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
湾区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盘中)——上市覆核委员会 | |||||||||||||||||||
上市委员会2023年10月27日发信通知湾区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盘中)(「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于2024年1月23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 |||||||||||||||||||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 |||||||||||||||||||
1. | 该公司股份自2004起于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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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2021年8月起,该公司便专注于黄金相关业务,而非自2022财政年度1起再无收入的黄金开采业务。 | ||||||||||||||||||
3. | 2018年及2019年,该公司附属公司向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人」)借入人民币8亿元(「有关贷款」)。为保证偿还有关贷款,该公司将其于拥有金矿的附属公司(「已抵押附属公司」)的股权抵押予贷款人(「股份抵押」)。其后进一步进行贷款证券化,包括于2021年转让已抵押附属公司的营运及管理权,及于2023年根据一项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公司担保转让该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见下文「已转让附属公司」)。 | ||||||||||||||||||
4. | 2021年8月,附属公司拖欠有关贷款后,贷款人对已抵押附属公司及该公司展开仲裁程序,最后裁决规定贷款人能优先收取拍卖或出售已抵押附属公司的所得款项。 | ||||||||||||||||||
5. | 2021年8月及10月,该公司向贷款人转让已抵押附属公司的营运及管理权。因此,贷款人成为持有金矿的已抵押附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对该等附属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 | ||||||||||||||||||
6. | 于2022年4月1日,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原因为(其中包括)2021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未能如期刊发,需要额外时间(i) 完成若干资产(主要是中国金矿)的估值;及(ii) 评估因拍卖该公司于金矿的权益而造成的财务影响。 | ||||||||||||||||||
7. | 2022年8月31日,该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清盘(「清盘令」),因为该公司无力偿还56.5亿港元的债券。该公司清盘后,共同及个别清盘人(「清盘人」)于2022年12月21日获委任。 | ||||||||||||||||||
8. | 于停牌后,上市科对该公司施加复牌前须达成的条件(「复牌指引」)。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若该公司未能于2023年9月30日(经过18个月的补救期后)或之前恢复买卖,联交所可将该公司除牌。复牌指引包括该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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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于2023年8月左右,该公司若干(已抵押附属公司以外的)附属公司(「已转让附属公司」)转让予贷款人的代名人。 | ||||||||||||||||||
10. | 2023年9月27日(补救期届满前三日),该公司、清盘人与一名投资者就该公司重组(「建议重组」)订立协议,内容涉及(其中包括)投资者认购股份(令投资者于完成后持有该公司71.13%的权益)及债权人计划以解除所有已承认的申索(「债权人计划」)。 | ||||||||||||||||||
11. | 2023年10月27日,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2023年11月3日,该公司申请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 ||||||||||||||||||
12. | 2023年12月4日,该公司宣布,已抵押附属公司及已转让附属公司(统称「终止综合入账附属公司」)自2021财政年度起不再计入该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终止综合入账」)。该公司就这项终止综合入账录得亏损合共56亿港元,是终止综合入账附属公司的资产净值。 | ||||||||||||||||||
13. | 同日(2023年12月4日),该公司亦刊发所有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包括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以及2022上半年及2023上半年的中期业绩。2022财政年度的经审核业绩包括就终止综合入账及持续经营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 ||||||||||||||||||
14. | 2023年12月21日,在债权人计划会议上,债权人批准了债权人计划。批准债权人计划的法院聆讯预定于2024年2月7日举行。 | ||||||||||||||||||
15. | 2024年1月8日,该公司宣布进一步详情,解释终止综合入账的理据及基准。 | ||||||||||||||||||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 |||||||||||||||||||
