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
 
(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他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2)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3) 为符合「市值╱收益测试」,除非本交易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8.05A条的规定作出豁免,否则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4) 就《上市规则》第8.05(2)及(3)条而言,只计算新申请人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不计算那些附带的、偶然产生的收益或收入;由「账面」交易(例如以物易物的虚晃交易(banner barter transactions)或拨回会计上的拨备或其他纯粹因入账而产生的类似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