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
(1) |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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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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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收益测试」
(3) |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8.05A条的规定作出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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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上市规则》第8.05(2)及(3)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