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
中基长寿科学集团有限公司 — 上市覆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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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发信通知中基长寿科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上市委员会决定),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2年7月5日就此进行聆讯(上市覆核委员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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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呈的所有书面及口头陈述,最终决定推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的上市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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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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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公司股份自1995年11月20日在主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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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公司及该集团1主要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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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2019年10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最大单一股东,但从2022年3月起开始出售其在该公司的权益。从2020年9月起,闫立先生(闫先生)通过其拥有90.7%股权的公司(香港中基1号)收购了该公司若干可转换债券(可转债)(可转债收购)。在2021年10月,闫先生从另一名股东手上收购该公司权益,随即成为最大单一股东。闫先生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日的不久前出售股份,而截至聆讯当日,闫先生保留了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12.89%。其亦透过香港中基1号持有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票据,本金总额为1,840,000,000港元,可按转换价每股0.20港元转换为9,200,000,000股该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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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闫先生于2020年11月获委任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当日,闫先生亦是该公司主席。该公司的董事会共有四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全部均是在可转债收购后所委任。除了在该公司的职务外,闫先生亦是香港中基1号的创始人、行政总裁兼董事。香港中基1号通过会员计划向客户提供干细胞治疗及生物科技产品(包括长寿产品)销售等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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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2021年3月,该公司的名称由亚太丝路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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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2021年11月11日,上市科向该公司发出要求解释信,对该公司的业务缺乏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及/或欠缺实质内容,并可能因此而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表示关注。在2021年11月22日,上市科发出进一步的要求解释信。就此该公司(其中包括)于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25日及2021年12月13日先后提供有关陈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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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2021年12月17日,上市科就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决定(上市科决定)发出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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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该公司要求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科决定进行覆核。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举行聆讯后发出上市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科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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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于2022年4月11日,该公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对上市委员会决定进行覆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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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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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市规则》第6.01条订明:「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将任何证券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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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市规则》第6.01(3)条进一步订明,若「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联交所可以指令发行人短暂停牌甚或停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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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市规则》第13.24(1)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第13.24(1)条的附注(第13.24条附注)确认(其中包括)此条规定列明的是质量性的测试,若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并非具有实质的业务及/或长远而言并不可行及不可持续发展,交易所可能会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此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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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列的业务充足水平规定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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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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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按《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要求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及资产令其证券得以继续上市。