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A

(1) 如属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初次上市的证券,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自其开始买卖日期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2)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作出一切所需的安排以符合第(1)分段的规定。
 
(3) 如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只因法律条文影响其证券的转让或所有权,而未能符合结算公司不时决定的合资格准则,则第(1)分段并不适用。
 
(4) 在特殊情况及在本交易所绝对酌情决定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可以豁免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遵守第(1)分段的规定。
 
(5) 发行人须尽其所能确保其证券持续为「合资格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