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

中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2年3月11日发信通知中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2年6月21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自2011年9月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发展加油站业务以及休闲鞋履、服装及相关配饰业务。
 
2. 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宣布将延迟刊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并于同日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全年业绩。
 
3. 2020年8月31日,该公司公布其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仍未能刊发,因为其核数师尚未收到该公司一家中国附属公司的某些文件。该公司亦未能如期于限期(2020年8月31日)前刊发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2020上半年)的中期业绩。
 
4. 2021年3月18日,该公司宣布未能刊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0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
 
5. 由于该公司一直未能刊发2019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其股份于2020年9月1日暂停买卖。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若18个月后(即2022年2月28日或之前)该公司未能恢复买卖,联交所可将该公司股份除牌。
 
6. 其后,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复牌前须达成的条件(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复牌指引1 刊发所有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修订意见(如有);
  复牌指引2 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复牌指引3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7. 2021年6月17日,该公司的核数师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辞任,原因在对完成审核所需的程序及资料方面与该公司有分歧。2021年7月20日,该公司委任新核数师华融(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2022年2月21日,该公司宣布其已失去对两家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的控制权,事涉中国法院的法律诉讼,当中涉及就该两家附属公司委任破产管理人及公开拍卖相关土地。该公司公布,其已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的财务报表不再将这些附属公司综合入账。
 
9. 该公司股份复牌期限已于2022年2月28日届满。上市科于2022年3月7日建议该公司股份除牌后,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决定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10. 于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公布,对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取消综合入账进行内部调查后,找到大量未经授权付款,总额为人民币3.26亿元(未经授权付款)。根据该公司所述,未经授权付款是根据时任执行董事张文彬先生的指示而作出,其身份是该公司其中一家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该公司的调查,未经授权付款缺乏商业理据,亦无妥善的文件记录。未经授权付款的收款人包括张先生本人。
 
11. 该公司发现及公布未经授权付款,是基于由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建宝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齐忠伟先生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所进行的调查。由于无法取得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账册纪录,调查主要依赖与张先生的电话对话及其提供的文件。
 
12. 张先生于2022年4月8日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一职,但仍是该公司多家附属公司的主席及法定代表。于发现未经授权付款后,该公司对张先生展开法律行动。
 
13. 该公司亦委聘内部监控顾问评估其内部监控措施。内部监控顾问发现该公司可能有以下缺失,包括欠缺(i) 适当的审批程序及佐证文件;(ii) 清晰的角色及职责以及有效的职责划分;及(iii) 处理涉及银行往来工作的保管措施等。内部监控顾问已建议补救措施,惟并无继续跟进检讨以确定该公司有否落实任何建议。内部监控顾问亦未就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是否充足提供意见。
 
14. 2022年5月6日,该公司的核数师因以下原因辞任:(i) 核数师未能完成2019财政年度的审核,因为已发现的关键审核及财务汇报问题仍未解决,包括有关中国附属公司取消综合入账的问题;(ii) 核数师已建议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外聘独立顾问对未经授权付款进行法证调查;及(iii) 该公司与核数师之间有费用纠纷。
 
15. 同日(2022年5月6日),该公司委任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任核数师。该公司当时预期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未公布业绩将于2022年6月中旬或之前公布,而2021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将于2022年7月或之前公布。到聆讯当日,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仍未公布。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6.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9月1日起已暂停买卖。因此,该公司若未能于2022年2月28日或之前复牌,便有可能被除牌。
 
17. 指引信HKEX-GL95-18(GL95-18)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18.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9. GL95-18第19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例如:(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20. 《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1. 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提供进一步指引。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2. 2022年3月7日,上市科向上市委员会提出除牌建议,指出该公司股份自2020年9月1日起已暂停买卖,且未能于2022年2月28日前恢复买卖。
 
23. 于上市委员会决定中,上市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能符合以下复牌指引:
 
 
a. 复牌指引1 -该公司未能刊发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以及2020年上半年及2021年上半年的中期业绩。尽管该公司于临近复牌期限前提交了2019年财政年度及2020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拟搞,但并无提供有关落实及刊发业绩的时间表。此外,该公司预期核数师对其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财务业绩将无法表示意见,且该公司能否处理和解决审核修订意见仍不明确;
 
b. 复牌指引2 -由于该公司自2019财政年度起未能刊发经审核财务业绩,故并无足够资料评估该公司的营运及财务状况以及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c. 复牌指引3 -只有待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其他方面后,才可评估其是否符合复牌指引3。由于该公司尚未符合复牌指引1及复牌指引2,上市委员会不信纳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3。
 
24. 由于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5. 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了书面及口头陈述,包括以下有关其符合复牌指引的各点。
 
  复牌指引1: 刊发未公布的业绩
 
26. 于聆讯上,该公司确认其未能于复牌期限或聆讯前刊发尚未公布的经审核业绩。该公司表示将于2022年6月底或之前刊发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未公布经审核业绩。据该公司表示,其核数师对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可能会无法表示意见。
 