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维持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的上市科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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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业务缺乏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原因(其中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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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2021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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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之后和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之前,该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发表其2021财政年度的年报,其中包括该集团2021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2021财政年度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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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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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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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该公司整体而言表示,因应该公司在旗下业务、迄今为止的财务表现及未来发展计划方面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应推翻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的上市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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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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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该公司整体而言强调,2020年终止P2P业务并非其自主决定,而纯粹是为了遵守新的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引(新P2P法规)而不得不终止。该公司出具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意见,确认自2011年以来P2P借贷在中国呈现指数级增长。法规于2015/16年间推出。自2019年起,中国出现多宗P2P违约事件,到2022年11月中,P2P线上机构的数量已降至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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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该公司表示,按GL106-19第8(b)段所载,由于市况而令业务暂时缩减或暂停的发行人,不会单单因为业内短暂情况及变化而被视为违反《上市规则》第13.24(1)条,而该公司的情况正属此类。该公司亦援引2020年12月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该公司强调,主要是国家政策要逐步淘汰中国P2P业务,中国颁布了多项合规要求,才导致该公司P2P业务所得贷款利息收入有所变动。因此,该公司的立场是,基于GL106-19及相关通讯所列的原则,在整体评估该公司借贷业务时不应将P2P业务收入的变化纳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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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该公司的辩护中并强调,该公司2019财政年度和2020财政年度年报中,该集团借贷相关收入数字并未列出贷款利息收入是来自P2P业务还是非P2P业务。整体而言,要评估非P2P借贷业务2019年至2021年间的表现,并不是将2019财政年度和2020财政年度年报中的借贷相关收入数字与2021财政年度年报中的相应数字对照比较便可直接得出结论。该公司表示,纯粹比较2019、2020及2021年的数字便断言借贷业务倒退并不恰当。该公司详细列明其是如何因应P2P业务终止而作相关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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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及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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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该公司在其陈述中坚称借贷业务与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息息相关,两者应当一并而非单独来看。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的收入与借贷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其业务模式下,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的客户会转介至融资公司以获得借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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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该公司整体而言表示,其从未终止或缩减其最主要的借贷业务,反而是不断革新业务以符合相关要求。该公司强调,该集团借贷业务的发展实际上从未停止,只是2019至2020年是艰难的过渡时期,但后来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日趋明确,困境已有纾缓。中国当局在遏制P2P互联网金融贷款的同时亦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将现有的非违约P2P贷款业务转型为面向企业的小额贷款。该公司的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相应地作出改变,以符合中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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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该公司表示,其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仍然是该公司的一个主要业务分部,并以两种模式开展:(i)借贷给企业客户,及(ii)与三家持有贷款牌照的中国基金公司(战略伙伴)达成战略合作,提供抵押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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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该公司表示,其三位战略伙伴不应被视为(有如上市科所指)该公司唯一客户。该公司就此表示,该集团在通过其战略伙伴提供贷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担任投资组合经理,职责包括寻找最终客户、数据分析、抵押品估值、信用评估及追讨逾期付款,三名战略伙伴在有关营运中的角色其实很有限。因此,该公司表示,战略伙伴的广大客户基础其实应该视为该集团的客户(通过该集团全资附属公司天行纪元(北京)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该公司表示该集团已向超过3,200名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贷款。该公司并(其中包括)出具了其战略伙伴的客户名单作为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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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该公司表示,虽然新冠疫情造成干扰以及新的国家监管政策和指引下需作相应调整过渡,2021年开始业务已见复苏并稳步增长。2021财政年度年报显示,该公司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的总收入为38,660,000港元,其中未计P2P借贷的任何贷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上,该公司确认,按2021财政年度年报的数字,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在2021财政年度的合并分部税前溢利约为2,700万港元。该公司亦强调,该集团已与其中一名战略伙伴签订三项新合作协议。该公司认为,该集团自己以及透过与战略伙伴合作下维持庞大的客户基础,其借贷业务具备实质性、可行性及可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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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该公司亦表示正在建立一个供应链融资模式以扩大其企业客户基础。该集团的目标是打造一个以中国的健康供应链业务为对象的领先金融平台,为健康产业的供应商及客户提供借贷及金融和投资服务。该公司看到不少机会,包括向中旅巴士商城的奶粉供应商提供短期融资作为试点板块。该公司预计这些供应商会成为其借贷业务的香港企业客户。其中,该公司与中旅巴士商城营运商和荣华药业就这方面的新业务机会签订借贷业务战略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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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科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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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该公司表示,该集团于2020年开展其长寿科学业务。