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上市覆核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发信通知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根据《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其上市地位(上市委员会决定)后,该公司对该决定提出覆核要求。上市覆核委员会2024年4月24日就此进行聆讯(聆讯)。
 
上市覆核委员会仔细考虑了截至聆讯当日的所有事实和证据,以及该公司和上市科提交的所有陈述,最终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须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以下是上市覆核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请注意,这只是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分析摘要,而非详尽无遗陈述一切事实或回应所有论点。
 
1.

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股份自1993年起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a)在中国从事输送天然气、供水及供热的管道贸易(天然气业务);及
 
(b)天津两项物业的租赁及两幢楼宇的建造工程,以及透过联营公司持有物业权益(物业业务)。
 
2.2022年7月8日,上市科向该公司发出要求解释信,内容涉及该公司不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因为其业务不被视为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原因包括:天然气业务按背对背基准进行,增值服务有限(毛利率不足1%)、客源极少(少于五名)、交易宗数亦寥寥可数;而物业业务于2018年至2021年的年度收入微不足道,不足300万港元。
 
3.

2022年7月11日,该公司未能刊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1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导致股份暂停买卖。随着该公司股份暂停买卖,联交所订出以下的复牌指引,该公司须于2024年1月10日复牌期限或之前一一符合方可复牌,其中包括:
 

复牌指引1刊发所有须按《上市规则》规定刊发但尚未公布之财务业绩及处理任何审计修订意见;
 
复牌指引2证明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
 
复牌指引3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让该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得以评估该公司的情况。
 
4.2023年10月11日,该公司时任核数师因未能协定审核时间表而辞任。该公司其后委任华融(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新核数师。
 
5.

2024年1月8日,该公司刊发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当中载有其核数师以下有关该公司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a)范围限制(范围限制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因为该公司未能为天津一家附属公司(天津附属公司)提供足够的会计及财务纪录。
 
(b)由于遗失相关资料及文件,核数师无法就部分所需财务资料(包括联营公司业绩、贸易应收款项的信贷亏损拨备、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以及2021财政年度的投资物业的公平值变动)取得充足审核凭证,导致该公司2021财政年度收益表的相关项目及2022财政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比较数字被发出无法表示意见声明(可比较性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c)核数师认为该集团能否继续持续经营存在多项不确定因素(持续经营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
 
6.2023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该公司与七名新客户订立销售协议,总合约金额为人民币3.808亿元,销售冷轧带钢及柴油机(销售协议)。该公司预期于2024财政年度完成销售。
 
7.2023年9月15日,徐工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徐工能源)委任该公司为销售能源采矿机械产品的非独家授权代理人。
 
8.2023年12月28日,该公司出售其于天津附属公司的权益。
 
9.2024年1月3日,该公司与一名新客户就销售徐工能源的设备订立销售协议(徐工能源协议),合约总额为人民币5.08亿元,预期于2024年9月至2026年12月期间交付,最终定价将于交付时厘定。
 
10.2024年1月3日及11日,该公司提供复牌建议。
 
11.2024年1月10日,补救期届满。2024年1月26日,上市委员会决定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2024年2月5日,该公司申请由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决定。
 
12.2024年4月23日,该公司公布2023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经审核业绩继续显示持续经营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及范围限制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但预期不影响2023财政年度之后的财务业绩。
 
13.2024年5月7日(即聆讯后近两周以及可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材料供其考量的时间已过之后),该公司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供业务最新资料(迟交资料),表示(其中包括)该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四个月的未经审核营运资料,即该公司的收入、毛利及EBITDA分别达63,697,000港元、6,289,000港元及3,368,000港元,但并无提供该公司开支及成本(包括融资成本)、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状况的资料以及有关重组步骤及该公司债务的最新资料。
 
适用《上市规则》条文及指引
 
1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的控制人,有法定责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原则而行事,并确保一旦公众利益与其自身利益有冲突时,优先照顾公众利益。1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唯一获授权在香港营办证券市场的实体。联交所为其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并为可修订主板或GEM上市规则的正式决策机构,惟任何修订均须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
 
15.联交所已将其与上市有关的权力转授予上市委员会。2上市委员会为独立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作出影响上市发行人及保荐人的决定(例如批准上市或取消上市地位,及厘定发行人可有违反主板或GEM上市规则并对违规行为作处分)以及向联交所提供意见。 上市委员会又将其多项职能转授予联交所上市科,其中包括由上市科处理新上市申请及监察上市发行人可有持续遵守其于主板或GEM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上市覆核委员会是覆核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独立覆核机关。
 
