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

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GEM上市委员会2021年11月5日发信通知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取消该公司于GEM的上市地位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2年1月28日就此进行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及上市科提呈的所有陈述,最终裁定应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从事汽油添加剂及硫醇等石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该公司股份自2003年7月3日起于GEM(时称创业板)上市。
 
2.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于2020年1月暂停生产。2020年7月27日,该公司宣布其公司秘书已于2019年9月18日辞任,直至当时公司秘书的职位仍然悬空。
 
3. 该公司股份于2020年10月21日暂停买卖,因为该公司未有刊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年度业绩。上市科于2020年11月24日对该公司可能违反《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表示关注。
 
4. 该公司须符合上市科施加的若干条件(复牌指引)才可复牌,包括该公司须:
 
(a) 刊发所有《GEM上市规则》规定刊发而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并处理所有审核修订意见(复牌指引1);
 
(b) 证明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复牌指引2);
 
(c) 证明其符合《GEM上市规则》第5.14条下有关公司秘书的规定(复牌指引3);及
 
(d) 公布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复牌指引4)。
 
5. 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委任新公司秘书。2021年5月,该公司于部分生产线转型后恢复生产。
 
6. 该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宣布其核数师已辞任,并于2021年9月13日委任新核数师。尽管该公司于2020年及2021年刊发了若干未经审核中期及季度业绩,2019年及2020年的经审核年度业绩仍未刊发(尚未刊发业绩)。
 
7. 该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要求将复牌期限由2021年10月20日延长至2021年11月5日。2021年10月22日,该公司表示尚未刊发业绩的刊发日期会进一步延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0月25日,该公司表示尚未刊发业绩可能会被其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再修改时间表,将尚未刊发业绩的刊发日期延至2022年4月17日。
 
8. GEM上市委员会于2021年11月5日决定取消该公司的GEM上市地位。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述决定。
 
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9. 《GEM上市规则》第9.01条订明:「 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必需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将任何证券短暂停牌、停牌或指示复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GEM上市规则》第9.04条进一步规定联交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指令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
 
10. 《GEM上市规则》第9.14条订明:「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1条,本交易所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及于发行人的证券已持续停牌一段长时间而发行人并无采取足够措施令证券复牌的情况下,取消发行人的上市地位。」
 
11. 《GEM上市规则》第9.14A(1)条订明:「在不损害第9.14条给予本交易所的权力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12. 上述规定的实际效果是该公司若未能于2021年10月20日或之前复牌,便可以被除牌。
 
13.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提供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进一步指引。根据GL95-18,《上市规则》修订除牌规定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这样可令市场了解除牌程序。《上市规则》的除牌规定亦期望能鼓励停牌发行人迅速采取行动争取复牌,及阻吓发行人进行严重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
 
14. GL95-18第12段强调,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GL95-18第19段指出补救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
 
15. 《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于2019年10月1日修订)订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16. 指引信HKEX-GL106-19 (GL106-19) 提供有关业务充足水平的进一步指引。
 
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17. 2021年11月1月,上市科向GEM上市委员会建议将该公司除牌。上市科提到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10月21日起暂停买卖,而截至2021年10月20日止该公司仍未能复牌。
 
18. GEM上市委员会在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决定中提到该公司委任了公司秘书,因此符合复牌指引3,但未有符合复牌指引的其余条件。
 
19. GEM上市委员会拒绝了该公司要求延长复牌期限的申请,理由是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情况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GEM上市委员会决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0.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及2021年12月30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呈交书面陈述,并于2022年1月28日的聆讯期间作出口头陈述。
 
  复牌指引1:刊发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复牌指引4: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21. 该公司承认其未有履行复牌指引1及复牌指引4。该公司于聆讯上要求延长复牌期限,以于2022年4月17日或之前刊发尚未刊发业绩以及经重计的2020年及2021年中期及季度业绩。
 
22. 该公司表示其核数师已完成尚未刊发业绩的大部分审计工作,唯独以下两项问题仍未解决。该公司核数师未能自该公司之前的核数师取得工作文件,以确认该公司若干资产及负债已公平地呈列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表内(问题A)。该公司核数师亦未能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以就该公司于两家联属公司的投资进行估值(问题B)。
 
