. 上市科认为管理层的诚信仍然存在问题,因为:(i)致同的调查发现该公司向朱先生的公司作出了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ii)朱先生的公司似乎尚未向该公司还清款项;(iii)朱先生和鞠女士(二人在关键时间均为该公司的董事)至少参与了部分上述转账。上市科相信朱先生的参与部分或较内部监控审查所述更多,因为致同调查发现朱先生在多段时间的电邮均有缺漏,他亦未能就此提供合理解释。
 
49. 上市科留意到,为了解决管理层诚信问题,朱先生于2020年2月12日辞去该公司董事兼董事会主席的职务。同日,其女儿朱圣琴女士也辞去了该公司董事一职。但上市科仍然关注朱先生或许仍能继续参与该集团的管理和经营或对其有重大影响力,原因是:(i)朱先生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65.56%的权益。此外,朱先生和他的女儿仍然是该公司某些重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及(ii)鞠女士被发现曾批准某些未经授权/未经记录的转账,而她现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上市科留意到,鞠女士似乎与朱先生渊源甚深,因为自鞠女士于2001年11月加入该集团以来,她已担任过集团多个高级职位。
 
        复牌条件四: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50. 上市科特别指出,截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当日,该公司仍未刊发其在2017年财政年度后的财务业绩。普华永道于2020年5月15日辞去该公司核数师一职。普华永道的辞任信中指出,尽管其多番提出要求,该公司仍迟迟未予提供关键审计资料。管理层也没有就此确定明确的时间表,大大影响了2017年的审计进度。上市科注意到,普华永道就致同两个阶段的调查范围、方法和调查结果提出了许多意见,并要求审阅相关工作文件。可是,普华永道的大部分建议均未获听取,其也未获提供相关工作文件。普华永道未能从该公司管理层获得满意的解释、回应或证据,故难以回应致同和天职香港两者报告中提出的事项。此外,上市科亦留意到:(i)对完成2017年审计必要的其他重要审计资料及证据均尚未提供;及(ii)有关是否适宜在假设该公司能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其综合财务业绩,该公司的管理层并无向普华永道提供其评估及相关证明文件。
 
51. 上市科注意到中汇安达已于2020年5月23日获委任为新核数师,并指出虽然该公司表示预期在2021年1月29日或之前补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但考虑到该公司过往多番拖延以及尚未完成的工作,上市科不肯定它能否如期兑现承诺。再者,根据该公司提交的陈述所随附的最新财务报表拟稿,中汇安达似乎会对至少四个方面无法表示意见,而该公司也没有承诺或保证其有能力解决或可在短时间内解决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52. 上市科认为新冠病毒疫情并非足可支持推翻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其亦并非该公司请求延长复牌期限又或作任何延期的充分理由。该公司未能证明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其未能赶及复牌期限,因为:(i)新冠病毒疫情于2020年1月底左右才爆发,那时该公司已接近其复牌期限(2020年1月31日);及(ii)该公司之所以未能在复牌期限之前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业绩是因为其未能向普华永道提供所需信息而不是因为新冠病毒疫情。该公司还要解决多个监管问题才能复牌。上市科指出,该公司仍未符合另外其他几项无关连的复牌条件(复牌条件一、二和三),其未能复牌并非因新冠病毒疫情所致。
 
53. 因此,鉴于该公司未能于复牌期限前符合所有复牌指引(至今亦仍未符合),并且其情况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因此没有充分理由支持延迟至法院程序结果颁布后才将该公司除牌,或准予延长复牌期限。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54. 在聆讯之前,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和上市科提供了很长的书面陈述,然而尽管内容很多,上市覆核委员会难以从中拼凑出影响该公司的重大事件,因为重要的资料都夹杂在附录中。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鞠女士在聆讯中对提问支吾以对,闪烁其辞,亦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工作倍加困难。
 
55. 《上市规则》第6.01条订明,如联交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而有必要,联交所有权将任何证券除牌。具体而言,《上市规则》第6.01A条规定,自该条文生效日期(2018年8月1日)起,联交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就该公司而言,18个月期限已于2020年1月31日届满。GL95-18提到,「《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为了实现这目标,上市委员会乃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获赋予有限酌情权,可以酌情延长补救期,但只限于特殊的情况下。准予延期的通常只限于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只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的情况,而当中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例如法庭延迟批准重组安排计划。GL95-18意味着,财政拮据/面对财困的发行人可用以解决财务问题的时间相对短,近乎要在得悉问题后立即开始商讨重组安排,才有望赶及《上市规则》第6.01A条规定的期限。
 