该业务包括:(i)提供诊断谘询及检测(检测服务);(ii)长寿生物制品的制造和分销。该公司亦计划透过其研发能力及致力改善现有配方以开发新配方从而扩展其产品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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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该公司表示其主要产品之一(ZJ1)含有烟酰胺单核苷酸(NMN),产品配方独特,是世界上首个软胶囊包装的NMN补充品。此外,该公司亦在中国和香港出售采用该集团配方的缓释维生素C(VC)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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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该公司表示,长寿科学业务的目标客户为追求健康长寿的高净值人士。该集团推出了一个针对高端客户群的会员制度,客户预缴至少100,000港元成为会员后可享多项优惠。虽然该集团长寿科学业务的客户最初是由香港中基1号转介而来,但是该集团一直透过自身的努力、资源及人员大力发展此业务。该公司表示,其自己透过本身的努力及营销渠道找来合共194名客户(超过75%),仅有其余64名客户(少于25%)是与香港中基1号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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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该集团在长寿科学业务方面的业务团队有32人,包括研发人员、医生、护士及化验所人员。该公司表示其长寿科学业务的研发顾问团队有许多杰出人士,其中一位更是诺贝尔奖得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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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就检测服务而言,该公司表明该集团的两个检测中心已获得香港卫生署批准并且已经开始运作。该公司表示,其医学检测中心采用先进的算法,可以准确评估和分析个人健康状况。该公司计划于2022年在深圳再设立一个检测中心。该公司亦获得两项关于癌症早筛的发明专利。该公司的癌症筛查技术正在中国进行测试以获得相关认证。该集团亦与赛默飞世尔科技及Ortho Clinical Diagnostics合作发展及推广检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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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该公司表示,该集团在2021及2022年开发了数项获得FDA认证和PDR认证的生物制品。该集团的长寿生物制品在中国约2,000间药店有售,包括在中国生物集团旗下药房和南北药行,以及在香港的荣华药房和万宁药店。该公司表示,该集团的生物制品未来三年将在约5,000家药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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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该公司指出,该集团主要为3,000名高净值会员提供领先的健康长寿解决方案及谘询服务。该集团亦与多国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长寿管理谘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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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该公司表示,其在2021年与湖北美尔雅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为960,000名中国高净值人士提供服务。在2021年,该公司与多家实体签订了若干分销协议、寄售协议及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与7个分销商签订的协议,每年至少采购金额约为6,700万港元。该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NMN产品的收入为8,000万港元,毛利约为6,90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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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该公司表示,2021年是该集团开展长寿科学业务的第一年。纵使新冠疫情不利经营环境,长寿科学业务仍录得22,446,000港元的收入及3,500,000港元的分部税前溢利。该公司表示,随着疫情限制逐步放宽、香港边境重开,以及新的深圳检测中心投入运作,该集团长寿科学业务的收入定将大幅增长,使该集团在长寿科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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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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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该公司按其2021财政年度年报及其中的经审核业绩表示,其资产总值为470,718,000港元,当中包括:(1)应收贷款及利息(45.56%)、(2)其他应收账款(33%)、(3)按公平值透过其他全面收益入账之金融资产(11.89%)、(4)投资物业(5.4%)及(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4.06%)。2021财政年度年报显示,该公司的流动资产净值为232,256,000港元,该集团2021年金融资产的公平值为1,121,667,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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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该公司表示,其因此有足够的资产支持其业务,包括借贷业务(及其中的金融和投资谘询服务)。该公司亦强调,该集团并无任何重大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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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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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该公司表示,有如2021财政年度年报所示,除了该集团的资产:(i)该集团的收入为61,119,000港元,(iii)该集团的毛利为51,909,000港元,(iv) 该集团借贷业务(包括不含任何P2P成分的投资及金融谘询部分)及长寿科学业务的业务收入分别为38,660,000港元和2,446,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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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该公司就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出具了由开元信德(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溢利预测。该预测显示,由2022年7月开始,该集团的税后整体溢利将达到每月425万港元,这是按长寿科学业务的每月收入将从130万港元增加至750万港元而计算。该公司在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上解释,待该公司的各项分销、寄售及合作协议取得成果,便可达到该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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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基于该集团两大业务(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及长寿科学业务)的现况及未来发展,该公司表示其业务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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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科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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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上市科表示,由于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具有实质内容及/或具备可行性及可持续性,因此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要求。上市科注意到,按该公司2021财政年度年报内的财务报表,其拥有三个业务分部,分别是:(i)借贷业务、(ii)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及(iii)长寿科学业务。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在陈述中将借贷业务和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视为一项业务。