16.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2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 ||||||||||||||||||
17. | 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3。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 ||||||||||||||||||
除牌框架 | |||||||||||||||||||
18. | 《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 ||||||||||||||||||
19. | 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 ||||||||||||||||||
20. | 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 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 ||||||||||||||||||
21. | GL95-18第22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 ||||||||||||||||||
22. | 《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 ||||||||||||||||||
23. | 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提供进一步指引。 | ||||||||||||||||||
24. | 《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 ||||||||||||||||||
25. | 《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无论何时,发行人由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量,均须维持在不低于《上市规则》第8.08条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 | ||||||||||||||||||
上市委员会取消决定 | |||||||||||||||||||
26. | 在上市委员会决定中,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仍不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条件,原因如下(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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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 |||||||||||||||||||
该公司的陈述 | |||||||||||||||||||
复牌指引1——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计修订意见 | |||||||||||||||||||
27. | 该公司表示其已刊发所有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包括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以及2022上半年及2023上半年的中期业绩,并预期在建议重组完成后,有关终止综合入账及持续经营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可分别于2023财政年度及2024财政年度或之前解决。因此,该公司自称已大致符合复牌指引1。 | ||||||||||||||||||
复牌指引2——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
28. | 该公司指黄金相关业务已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因此已符合复牌指引2。 | ||||||||||||||||||
29. | 该公司表示其已提高黄金相关业务的利润率,包括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源及租用更多加工厂提高加工产能。该公司称2022财政年度及2023上半年的收入分别为1.69亿港元及2.19亿港元(未经审核)。聆讯时该公司进一步提到其预期2023财政年度的收入达3.5亿港元,显示黄金相关业务发展不俗,有关收入亦贴近2023财政年度的预测。该公司亦预期2023财政年度的毛利接近1,800万港元的预测。 | ||||||||||||||||||
30. | 该公司进一步表示,黄金相关业务并非新业务,因为自2008年起其便同时经营(i) 黄金开采;及(ii)金矿石加工及黄金产品销售,直至2021年终止综合入账之时(那时候该公司暂停黄金开采业务,改为专注于黄金相关业务)。又自称因而于经营黄金相关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故有关业务不应被视为并无业绩纪录的新业务。 | ||||||||||||||||||
31. | 该公司表示,在此背景下,其与客户及供应商有超过十年的业务往来,供应商一直提供稳定的金矿石供应。该公司特别提到,两大客户(占总收入九成)为中国国有企业及于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于集中及随之衍生依赖的问题,该公司认为就其情况来看,依赖属双向和互补性质,并无上市科提到的风险。 | ||||||||||||||||||
32. | 基于上述理由,该公司认为其业务属可持续及可行的实质业务,因此符合复牌指引2。 | ||||||||||||||||||
复牌指引3——获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令和解除清盘人的任命 | |||||||||||||||||||
33. | 该公司表示,建议重组完成后便符合复牌指引3,其承认余下步骤仍未完成,但指都是程序问题。 | ||||||||||||||||||
