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8年04月30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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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加入有关营运资金的声明。在作出这项声明时,新申请人须确信其经过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本身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的业务(如有)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新申请人的保荐人亦须向本交易所书面确认:

(a) 其已得到新申请人书面确认,集团的营运资金足够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及
 
(b) 其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新申请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而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亦已以书面说明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注1: 就矿业公司新申请人而言,本条规定已经修订;有关新申请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18.03(4) 及18.03(5)条的规定。
 
注2: 第18A章新申请人而言,本条规定已经修订;有关新申请人必须遵守18A.03(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