上市科反对这种方法,并且无论如何表示该业务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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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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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上市科表示,就借贷业务而言,该公司向企业客户提供贷款。上市科表示,借贷业务自2019年以来一直处于低营运水平,客户高度集中。在2021财政年度,其录得2,720万港元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三名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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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该公司曾提出有意发展新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但是该公司没有就此签订任何合约,无法证明该模式能够确保业务的可持续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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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上市科整体而言认为借贷业务缺乏实质内容及/或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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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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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上市科表示,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的业务运作亦处于极低水平。在2021财政年度,该业务的收入为1,140万港元,分项亏损为1,420万港元。该业务提供谘询服务,并将借款人转介给战略伙伴,从中收取转介费,约为战略伙伴提供之贷款金额的4-5%。但是,要赚取此等转介费,该公司必须向每位战略伙伴存入一笔风险拨备资金,金额为借款人初始贷款金额的5%至30%。因此,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未偿还金额,该公司至少要承担部分违约风险。于2020财政年度及2021财政年度,该业务的总收入为2,460万港元,但同时根据违约风险评估而作出合共6,350万港元的减值亏损。上市科因此认为该业务的营运缺乏可行的业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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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科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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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上市科注意到,长寿科学业务的收入来自提供诊断谘询及医学检测服务,以及来自生产和销售其NMN和VC产品等保健产品。上市科表示,该业务的往绩很短,不足一年半。此外,上市科表示该业务处于极低的运作水平。在2021财政年度,诊断谘询及医学检测服务录得470万港元收入,而保健产品生产和销售仅录得1,750万港元收入。上市科认为长寿科学业务的营运缺乏可行的业务模式。上市科注意到,该业务十分依赖闫先生及其全资公司香港中基1号。上市科特别强调,该业务依赖香港中基1号开发的产品,而产品配方是免费提供予该公司。此外,该公司仅以象征式代价向香港中基1号购入两个检测中心,并主要通过闫先生的介绍来建立其长寿科学业务的客户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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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该公司表示将进一步发展长寿科学业务,推出新的产品,但这仅仅是初步计划,还有待研发,而研发可能要两三年后才能有所成。此外,该公司承认尚未获得在中国分销其NMN产品所需的审批和许可。该公司表示有意通过线上平台销售NMN产品,但直至2021年12月才启动试运行,预计2022年第二季才全面投入营运。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证明线上平台能够带来足够的收入和溢利以确保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上市科尤其注意到,市场上似乎也有许多类似的保健产品,而该公司未能展现其产品的竞争优势或整体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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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表示其已签订分销、寄售或合作协议以促进其长寿产品的销售,其中部分协议按竭诚基准设立最低销售目标。上市科表示,没有具约束力的客户订单,无法确定这些协议的收入和盈利能力。该公司预测于2022财政年度其长寿科学业务将带来5,960万港元的收入。由于收入预测没有具约束力的客户订单作为证明,上市科质疑该预测是否可以实现。上市科强调,该业务2021财政年度的实际收入便比其于2021年12月提交给上市委员会的预测低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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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该公司提到新冠疫情对其业务计划造成影响,但上市科表示,由于对其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或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关注,上市科不信纳若无新冠疫情该公司便可以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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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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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资产总值中最主要的成分是应收贷款及利息。由于上市科整体而言对该公司业务的实质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有所疑虑,上市科不信纳该公司资产足以使其业务有足够的运作,令其得以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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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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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整体而言,上市科认为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建议上市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科强调,该公司届时将有18个月的时间以遵守《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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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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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在此事项上,其任务乃就以下问题提出意见:于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时,该公司是否已向上市覆核委员会证明且令其信纳该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令该公司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而得以继续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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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附注表明,对于是否符合第13.24条的评估属于质量性的测试,上市覆核委员会应根据该公司面临的具体事实及情况对此进行评估。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指引信HKEX-GL106-19亦规定及列明关于业务充足水平是否符合第13.24条的进一步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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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财政年度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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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前一周)刊发其2021财政年度年报。但是,该公司于上市委员会决定后不久曾刊发过账目的拟稿。2021财政年度年报包含(其中包括)以下有关该公司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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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回应上市科2021年11月11日发出的要求解释信时,提供了2021财政年度的初步溢利预测。