除牌架构
 
16.《上市规则》第6.01A(1)条规定「……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除牌」。
 
17.指引信HKEX-GL95-18 (GL95-18) 就长时间停牌及除牌提供了指引。正如GL95-18所述,停牌发行人必须在补救期届满前解决所有导致其停牌的问题,否则上市委员会可将发行人除牌。
 
18.其中,GL95-18第12段确认,「根据《上市规则》,长时间停牌发行人若在(规定或特定)补救期届满时仍未能补救导致停牌的问题并重新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会取消其上市地位」。
 
19.GL95-18第22段指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延长补救期。上市委员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延长补救期:「(a) 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但是(b) 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符合计划中的时间表,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不受控制的原因一般预期仅为程序性问题」。
 
20.GL95-18第25及26段确定,发行人可因受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而延长补救期的条件如下:(i) 如果发行人未能在补救期内符合复牌指引及重新符合《上市规则》是由2019 冠状病毒病疫情直接引致,而(ii) 如发行人未能在复牌期限前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指引至少有部份原因是与2019 冠状病毒病无关,则发行人不被视为能证明第(i)项所述的说法成立,及(iii) 发行人可证明其经营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21.《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
 
22.指引信HKEX-GL106-19(GL106-19)就《上市规则》第13.24条下的业务充足水平提供进一步指引。
 
上市委员会的决定
 
23.

基于该公司未能在18个月限期内证明其符合复牌指引,上市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并裁定(其中包括):
 

(a)复牌指引1(财务业绩)——尽管该公司已刊发2021财政年度及2022财政年度的未公布财务业绩,其核数师对该公司其中一家前附属公司发出范围限制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虽然该公司声称已于2023年12月出售该附属公司,但核数师并未保证有关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会在即将刊发的经审核业绩中移除。因此,上市委员会并不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1。
 
(b)复牌指引2(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委员会注意到,于18个月补救期内,该公司并无提供有关天然气业务的最新资料,而其间收入降至极低水平,2021财政年度只有80万港元,2022财政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更无收入可言。2023年最后一季(即临近复牌期限前),该公司突然签订了大量销售协议,似乎都是转售从供应商采购的货品。然而,该公司未能解释为何毛利率大升(预测为13%,而过往则为1%)。上市委员会认为这并非成熟的业务模式。物业投资业务规模仍然很小。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证明其所经营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
 
(c)复牌指引3(向市场披露该公司所有重大资料)——只有待该公司符合所有其他复牌指引后,才可评估其是否符合这项复牌指引,而基于上述理由,该公司并未符合这项复牌指引。
 
提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陈述
 
该公司的陈述
 
24.该公司表示其已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条件,因此应获准复牌。根据该公司,若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其尚未能证明其已符合复牌指引中尚未达成的条件,该公司将根据指引信GL95-18要求将补救期延长六个月。
 
25.就复牌指引1而言,该公司自称已刊发尚未公布的财务业绩(包括2023财政年度的最新经审核业绩)并获核数师就其对范围限制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作出保证。该公司自言已全面符合复牌指引1。
 
26.就复牌指引2而言,该公司承认其于疫情期间未有接获天然气业务的订单,但自疫情结束以来,在发展业务以及招揽新客户及订单两方面均有所进展。该公司表示,其已订立价值约人民币9.1亿元的合约,预期2024财政年度的收入约有人民币3.42亿元(含税)。于2023财政年度,该公司的收入为1,210万港元,其中930万港元来自天然气业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该公司称已录得收入约3,600万港元,虽较预测收入少约15%,但与2023财政年度收入比较已大幅增加。
 
27.该公司解释,与2023财政年度相比, 2024财政年度的毛利率预期将有所增长。根据该公司,于2023财政年度,其收入主要来自出售冷轧钢带,利润率为3.4%。2024财政年度,该公司预期大部分收入将来自销售机械(利润率高极多),而到2024财政年度较后时间起,则来自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出售机械后的保养服务,该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35%。2024财政年度,该公司预期利润率为8.2%。
 