23. 就问题A而言,该公司于书面陈述中表示其前核数师会于2022年1月底前向其现任核数师提供相关审计证据。于2022年1月28日的聆讯上,该公司确认其前核数师尚未提供有关证据,但坚持其可就问题A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并于2022年4月17日或之前刊发尚未刊发业绩。该公司表示问题A一旦解决,其核数师料即会就问题A发出无保留意见。
 
24. 就问题B而言,该公司解释其未能自两家于香港的联属公司取得经审计财务报表,是因为有关公司于2020年1月进入了解散程序。该公司确认,就问题B而言,预期其核数师会就2019年经审计业绩发出保留意见。
 
25. 该公司辩称其未能解决问题A及B以致未能于复牌期限前提供尚未刊发业绩,是由其无法控制的事件所致。聆讯上,该公司详细交代了有关事件,包括难以向其核数师送递审计文件,以及难以符合核数师提出的文件要求(该公司声称该要求并不合理)。该公司表示,根据GL95-18第43段及《上市规则》第13.50A条,其应获给予更多时间解决问题A及B。
 
  复牌指引2: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
 
26. 该公司表示其已履行复牌指引2。该公司指虽然其由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停产,但这只是新冠肺炎疫情及其后部分生产线转型造成的暂时性停产。于2021年6月恢复生产后,该公司基本业务模式并无重大变更,其管理层继续留任,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亦维持稳定。
 
27. 尽管该公司确认其于2019年及2020年的12月31日的现金及银行结余均极少(有如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呈交的2020年年报草拟本所显示),但其解释是因为其已将闲置资金用来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短期贷款以赚取利息。于2021年11月30日,该公司录得现金及银行结余为人民币4,400万元,该公司表示有关结余足以用作直至2022年12月31日的营运资金。
 
28. 该公司根据GL106-19而辩称,在评估发行人业务是否可行及可持续时,联交所应同时考虑发行人过去的往绩纪录现时的营运。根据该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预测人民币3,800万元及经营溢利人民币500万元,该公司称其营运及财务状况已回复至与2020年1月停产前差不多甚或更佳的水平。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29. 该公司称其未有履行复牌指引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所致,并以2020年12月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为依据,声称因此应予其更多时间履行复牌指引。
 
30.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的陈述中称疫情造成的干扰使其未能于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完成所需的审计工作,以刊发尚未刊发业绩。该公司又称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的停产完全是因为疫情所致,而概无其他与疫情无关的原因造成当时的停产。
 
31. 于聆讯上,该公司确认审计工作有延误的部分原因与疫情无关,因为该公司会计部雇员未能遵照该公司核数师的要求,而该公司的核数师又因为假设不会影响该公司的复牌时间表而延迟了其实地审核的工作。
 
32. 该公司亦确认停产期间部分时间是用于进行部分生产线的转型。
 
上市科的陈述
 
33. 上市科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书面陈述,并于2022年1月28日的聆讯期间作出口头陈述。
 
34. 上市科指该公司未有遵守复牌指引,并认为延长复牌期限并不恰当,因为该公司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其中:
 
  复牌指引1:刊发尚未刊发的财务业绩/复牌指引4:公布所有重大资料
 
35. 上市科指该公司未有遵守复牌指引1及复牌指引4,因为尚未刊发业绩仍未刊发,而之前刊发的2020年及2021年中期及季度业绩需待尚未刊发业绩的审计工作完成后重计。
 
36. 上市科对该公司无法于短期内刊发尚未刊发业绩表示关注,因为在聆讯上,该公司仍未能确认其前核数师已向其现任核数师提供完成尚未刊发业绩所需的审计证据。此外,即使该公司于建议的时限内刊发尚未刊发业绩,也可能附带核数师的保留意见。上市科确认,该公司须确保其已就尚未刊发业绩解决所有核数师保留意见,才可符合复牌指引1。
 
  复牌指引2: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
 
37. 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尽管该公司已刊发若干未经审计财务资料,其并未刊发2019年及以后的经审计年度业绩,以让投资者适当评估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营运状况及财务表现。
 