34. | 至于完成建议重组有什么进展,该公司表示债权人计划已于2023年12月21日获批准,并定于2024年2月7日进行聆讯,以便法院批准债权人计划。 | ||||||||||||||||||
35. | 该公司于聆讯上指已就建议重组取得部分独立股东的初步支持,因此有信心能得到股东批准。至于向投资者发行新股对现有股东造成的潜在摊薄,该公司称建议重组将解除清盘令及清盘人的任命,对现有股东始终有益处。因此,该公司预期将继续得到独立股东支持,又预期于2024年1月稍后时间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该公司表示向股东发出的通函已编备拟稿,但仍未获得证监会批准,并认为有关批准属程序问题。 | ||||||||||||||||||
36. | 就建议重组下的股本重组(涉及发行及认购该公司股份)而言,该公司承认此举将衍生现有股东所持股份被摊薄及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方面的问题(发行新股后其公众持股量将低于25%的规定门槛)(「公众持股量问题」)。就着上市科的关注,该公司认为公众持股量问题并不成问题,因为可透过投资者配售减持(出售部分新发行股份)作修正。据该公司所言,安排出售新发行股份的流程将属程序性问题。 | ||||||||||||||||||
37. | 时间方面,该公司表示,待法院在2024年2月7日的聆讯上批准债权人计划后,债权人计划便会于2024年2月底至3月初生效,因此预期建议重组将于2024年3月初完成,随后该公司股份便可恢复买卖。 | ||||||||||||||||||
复牌指引4——公布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 |||||||||||||||||||
38. | 该公司自称已以定期更新的方式公布所有重大资料,包括终止综合入账的重大资料及尚未刊发的财务资料,因此已符合复牌指引4。 | ||||||||||||||||||
例外情况 | |||||||||||||||||||
39. | 该公司承认建议重组以及解除清盘令及清盘人的任命仍有待进行,但指这些步骤属程序性问题,且取决于法院的排程,而法院排程并非该公司所能控制。该公司认为其寻求延长补救期的时间并不多,只是聆讯起计两个月。据该公司所言,这些情况属GL95-18第22段所涵盖范围,因此应按「例外情况」获延长补救期。 | ||||||||||||||||||
上市科的陈述 | |||||||||||||||||||
复牌指引1——刊发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计修订意见 | |||||||||||||||||||
40. | 上市科知道该公司于上市委员会决定后及聆讯前刊发了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根据上市科,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经审核业绩的审核修订意见现只剩下有关持续经营的不发表意见声明尚未解决,不足以按《上市规则》第13.50A条将该公司停牌。因此,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1。 | ||||||||||||||||||
复牌指引2——证明该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
41. | 上市科表示,由于清盘令尚未解除,该公司仍无力偿债,所以未能符合复牌指引2。就该公司业务而言,上市科一直关注黄金相关业务以其利润率及业绩纪录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 ||||||||||||||||||
42. | 上市科注意到,2023上半年黄金相关业务录得收入2.19亿港元、毛利率4.5%及分部溢利800万港元,但该公司并无明确解释何以毛利率会从2022财政年度的2.7%(结果分部亏损900万港元)大幅增长。上市科质疑黄金相关业务的高利润率以至盈利能力能否持续。 | ||||||||||||||||||
43. | 此外,上市科亦注意到于2022下半年才开始的黄金相关业务只营运了很短时间。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详情佐证黄金相关业务就是之前经营、作为黄金开采业务的配套加工业务的延续,例如从业务模式、客户基础及供应来源等来列举证明。 | ||||||||||||||||||
44. | 于聆讯上,上市科表示,若该公司能够解除清盘令(及清盘人的任命)而不再无力偿债,则上市科也准备不争论该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复牌指引2。 | ||||||||||||||||||
复牌指引3——获撤回或撤销该公司的清盘令和解除清盘人的任命 | |||||||||||||||||||
45. | 上市科指针对该公司的清盘令(及清盘人的任命)于聆讯时仍然生效,而复牌指引3仍未达成。上市科的看法与该公司相反,认为履行复牌指引3的未完成步骤并非仅属程序性问题。 | ||||||||||||||||||
46. | 上市科注意到,要获解除清盘令,尚待完成的步骤还包括该公司就建议重组取得股东批准。尽管上市科知悉该公司提到股东已初步表示支持,且建议重组将符合股东利益,但上市科认为该公司还须先向股东发出通函而后方可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正式取得股东批准,因此现阶段与股东的任何非正式沟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确认或批准。根据上市科,尽管其已审阅通函拟稿,但证监会仍未批准,且仍不清楚到底会否及何时才会批准。上市科亦表示,根据通函,股东将知悉向投资者发行新股(作为建议重组的一部分)后,他们的股份权益将大幅摊薄。在此基础上,上市科认为取得股东批准的未完成步骤属实质性问题,而非纯属程序性问题。 | ||||||||||||||||||
47. | 于聆讯上,上市科亦特别关注公众持股量问题。上市科表示其于审阅该公司通函拟稿的不同版本(包括2024年1月8日的版本)期间方知悉此事。上市科指出,建议重组及据此发行新股将产生公众持股量问题,并进一步表示,新股发行须经联交所须批准,但若发行将导致违反《上市规则》(包括像此个案涉及到公众持股量规定),则不会批准。尽管上市科同意该公司或投资者可透过向公众出售新发行股份解决这个问题,但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有责任以不会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的方式安排建议重组,或就解决有关潜在违规提出具体计划。不过,于聆讯时,该公司尚未作出有关具体计划,亦不清楚该公司或投资者能否找到买家。根据上市科,解决公众持股量问题的步骤属实质性问题,但不清楚该公司能否在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又或根本是否有能力解决问题。 | ||||||||||||||||||