28.对于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在天然气业务下入账的业务实际上并非旧有业务的延续,而是一项新业务,该公司解释其发展商机已规划了好一段时间,不过是要到疫情结束后才能够付诸实行。以往其亦曾销售过冷轧钢带,那是该公司过往销售的燃气管道的必要接驳材料。
 
29.对于上市科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值有限,且主要专注于转售从供应商购来的产品,该公司解释其确有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为最近订立的协议中拟出售的机械提供保养及维修。该公司并进一步解释,其中一份于2023年11月为销售机械而订立的合约当中已列出五年内进行定期保养所需备件的价格清单。根据该公司,这些项目可收取的利润率为35%,比单单买卖商品要高。该公司预期从2024年第二及第三季起确认这些增值服务收入。
 
30.该公司表示近日签订了销售协议,并签署了徐工能源协议,据此,该公司拟出售合共197件徐工能源设备,价值人民币508,095,000元,交付期为2024年至2026年,并预计将于2024年第三季起开始交付。其预计将于2025年第一季开始为根据徐工能源协议交付的项目提供售后服务。
 
31.物业业务方面,该公司指其于2023财政年度录得收入280万港元,并预期2024财政年度的收入达350万港元。
 
32.就资产而言,该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最近订立的合约均要求预先付款。为此,该公司依赖集资活动(例如可能配售新股)来增加财务资源,而能否进行集资活动取决于该公司能否复牌。在聆讯上,该公司解释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新股,但一直在与一名第三方投资者磋商债务融资,涉及金额约人民币6,000万元,2024年第二季先向该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
 
33.至于该公司的债务(根据2023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净负债已达约5.077亿港元),该公司解释这主要包括由一家银行提供并由该公司其中一名主要股东担保的贷款1.15亿港元,又解释就此笔贷款支付的利息(占其负债净额很大部分)其实并非银行所要求,因此该公司并无即时财务困难。
 
34.该公司认为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并已符合复牌指引2。最后,该公司自称已经并将会继续尽最大努力提供所有必要资料及发布公告,以符合复牌指引3。
 
上市科的陈述
 
35.上市科表示该公司未能于补救期结束或聆讯前符合复牌指引的条件,根据适用指引,该公司的情况并没有任何理据支持延长其补救期。因此,上市科认为应维持上市委员会决定而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36.就复牌指引1而言,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已提供核数师的保证,指范围限制的无法表示意见声明已获解决,出售天津附属公司后将不再需要有该声明。因此,上市科对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1不再有异议。
 
37.就复牌指引2而言,上市科并不信纳该公司的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科注意到,天然气业务于2022财政年度及2023财政年度上半年(即合共约18个月)并无收入可言。与此同时,物业业务亦非重要业务,截至2022财政年度及前几年的收入均不足300万港元。
 
38.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最终是临近补救期届满前才采取措施重振天然气业务。然而,上市科表示,就天然气业务订立的合约及重启的业务似乎并非先前业务的延续。尽管该公司先前也曾以背对背合约形式出售管道赚取微利,但上市科注意到,于2023年底订立的销售协议涵盖的是新产品,包括冷轧钢条及机械(例如柴油机),而且是与新客户订立。因此,上市科认为该业务活动有别于该公司过往业务,也未有业务纪录,至聆讯之时只经营了短短数月。而鉴于没有业务纪录,上市科认为该公司对天然气业务的预测并不可靠,该公司能否成功将现有业务发展成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仍不确定。
 
39.上市科留意到,天然气业务于2023财政年度产生的收入仍然非常小,只有930万港元,不足以弥补该公司庞大的行政开支及融资成本。
 
40.上市科表示难言该公司最终能否根据销售协议成功接获订单,因为该公司已确认销售协议下许多订单都要待较后阶段才发生,时间和定价尚未明确。上市科更表示,销售协议下及预测所载的极高利润率能否实现仍属未知之数,因为该公司并无解释其打算如何维持那样高的利润率,须知道至少就销售协议下的部分收入而言,销售货品只涉及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然后根据销售协议售予买方,增值服务不多。
 
41.鉴于销售协议下的业务模式并无业务纪录,令人质疑能否实现或保持高利润率,再加上客源一直不多,上市科并不认为该业务是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42.对于该公司自称在2023年9月获徐工能源委任为非独家授权代理,上市科指没有足够详情证明该业务有具体的业务计划而且是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又指该公司预期提供售后服务而产生的增值取决于该公司能否设立相关服务中心及聘用足够员工,全都需要额外资金,但尚不清楚该公司可有这些资金。
 