56. 在聆讯上,该公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将其获准符合复牌条件的时限延长至2021年6月底,这与补救期的原定届满日期2020年1月31日相距很远。在考虑此要求时,上市覆核委员会集中讨论该公司须符合的其中两个复牌条件,即复牌条件三(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及复牌条件四(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复牌条件三:证明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
 
57. 从2017年中至今,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若干变动。朱先生及其女儿在整段期间直至2020年2月辞职时均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在关键时间,包括该集团向朱氏联公司提供该贷款之时,以及根据质押合同向银行给北京汇源(其中一家朱氏联公司)及山东汇源借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之时,以至透过进一步交易转账人民币72亿元给朱氏联公司之时,朱先生及其女儿都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虽然朱先生于2020年2月已辞任该公司董事一职,但上市覆核委员会发现他仍担任该公司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朱先生亦仍是该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的65.56%。该集团的长期雇员鞠女士于2018年1月成为执行董事,更在朱先生及其女儿辞任后成为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兼唯一执行董事。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于2018年初声称获悉该公司于2017年向朱氏联公司提供贷款以来,朱先生及其女儿和鞠女士都不见预先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防止向这些当事方进一步转移资金、防止该集团的资产在质押合同下用作北京汇源和山东汇源的借款的担保,又或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而是事过境迁才施然采取行动。在他们的管理下,该集团向朱氏关联公司和山东汇源提供资金,导致该公司的公众股东和该集团的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上市覆核委员会发现,尽管如此,朱先生和鞠女士仍在该集团继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或董事职位。
 
58. 就朱先生的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的观察是,很难相信他持有北京汇源大多数权益而对其财务状况及经营资金来源毫不知情。但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无对此作出批评。即使朱先生不知道该集团向朱氏关联公司和山东汇源作出了巨额转账,他作为该公司的执行主席 (executive chairman)兼控股股东,有能力引入适当的制度和监控措施以保护该集团的资产并确保遵守《上市规则》,但他没有这样做。在上市覆核委员会来看,朱先生继续对该集团的事务有影响力,因为他继续担任该集团主要营运附属公司的董事,而且可运用其作为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权力任免董事。基于上述原因,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同意管理层的诚信不会引起任何合理的监管顾虑,反而认为这些顾虑显然继续存在,而该公司并未充分解决这些问题。
 
        复牌条件四: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任何审核保留意见
 
59. 上市覆核委员会观察到,尽管该公司在其书面陈述中预计能在2020年11月20日刊发2017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但到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尚未刊发。2018财政年度和2019财政年度的账目也未刊发。中汇安达在2017财政年度账目拟稿中未对账目发表意见,因为它未能获得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审核意见的依据。具体而言,核数师无法获得关于以下资产可否收回的充分证据:物业、厂房及设备;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资产;及应收关联方账款。此外,报告拟稿中对账目作出了保留意见,原因是该公司在不确定因素笼罩下能否持续经营存有重大疑问,而能否持续经营是经审计账目的编制基础。
 
60. 该公司将其编制2017年财政年度和以后年度的审计账目的延误主要归咎于新冠病毒疫情。无疑疫情或有导致一定延误,但上市覆核委员会清楚看到这不是延误的主因。2017财政年度和2018财政年度的审计工作在疫情爆发之前已拖延了相当长时间没有进展。到2020年5月中汇安达开始进行2017财政年度的审计工作时,内地疫情的影响已逐渐舒缓,核数师进行实地审计工作大致已较容易。但是,即使没有疫情的阻碍,核数师也显然无法在该公司完成在岸和离岸重组之前发表任何不带有保留意见的审核意见。就此而言,重组的法院程序在北京才刚刚开展,而离岸重组更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究竟重组最终能否完成仍属未知数。中汇安达在聆讯中也确认了这一点。再者,该公司被提出了清盘呈请,以致核数师无法在该公司能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完成其账目。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即使该公司能成功刊发账目,也显然无法在短期内释除核数师对账目提出的疑虑。
 
61. 鉴于上述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明显未符合复牌条件四,因为它并未刊发所有财务业绩并处理审核保留意见。由于该公司未必能刊发不带有保留意见的账目,并且目前在编制账目和推进该集团的全面重组方面均进度缓慢,因此该公司的延期要求并不符合上市覆核委员会可行使酌情权给予稍多时间符合复牌条件的有限情况,故不获批准延期。
 
62. 由于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已符合复牌条件三和复牌条件四,因此它亦不必处理该公司是否已充分符合其他有关内部监控和刊发所有重大资料的复牌条件。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以至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日前均未符合所有复牌条件且仍未复牌,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决定
 
63. 由于上述原因,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按《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