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8年04月30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1) |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在作出这项声明时,新申请人须确信其经过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如有)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新申请人的保荐人亦须向本交易所书面确认:
|
||||
注1: |
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而言,本条规定已经修订;有关新申请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3(4) 及18.03(5)条的新规定。 |
||||
注2: |
就第18A章新申请人而言,本条规定已经修订;有关新申请人必须遵守第18A.03(4)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