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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

常问问

 

甲部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的概览

1.     中统作为中央结算对手哪些服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作为中央结算对手,负责透过中央结算系统就其接纳为合资格的证券(合资格证券)之交易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提供结算服务。

中央结算系统提供结算服务,以决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参与者)在证券交易后的股份与款项责任,应付或应收的现金或证券。

中央结算系统提供交收服务。在到期交收日,有关股份的交收会于参与者在系统内的股份户口进行存账或扣账,而参与者应收或应付的款项亦会记存或记除于参与者在系统内的「款项记账」。

请参阅以下有关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及交收的简介。

[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概览]

[结算服务证券]

[交收证券]

 

2.     中央结算系统作为中央证券存管处提供哪些服务?

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接受参与者存入合资格证券作交收及予以保管。香港结算亦就参与者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为他们提供代理人服务。香港结算依照参与者发出的指示,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行使股东权益。

请参阅以下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及代理人服的简介。

[存管处服]

[共用代理人服]

[有关证劵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乙部 中央结算系统的持股结构

3.     中内的持股结构是怎?

请参阅网页“有关证劵纳入中央结算系统” 。

 

丙部 - 纳入准则

4.     中央结有哪些纳入准

香港结算在决定个别证券是否合资格纳入中央结系统时会考虑证券的类别、证券的买卖货币、互换性、转让性、及其他运作的要求。有关证券的类别、证券的买卖货币、互换性、转让性的进一步请参阅网页有关证劵纳入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纳入准及常问问题第58

 

5.     哪些类别的证券合资格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呢?

获纳入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和交收的证券,均为联交所上市和/或获准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合资格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预托证券、记名认股权证、未付款供股权的暂定配额通知书、债券、外汇基金债券、政府债券、指定债务工具、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债务工具、境外证券、中华通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结构性产品及任何其他有可能在聯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类别。

 

6.     合资格证券可以接受哪些货币进行买及结算?

合资格证券目前必须以港元、人民币或美元买卖及结算。

 

7.     为何所有参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的同一合资格证券都被视为可互换的

中央结算不会标记某一批证券属于一位参与者或是为一项交易结算,所所有参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的同类合资格证中央结算视为可互换的。

 

8.     合资格证券中央结算系统可以自由转让或交付是什意思倘若该证不可以自由转让或交发行人应该怎

倘若证券转让登记受限制,香港结算将会视该等证券为不能自由转让或交付例如发行人章程文件或法例所规定及/或于股票上明的持股量限制或国籍限制。倘若证券中央结算系统不能自由转让,该受转让限制的证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

倘若发行持股量限制或国籍限制,发行人需通知香港结算香港结算会作出所需安以符合相关要。发行人应向法律顾问谘询,以确定其证券是否受任何转让或持股量限制。

 

9.     发行人为使其证被纳入中央结合资格证还需要遵守哪些主要运作要

一) 证券形式

合资格证券必须以记名的形式发行,即证持有人的身份会被纪在由发行人保存的股东名 每张股票票面或每张认股权证票面上必须以文字和数字清楚列明所代表的股数或所代表的认股权证数目/行使款项的数额。

 

) 机印签署

发行人应在其章程文件内纳入一项条文,承认机印签发的股份及/或认股权证转让契据的有效性,或准许中央结(代理人)有限公司(共用代理人)以机印签署执行转让。

 

) 委派多名公司代表/委任代表

发行人应在其章程文件内纳入一项条文,准许共用代理人委任一个或以上的公司代表/委任代表以如同他们以个人股东身份(即具有发言、举手表决及投票表决的权利)出席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会议、于会上投票及行使权利的条文。

发行人应豁免共用代理人(作为所有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存管的证券的记名股东)执行若干可能适用于其公司股东的要求。其中之豁免应包括要求公司股东呈交一份经认证的获授权人员名单或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在公司代表/代表出席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会议及于会上投票时要求出示股票/认股权证证书/债券证书。

 

) 豁免披露实益拥有人资料

香港结算视存入证券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为当事人,并不会承认参与者的客户在中央结算系统存管的证券的益权。

因此,即使发行人规定股东须提供实益拥有人的国籍或身份等资料,共用代理人应被豁免向发行人提供该等资料。

 

) 失效或遗失股票通知

发行人应确保其过户处在由法庭/审裁处/法定部门颁令限制转让或股票遗失情况下而取消现有股票及发行新股票时,尽快通知香港结算及提供香港结算一份递交给联交所或其他法定部门的通知副本。

发行人应确保其过户处在有权益争议而引致拒绝股票登记的情况时,立即通知香港结算及提供有关股票的详细资料。

发行人应确保其过户处在处理遗失股票补发时,能依照公司条例规定第162至169条的有关小节的程序进行。

 

) 股份最后登记日

发行人应为每一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会议定明一个作为计算投票权的股份最后登记日, 该股份最后登记日必须是不少于会议举行日期前的四个工作天及清楚列明在致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的会议通告内,以便香港结算及/或共用代理人可与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就他们参与公司行动或出席股东/认股权证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作出确认及安排。

 

) 银行机构或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股权限制

某些机构(例如银行机构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股东持股量上有法定限制。香港结算在此情况下会向香港或海外(如有需要)的有关部门申请豁免此等限制。

即使发行人的章程文件要求公司股东提供获豁免持股量限制的证明,发行人亦不应要求共用代理人呈交任何豁免证明。

 

八) 企业通讯

发行人须透过 HKEx-EPS 提交有关不同企业通讯(包括权益及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所规定的电子表格,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电子表格须按香港结算不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通过HKEx-EPS提交。

 

) 提供国际证券识别码(“ISIN”)

发行人须根据本身的注册地联络相应的编号机构,以获取因新上市而发行和配发的证券的ISIN,并在证券交易日开始前至少 3 个工作天将 ISIN 通知香港结算;倘若 ISIN 有任何更改(无论是否因发行人的公司行动),发行人将在更改后尽快将新 ISIN 通知香港结算。

 

) 刊发上市文件

发行人须在证券交易日开始前3 个工作天的上午8时30分或之前透过 HKEx-EPS 提交新上市的上市文件(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定义),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

 

10.     倘发行人未能符合当时的合资格准则那么会有什

倘若发行人未能符合当时的合资格准则,可能会引致被中央结算系统拒绝接纳或终止成为合资格证券。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结算将停止向参与者提供有关该证券的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发行人的证券可能因此无法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结算及交收。自证券终止成为合资格证券起,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需从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提取该等证券。

香港结算可不时定及更新接纳合资格准则。有需要的情况下,香港结算也有权对被已接纳或将被接纳的证券附加额外的合资格要求。

 

11.     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后发行人还有其他义

发行人于上后对香需持应确保其增加发行的证券会完全符合香港结算不时生效的合资格要求。发行人就合资格证券通知香港结算有关任何名称、国际证券识别码、注册地址及章程文件的更改,任何新发行股份及会引致公司结构或对持股量及股份转让有影响的行动。


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