该预测表明,于2021财政年度,该公司将:(i)获得收入60,468,578港元,及(ii)录得税后净亏损5,251,609港元。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载于2021财政年度年报的财务业绩表明其收入预测已经达成,并且该公司已经超越其溢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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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业务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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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已提出证据,澄清其在2020年终止P2P业务是由于中国推出新P2P法规(有关法规基本上令中国所有P2P借贷活动都全部停止),而绝非该公司主动终止。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科没有反驳这一点,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接纳该公司在此方面的立场,而对上市委员会决定中就此事的相关结论持不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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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上市科于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上确认的整体立场是,由于P2P业务已终止,在评估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时,该业务不再属于考量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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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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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的立场是,于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当日,该公司实际上仅经营两个业务分部,就是(1)其借贷业务及(2)其长寿科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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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规则》第13.24(1)条附注就借贷业务的评估提供了具体协助指引,明确表示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评估时「可能会考虑(其中包括)...借贷业务的营运模式、业务规模及往绩、资金来源、客源规模及类型、贷款组合及内部监控系统等因素,以及相关行业的惯例与标准」。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GL106-19第13(a)段的指引,其中表明必须考虑借贷业务是否具备(其中包括)明确目标或策略并且维持足够的业务运作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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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上市覆核委员会在考量了覆核各方的相关证据及陈述后,总体而言认为该公司的借贷业务(包括金融及投资谘询服务)是一项具有实质内容的业务,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而言属可行及可持续。由此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看法与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表达的看法有所不同,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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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科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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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同,长寿科学业务于2021年方开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2021财政年度年报及财务业绩显示,长寿科学业务于2021财政年度的初步收入为22,446,000港元,分部溢利为3,800,00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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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已建立用作营运长寿科学业务的基础设施。从该公司就上市覆核委员会聆讯提供的各项材料可以看出,该公司亦制定了推广及发展其长寿科学业务领域的大量详细计划,其中包括:(i)该公司有一支颇具规模的研发团队;(ii)该集团在香港有两个已经开始投入检测服务运作的检测中心,并计划在深圳再建立一个中心;(iii)该集团与重大第三方订立了合作协议以发展医疗检测;(iv)该集团的长寿产品业务具备实质内容,例如在中国有2,000间药店销售其长寿产品;(v)该集团有详细计划,扩展其向目标高净值人士提供长寿产品、检测服务及其他服务,并且该集团已与分销商、寄售代理商及合作伙伴就此订立若干协议;及(vi)NMN产品为高利润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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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看法与上市委员会在上市决定中表达的看法有所不同;总体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大致认为长寿科学业务前景光明,在未来很可能发展成为一项具规模性、可行性及可持续性的业务。闫先生作为该公司的大股东及主席,全力支持该公司发展长寿科学业务亦属常情。虽然长寿科学业务往绩不长,但是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不应因其管理层为公司最佳商业利益寻求新业务而受到「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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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总的来说,权衡各方提交的材料和作出的陈述后,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实现其2022财政年度的溢利预测(该预测已由注册会计师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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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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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考虑到上述事项(包括该公司就其业务作出的预测),整体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评估后认为该公司的业务整体上看似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评估中,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认为,根据2021财政年度年报,该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支持其业务。但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亦认为上市科应继续密切留意该公司未来的表现;如果该公司达不到提交予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最新预测又或出现任何其他关注事项,上市科可自由决定重新考虑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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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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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推翻基于该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而按《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该公司股份买卖的上市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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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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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公司及其不时的相关附属公司在文中统称及定义为「该集团」。
2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2022财政年度」及「2023财政年度」。
2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2019财政年度」、「2020财政年度」、「2021财政年度」、「2022财政年度」及「2023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