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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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市值╱收益测试」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向本交易所证明(并获本交易所信纳)其符合下列情况,本交易所会根据《上市规则》第8.05(3)(a)及(b)条的规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 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披露此等经验的详情;及
 
(2)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附注: 依据此条规则的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04条的更严格规定。