27. 为解释延迟刊发尚未公布的业绩,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一名负责财务事宜的主要人员因新冠疫情关系于2022年2月17日至3月28日期间进行隔离。
 
28. 至于有关取消该公司前中国附属公司综合入账的其余审核问题,该公司表示,截至2022年5月为止,其已于中国对前执行董事张先生展开法律诉讼,这些诉讼预期将于六个月内结束。
 
  复牌指引2: 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29. 该公司表示,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及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依赖的是2021财政年度管理账目的数据,具体而言是综合总收入人民币59,671,748元及总资产人民币291,652,041元。据该公司,这些数字比其他联交所上市公司为佳。就着上市科对该公司营运资金的关注,该公司认为其可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并非决定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载规定的关键因素,但该公司指其当时也在研究可否进行借贷或股权融资以使营运资金恢复至充足水平。
 
30. 该公司于聆讯中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负债净额及流动负债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5.26亿元及人民币8.07亿元。在聆讯上,该公司亦确认其可能需要进行重组,以让该公司符合财务规定及改善财务状况。
 
  复牌指引3: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31. 该公司承认其尚未符合复牌指引3,但表示尚未公布的审核结果一经刊发,便即符合该复牌指引。
 
  上市科的其他关注事项
 
32. 至于上市科对未经授权付款的关注,该公司首先指出,张先生于该公司若干中国附属公司的余下职务并不会对该公司造成任何重大影响,并已采取措施罢免张先生的有关职务。其次,就该公司现任董事的诚信而言,该公司表示概无董事于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职位,亦不具任何身份可自中国的银行账户提取款项。该公司进一步表示,未经授权付款之事并不牵涉现任董事,他们都是在2022年3月审核过程中才知悉未经授权付款。第三,在该公司对未经授权付款的独立调查及内部监控审查方面,该公司指其已收到独立调查顾问及内部监控顾问的报告。有关报告当时已在定稿中,但于聆讯时尚未发布。该公司表示独立调查顾问的初步调查结果并无显示该公司现任董事涉及任何未经授权付款。
 
  情况特殊应可延长期限
 
33. 该公司认为其应获给予更多时间发布尚未公布的业绩及符合复牌指引,特别是考虑到其未能发布尚未公布的业绩主要是新冠疫情所致。为支持这个论点,该公司提交了一名员工于2022年2月17日至3月28日期间被隔离的证据。
 
上市科的陈述
 
34.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并未符合复牌指引,具体而言:
 
  复牌指引1: 刊发未公布的业绩
 
35.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到复牌期限以至聆讯时尚未发布任何未公布的业绩。上市科亦注意到,该公司自2020年9月停牌起,一再未能按预期时间表刊发尚未公布的业绩。
 
36. 此外,上市科指,该公司核数师料于经审核业绩刊发时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而该公司能否解决其核数师提出的所有问题仍属未知之数。上市科特别留意到,有关该公司其中一家前中国附属公司取消综合入账的审核事宜很可能于一段时间内仍未能解决,因为要解决该事取决于该公司向前执行董事张先生提出的诉讼能否胜诉。即使该公司胜诉,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能否为附属公司找回遗失的财务文件,及所找回的财务文件是否就足以解决核数师提出的问题均仍属未知之数。
 
  复牌指引2: 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37.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因为其一直未能刊发经审核业绩,因此并无足够资料可适当评估该公司的营运及财务状况。
 
38. 上市科进一步表示,根据2020财政年度的未经审核业绩,该公司可有足够资产支持其营运亦存在隐忧。根据2020财政年度业绩拟稿,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的负债净额及流动负债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5.158亿元及人民币7.556亿元,包括于12个月内到期的借款、债权证及可换股债券共人民币7.152亿元。由于无法取得关于该公司营运现金流的可靠资料(因为没有经审核业绩),上市科质疑该公司可有足够营运资金支持其业务营运。对于该公司透过将其收入及资产与其他发行人比较去显示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科并不接受。根据GL106-19,上市科指第13.24条要求的是质量性测试,并须按每一个案的具体事实及情况个别评估。
 
  复牌指引3: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39. 上市科指,待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其他方面时,才可评估该公司是否也符合复牌指引3。因此,上市科仍然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3。
 
  有关未经授权付款的状况
 
40. 上市科提述该公司近期一份有关未经授权付款的公告,并指出未经授权付款将衍生有关以下事项的进一步问题:(i) 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及(ii) 该公司缺乏适当的内部监控。上市科表示,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这些问题令人质疑该公司还是否适合继续上市。
 
41. 就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而言,上市科注意到,未经授权付款涉及至少109笔独立付款,而根据该公司非常有限度的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该公司的现任董事在相关时间可有涉及或知悉未经授权付款。上市科又注意到,指示作出未经授权付款的张先生仍于该公司多家附属公司担任领导职位。
 