38. 即使依据已刊发的未经审计财务资料,上市科仍对该公司能否确定其业务可行及可持续有疑问。该公司自2021年5月开始营运起收入只有人民币2,800万元,营运规模甚小。有关收入应不会大幅增长,因为该公司2022年全年的预测收入只有人民币3,800万元。此外,由于尚未刊发业绩的审计工作还没完成,该公司核数师未能提供告慰函,以支持该公司所呈交的各项预测。
 
39. 上市科指该公司声称其与客户订有主协议,但有关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并须待实际收到购买订单后才可销售产品并产生收入。由于主协议并无约束力,该公司能否产生足以让其业务持续发展的收入仍成疑。
 
40. 上市科质疑该公司能否维持稳定的资金来源及足够的营运资金。该公司2019年及2020年的未经审计业绩显示其仅有极小量现金。截至2021年9月30日,该公司根据收回的若干短期贷款录得(未经审计)现金人民币4,500万元。上市科指该公司日后可否维持足够的现金,便视乎其能否继续向借款人收回短期贷款。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41. 上市科并不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足以构成给予该公司额外时间履行复牌指引的条件。根据2020年12月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上市科反驳指该公司未能确认其没有能力履行复牌指引为新冠肺炎疫情直接造成的干扰所致,而非由其他实质问题所致。
 
42. 其中,上市科特别指出,该公司尚未刊发业绩迟迟未能刊发,是因为该公司与其前任及现任核数师一直未能就若干审计问题达成共识,包括该公司未有向其前核数师支付尚未支付的专业费用,导致前核数师拒向该公司现任核数师提供所需的工作文件。
 
43. 上市科指该公司长期停产是由于大部分生产设备的寿命均已结束,整个生产线都需要大幅转型。不论是否有新冠肺炎疫情,其生产线都需要进行上述转型。
 
44. 上市科指,基于上述理由,GL95-18第43段及《上市规则》第13.50A条亦不适用于本个案,因为该公司未能确定是不在其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履行复牌指引。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5. 上市覆核委员会看到各方就该公司有否履行复牌指引2及能否证明其有《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所述的足够业务运作及资产各执一词。上市覆核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公司未必有足够的现金储备维持其营运并履行复牌指引2,因为2021年录得的(未经审计)现金状况是经短期贷款偿还(而非营运收益)产生。上市覆核委员会亦知道该公司与上市科于聆讯上未能就该公司有否适当向上市科传达其部分生产线转型及恢复生产的计划达成共识。整体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其没有必要就此事或就该公司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作出决定,因为有关事宜并无争议空间,而该公司亦已于复牌期限及聆讯之日承认其未有履行复牌指引1及复牌指引4。
 
46. 由于该公司未有达到所有复牌指引,截至聆讯当日其股份仍未恢复买卖,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7.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其决定的主要考量在于该公司延长补救期的申请是否有GL95-18第19段所述的特殊情况支持。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GL95-18清晰规定「上市委员会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延长补救期」。GL95-18列明上市委员会在以下情况可以延长补救期:「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48.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仍有若干尚未进行的实质步骤,其核数师才能完成尚未刊发业绩的工作,例如该公司尚未提供由其前核数师提供的过往工作文件以及用于对该公司在两家联属公司的投资进行估值的文件。此外,有如该公司于聆讯上所确认,尚未刊发业绩完成后也很可能附带该公司核数师的保留意见。上市覆核委员会关注到,若年度业绩附带仍需予处理的核数师保留意见,则该公司仍不足以符合复牌指引。
 
49. 考虑到所有陈述及证据,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实施必要的行动履行复牌指引,亦未能证明其可于短期内履行任何尚未完成的步骤。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与上市科有同样的疑虑,指该公司过往一再未能按预计日期刊发尚未刊发业绩,之前其与上市科的沟通及向上市覆核委员会呈交的陈述中已不断延迟有关日期。
 
50. 最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该公司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作出的反驳,但发现该公司未有履行复牌指引是由一系列因素所致,当中不少均与新冠肺炎疫情无关,而是该公司可以控制之事,包括该公司雇员未有遵照核数师的要求、该公司与前核数师的纠纷未能解决时太迟转换核数师以及该公司未有向前核数师支付未付费用,导致前核数师拒向该公司现任核数师提供过往的工作文件。
 
51. 由于该公司未能按GL95-18所载原则确定或证明其有任何特殊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的补救期不可延长。
 
决定
 
52.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GEM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即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