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5 8.05B › 8.05A 就「市值╱收益测试」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况,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8.05(3)(a)及(b)条的规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接纳发行人较短的营业纪录期: (1) 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经验的详情;及 (2)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附注: 依据此条规则的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4条的更严格规定。 ‹ 8.05 8.05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