42. 此外,上市科指该公司所委聘内部监控顾问进行的审查不足以确认该公司是否维持足够的内部监控 — 该顾问仅进行了有限度审查,且并无评估发生未经授权付款后其建议的补救措施可有有效实施。另外,对于该公司现有内部监控是否足以支持该公司继续上市,内部监控顾问也没有发表意见。
 
  延期要求
 
43. 上市科表示,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指的例外情况,故不应延长其补救期。参照2020年12月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上市科表示,若发行人能证明其无法符合复牌条件乃由于新冠疫情爆发(而不是其他实质问题)直接导致的干扰,则可能会获准延期。据上市科表示,一名员工的强制检疫令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延迟刊发经审核业绩便是由新冠病毒疫情直接导致,特别是由于(i) 相关员工已重返工作岗位很久,而(到聆讯时)有关业绩仍未公布,及(ii)预期核数师会对该公司的经审核业绩无法表示意见,而就此该公司亦未能展示计划如何处理。
 
44. 因此,上市科仍然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符合复牌指引,亦不认为该公司已根据GL95-18第19段证明其有任何需要延长期限以符合复牌指引的特殊情况。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5.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股份于2022年2月28日复牌期限以至聆讯日期当天尚未恢复买卖。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覆核委员会须考虑的是有没有足够理由批准该公司申请延期以符合复牌指引。
 
46.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以下有关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状况及相关拟定计划。
 
  复牌指引1: 刊发尚未公布的经审核业绩
 
47. 该公司直到聆讯时尚未能补发任何尚未公布的业绩,聆讯上亦确认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要到2022年6月底才能落实定稿。此外,该公司确认,核数师或会对该公司2019财政年度及2020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附加尚未解决的审核修订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该公司在聆讯上无法保证其将能够于短时间内解决任何审核修订意见。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定该公司并未符合复牌指引1。该公司亦不似可于不久将来便符合复牌指引1。
 
  复牌指引2: 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
 
48.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1)条,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第13.24(1)条的附注进一步解释此乃质量性测试,而联交所将因应发行人的具体事实及情况个别评估。于评估该公司是否符合第13.24条时,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以下各点。
 
49. 首先,由于该公司一直未能刊发经审核业绩,故评估不了该公司实际上可有足够的营运水平。其次,该公司于聆讯中确认,于取消将相关中国附属公司综合入账后,该公司已不再进行其中一项主要业务(制造及销售鞋履服装),而仅继续于中国经营油站。第三,该公司于聆讯中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负债净额及流动负债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5.26亿元及人民币8.07亿元。该公司亦在聆讯上表示,其可能需要进行重组以改善公司的财务健康,但并无提供任何具体的重组计划资料。
 
50.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2,亦似乎无法肯定该公司可于不久将来便符合复牌指引2。
 
  复牌指引3: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51. 由于该公司自2019财政年度起未能刊发任何经审核财务业绩,上市覆核委员会认定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3。
 
  有关未经授权付款的状况
 
52. 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最近有关未经授权付款的公告及上市科对该公司管理层诚信及该公司内部监控是否充足的关注。由于独立调查及内部监控顾问的相关报告还未发布,尚不清楚该公司是否已对导致发生未经授权付款的行为作充分调查及补救内部监控的任何缺失。不过,该公司于聆讯中承认,未经授权付款均属有违该公司内部政策及程序的不合规付款。在此基础上,对于未经授权付款,上市覆核委员会与上市科同样关注根据《上市规则》第6.01(4)条该公司是否适合继续上市。
 
  该公司申请延期及不属特殊情况
 
53. 整体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根据GL95-18第19段,为了确保除牌架构的认受性,并防止除牌程序有不必要的延误,补救期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例如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只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一般为程序性问题)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
 
54.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大致实施令其复牌的步骤,因为复牌指引的每一项条件均仍存在实质性问题,但该公司无法保证可迅速解决及╱或仅属程序性问题。例如,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迄今未能刊发尚未公布的业绩,并承认一旦刊发尚未公布的业绩,也很可能附带核数师的审核修订意见。到底相关审核修订意见能否或何时能够解决尚不清楚。
 
55. 最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该公司有关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论点,但注意到该公司未能符合复牌指引乃由一连串因素造成,当中许多都与疫情无关且在该公司的控制范围内。这包括(举例而言)该公司提到一名员工被隔离了一个月——但该名员工完成隔离重返工作岗位多时,该公司的经审核业绩仍未公布,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隔离时间并非该公司持续延迟公布经审核业绩的充分理由,不同意该公司可为此而获延长补救期限。
 
56. 总括而言,经仔细考虑覆核各方的陈述,并在不受上市委员会决定约束而重新审查有关事宜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所概述有关其未能符合复牌指引的情况及其为符合复牌指引而拟定的计划均并不属于GL95-18所设想的特殊情况,故不能延长其补救期。
 
决定
 
57. 上市覆核委员会因此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