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未缴足款的证券一般会被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但该等未缴足款的证券须被本交易所认为在转让方面未受不合理的限制,而该等证券亦可在公开及正常情况下进行买卖。经本交易所批准的以分期付款方式来销售的现有已发行的证券,一般亦被视为符合此项条件。
 
附注: 在香港,由于买方一般不就每宗交易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出售未缴足款证券的卖方,不能确保其名字从股东名册除下,因而他可能仍须承担缴付该证券其他催缴股款的责任。为证明未缴足款的证券可在公开及正常情况下进行买卖,发行人必须:
 
(a) 已作出充份安排,确保出售未缴足款证券的卖方,可将一切缴付证券其他催缴股款的责任有效地转让予买方,而不附带任何追索权;或
 
(b) 已限制证券的未缴款额最高为发行价的50%,其余额将于证券发行日期后12个月内缴足,且发行人已详细说明,该等证券在未缴足款时附有的特殊风险;或
 
(c) 已作出准备,确保每宗证券买卖均须办理过户登记,使证券的卖方于买卖交收后不再是该等证券登记在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