48. | 在此基础上,上市科认为该公司仍未符合复牌指引3。 | ||||||||||||||||||
复牌指引4——公布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 |||||||||||||||||||
49. | 上市科指,待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条件时(但该公司尚未达成),才可评估该公司是否符合复牌指引4。 | ||||||||||||||||||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 |||||||||||||||||||
50. |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2023年9月30日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当日(复牌期限届满后近四个月),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已可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
51. | 由于该公司仍未复牌,上市覆核委员会须考虑是否有足够理据支持该公司的补救期延长申请。GL95-18第22段订明,为了确保除牌架构的认受性,并防止除牌程序有不必要的延误,上市覆核委员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延长补救期,例如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一般为程序性问题)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 | ||||||||||||||||||
52. | 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现行除牌制度旨在尽量缩短发行人停牌所需的时间,将不再符合持续上市准则的发行人适时除牌,从而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有更大的确定性。因此,现有除牌制度设有机制确保可适时将长时间停牌发行人除牌(不论发行人有否采取合理行动达到复牌)。 | ||||||||||||||||||
53. | 最后,尽管知其拥有GL95-18第22段所述的酌情权,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认为本个案的情况属足可让该公司延长补救期的特殊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考虑了以下情况(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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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为确保除牌程序的持正操作及令市场对除牌程序有更大的确定性,停牌时间必要尽量缩短。在现时这个个案中,该公司股份已停牌22个月,而该公司要求进一步延长补救期两个月,意味着若然批准,该公司的股份将暂停买卖约两年。上市覆核委员会并表示,该公司现阶段未能证明其已大致实施可令其复牌的步骤,亦未能证明若应其要求延长补救期,便可充分肯定能够复牌。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裁定,在此情况下批准延长补救期限将有违现行除牌制度的目标,与确保除牌程序的持正操作及确定性的原意相左。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并不存在可根据指引信GL95-18获延长补救期的例外情况。 | ||||||||||||||||||
55. | 最后,为免生疑问,上市覆核委员会确认其在评估可有例外情况时,并不受指引信GL95-18第22段明文规定的描述所限制。经全面分析该公司的情况,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结论是本个案并不存在例外情况(如上文所述)。上市覆核委员会特别指出,在目前情况下,要符合复牌指引并非完全不受该公司控制。尽管部分未完成的步骤主要取决于法院的排期,但其他都是实质性步骤(例如证监会的批准或股东批准,以及解决公众持股量问题),有待该公司进一步安排,因此都是该公司可控范围内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表示,连同所寻求的延期,该公司便会停牌接近两年,但即使停牌时间如此长,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能充分证明其能够复牌。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在这个案现时情况下,概无足够理由根据GL95-18第22段又或其他规定而行使酌情权,以例外情况为由延长补救期。 | ||||||||||||||||||
决定 | |||||||||||||||||||
56. |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
1 该公司的年结日为12月31日。文中以下列方式提述各个相关财政年度:「 2020财政年度」、「 2021财政年度」、「 2022财政年度」、「 2023财政年度」及「 2024财政年度」;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为「 2022上半年」,而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为「 2023上半年」。
2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3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