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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 - 个别地区指南

发展及历史
 
联交所于1989年向海外发行人实施《上市规则》,当中载列了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附加规定、修订条文或例外情况。当时的《上市规则》主要针对在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从前百慕达及开曼群岛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三者合称「认可司法权区」,因为这些司法权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均是最常见在联交所上市的非香港注册司法地权区)。
 
联交所和证监会于2007年3月首次联合刊发《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明》),为在认可司法权区以外注册成立而有意在香港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提供清晰解说。《联合政策声明》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指示上述发行人可如何符合当时《上市规则》关于海外发行人的注册或成立司法权区为股东提供的保障必须至少相当于香港所提供保障水平的规定(「相当的股东保障的要求」)。

个别司法权区如符合主要股东保障水平,而其法定证券监管机构与证监会有充分的互助及信息互换安排,便可获联交所批准成为合资格来香港上市的海外发行人注册成立地(「获接纳司法权区」)。

2013年9月,联交所和证监会更新了《联合政策声明》,进一步将主要股东保障水平完善和精简。根据成功获联交所批准成为获接纳司法权区的申请人的资料,联交所开始为每一个新的获接纳司法权区刊发相应的个别地区指南(见下文「档案资料—个别地区指南」),阐释在该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如何可符合主要股东保障水平等要求。

2018年2月,联交所刊发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谘询文件》(「2018年2月谘询」)。由于获市场普遍支持,谘询文件中的建议得以落实(见相关谘询总结),包括推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并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促进合资格发行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并属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高级上市」分类),包括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大中华发行人」))进行第二上市。《联合政策声明》也因应2018年2月谘询最后刊发的相关总结而作相应更新。

2021年3月,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建议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有关建议获得市场多数支持。谘询总结于2021年11月刊发,新制度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现行上市制度」)。这次改革的内容包括(i)删除「相当的股东保障的要求」及不区分认可司法权区与获接纳司法权区;(ii)基于《联合政策声明》的主要股东保障水平设定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并把核心股东保障水平编入适用于所有发行人(包括于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或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主板规则》附录A1/《GEM规则》附录A1;(iii)将监管方面的合作规定1 编入《上市规则》并扩大至所有申请在香港上市的发行人(关于证监会与海外监管机构的跨境合作,见证监会网站);及(iv)放宽大中华发行人的第二上市规定,并将可使用的第二上市途径稍作修改后编纳成规。

个别地区指南刊发时,现行上市制度尚未生效,现行上市制度生效后所有发行人均须遵守《主板规则》附录A1及《GEM规则》附录A1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因此,所有先前刊发的个别地区指南已归入档案资料,当中的内容没再更新。发行人及其顾问在阅读个别地区指南时务须小心留意。日后若出现有关证券上市的新问题,我们或再因应具体情况发出个别的进一步指引。


档案资料—个别地区指南

下表是已归入档案资料的个别地区指南:

司法地区 首次刊登日期
(最近更新日期)(月/年)
资料种类 连结
奥地利 01/2019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奥地利司法权区指引
澳大利亚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澳大利亚司法权区指引 
巴西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巴西司法权区指引
英属维尔京群岛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英属维尔京群岛司法权区指引
加拿大 - 阿尔伯达省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加拿大 - 阿尔伯达省司法权区指引
加拿大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加拿大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权区指引
塞浦路斯共和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塞浦路斯司法权区指引
英格蘭及威尔斯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英格蘭及威尔斯司法权区指引
法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法国司法权区指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权区指引
格恩西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格恩西司法权区指引
印度 11/2015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印度司法权区指引
爱尔兰 01/2020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爱尔兰司法权区指引
马恩岛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马恩岛司法权区指引
以色列 03/2017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以色列司法权区指引
意大利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意大利司法权区指引
日本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日本司法权区指引
泽西岛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泽西岛司法权区指引
大韩民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大韩民国司法权区指引
马来西亚 - 纳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马来西亚 - 纳闽司法权区指引
卢森堡大公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卢森堡大公国司法权区指引
荷兰 03/2019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荷兰司法权区指引
俄罗斯 01/2016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俄罗斯司法权区指引
新加坡共和国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新加坡司法权区指引
美国 - 加利福尼亚州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美国 - 加利福尼亚州司法权区指引
美国 - 特拉华州 12/2013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美国 - 特拉华州司法权区指引
美国 - 内华达州 09/2015 (01/2022)
个别地区指南 美国 - 内华达州司法权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