43.上市科并不认为物业投资业务是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因为其经营规模仍然很小,且看不见该公司有计划改善业务表现。
 
44.最后,上市科注意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录得净负债5.077亿港元,现金也仅3,565,000港元,且即使该公司有意重组负债改善财务状况,有关计划仍十分初步。上市科表示,该公司计划透过最多人民币6,000万元的第三方贷款改善现金流,显示该公司将继续产生融资成本,但不确定这是否已适当反映在该公司的预测中。
 
45.因此,上市科指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仍未符合复牌指引2。
 
46.就复牌指引3而言,上市科表示,只有待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其他条件后,才可评估其是否符合此复牌指引。该公司仍未符合复牌指引2,因此不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其他条件,也意味着其亦未符合复牌指引3。
 
47.上市科指该公司的情况并不属GL95-18第22段的范围,因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大致符合复牌指引的条件而仅余下程序性步骤未完成。在此基础上,上市科认为该公司不应获准延长补救期。
 
上市覆核委员会的意见
 
48.

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该公司未有在复牌期限2024年1月10日之前复牌,而事实上直至聆讯时(补救期届满后逾三个月),该公司仍未复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联交所已可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上市覆核委员会已考虑该公司于聆讯时符合复牌指引的状况,并得出以下观点:
 

(a)复牌指引1 -未公布的业绩: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于临近聆讯前才刊发2023财政年度的经审核全年业绩。于聆讯上,上市科确认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复牌指引1再无异议。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复牌指引1。
 
(b)复牌指引2 -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的业务包括(i) 物业业务;及(ii) 天然气业务。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到,物业业务营运规模一直很小,数年来均每年收入300万港元左右,亦无计划扩展业务。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这并非《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述的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c)就天然气业务而言,上市覆核委员会首先注意到的是2022财政年度及2023财政年度上半年均无录得收入,到了2023财政年度末(即临近补救期届满前)才再有收入。此外,即使该业务于2023财政年度下半年重启,2023财政年度的收入亦只不过是930万港元,溢利不足以支付该公司的行政开支及庞大的融资成本。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自称天然气业务收入已进一步增至2024财政年度第一季的3,600万港元,但认为这个收入增幅还有待经审核业绩的确认。又即使有此收入增幅,但该公司的债务(及随之而来的高昂融资成本)尚未清偿,该公司能否改善财务状况仍属未知之数。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于聆讯时,该公司未能证明天然气业务已提升营运水平至可令其被视为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d)对于该公司对2024财政年度及之后的预测,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提交了多份已签署的合约,并声称这些合约的订单将于2024年5月或2024年下半年执行,将进一步增加该公司天然气业务的收入。上市覆核委员会留意到,为佐证预测可靠,该公司表示新开始营运的天然气业务有业绩纪录,因为这将属其在2022财政年度之前营运的天然气业务范围,当时该公司主要买卖燃气管道。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到上市科的看法,认为目前经营的天然气业务并无业绩纪录或沿用已久的业务模式,因为该公司重启该业务以来买卖的是新产品(包括冷轧钢条及机械)、持续订单涉及的是并无业绩纪录的新客户,并拟将业务模式改为更依赖售后服务来提高利润率,有别于该公司于2022财政年度买卖燃气管道所用的单纯背对背、不含增值服务的买卖模式。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目前经营的天然气业务没有足够的业绩纪录,又认为该公司多个不同业务计划(包括买卖徐工能源的柴油机及设备,并专注于长期业务,包括提供售后服务)将令业务模式与2022财政年度前进行的背对背交易截然不同。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已承认须雇用新员工,并为新员工及相关机械及设备制造商的现职员工安排足够培训,好让他们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该公司已确认,就其已签订的合约而言,许多尚未进行初步交付,并在2024年5月或2024年下半年才开始提供售后服务。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天然气业务重启后的业务模式并无足够的业绩纪录。由于天然气业务现时是基于与2022财政年度前截然不同的业务模式进行,且并无足够的业务纪录,上市覆核委员会亦不认为该公司的业务只是暂时下滑。
 
(e)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表示,该公司已确认,清偿债务(导致高融资成本)的计划仍处于初步阶段,且其亦打算进一步透过第三方贷款来产生现金流。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仍将极度依赖贷款及须承担融资成本。再加上没有可靠的业绩纪录,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颇肯定能实现预测。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并不相信天然气业务将能够在短时间内(或该公司申请自聆讯起计延长补救期六个月内)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而使该公司能够符合复牌指引2。
 
(f)最后,资产方面,上市覆核委员会指该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录得净负债5.077亿港元及仅3,565,000港元的现金。渍偿债务的计划十分初步,透过第三方贷款改善该公司现金流的计划亦一样。在此基础上,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有足够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及继续上市。
 
(g)复牌指引3 - 向市场披露所有重大资料: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待该公司符合复牌指引的所有其他条件时,才可评估该公司是否也符合复牌指引3。由于该公司仍未符合复牌指引2,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并未符合复牌指引3。
 
49.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于聆讯时未能证明其已符合复牌指引的条件。
 
50.对于该公司根据GL95-18申请将补救期由聆讯起延长六个月,上市覆核委员会注意到,根据GL95-18第22段,补救期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获准延长,即发行人已切实采取措施并颇肯定公司能复牌,只是基于一些不受其控制的原因以致发行人需要稍多时间敲定有关事宜。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寻求的延期并不短暂,因为于聆讯时,补救期已届满超过三个月。若然批准额外延长补救期六个月,意味着该公司届时将停牌接近28个月,即两年有多。此外,该公司在当前情况下并没指出哪些影响到其实现复牌但却非其所能控制的事项。最后,由于该公司的业务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且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能否实现预测及重新符合第13.24条仍属未知之数,该公司也就未能证明其颇肯定能够于短时间内(甚或在其所要求延长超过九个月的较长时间内)复牌。因此,其情况并不属于GL95-18第22段的范围。
 
51.上市覆核委员会进一步指,其情况亦不属受疫情影响而获可考虑延长补救期的情况:按GL95-18第25及26段所述,只有在极少情况下,该公司能证明其不符合复牌指引乃疫情直接导致,而非至少有部分是其他原因,才能以疫情为由延长补救期。上市覆核委员会指,该公司未能证明其业务实际上在其停牌前及疫情前已恶化,以及其后天然气业务在其后近18个月都没有收入乃疫情直接导致,而非至少有部分是其他原因。上市覆核委员会指出,GL95-18第26段确认,无论如何,若发行人并非营运具有实质、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将不获延长补救期。由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已裁定于聆讯之时该公司的业务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以根据GL-95第26段并无任何延长补救期的空间。
 
52.为免生疑问,考虑是否酌情延长补救期时,上市覆核委员会亦注意到,根据GL95-18第23段,其并不仅限于参考GL95-18第22段所述。于考虑行使酌情权时,上市覆核委员会可考虑多项因素,例如整个补救期内该公司是否已采取足够及迅速的行动,以期符合所有复牌条件,或该公司是否已充分确实证明其能够于所要求的延期(应属短期)内符合复牌指引。正如上文所述,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已采取足够及迅速的行动,例如天然气业务未有收入约18个月,但却临近补救期届满前才来重启该业务。此外,复牌建议是在临近补救期届满前数日才提供。另外,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该公司能否甚或在短期内实现预测、清偿债务及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及复牌指引仍不明确。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此个案的情况并无充分理据根据GL95-18第22、23、25或26段又或其他规定行使酌情权延长补救期。
 
53.最后,关于迟交资料,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不接纳迟交资料,因为迟交资料是在举行聆讯近两周后才提交,而该公司作为覆核申请人,有责任确保所有相关材料及时(即于聆讯前)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交。尽管如此,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到,在不接纳迟交资料的同时,也不认为迟交资料所载的资料有提出任何新理据或能消除上市覆核委员会的疑虑,因为这些资料似乎只是未经审核管理账目的部分摘录,并无有关融资成本的资料及该公司疲弱的资产负债表的最新资料。因此,上市覆核委员会认为,无论如何,迟交资料都没有改变其上述考虑及决定。
 
决定
 
54.基于上述理由,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1)条取消该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
 
请注意,上市覆核委员会的决定并不构成具约束力的先例,对联交所或其他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覆核委员会)在其他事项上的酌情权概无限制或约束。
 

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3(2)条。 
2.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于2003年1月28日订立的《规管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及于2018年3月9日订立的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